▍來源:賽柏藍藥店 作者:酒淺
近日,為 貫徹落實商務部等9部門《關于促進藥品零售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要求, 海南省藥監局發布了 《關于進一步規范零售連鎖企業開展遠程審方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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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件目的是,壓實零售藥店藥學服務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執業藥師配備要求,規范連鎖企業遠程審方全流程管理,筑牢基層用藥安全防線,提升藥品零售監管質效。
梳理文件,文件強調了“遠程審方不代替執業藥師”這一含義。具體來說,在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含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已配備執業藥師的前提下,允許藥品零售連鎖總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服務工作,僅作為其連鎖門店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期間或非工作時段的補充。
另外,遠程審方相關條件有兩項,也值得關注,一是連鎖加盟門店可納入遠程審方,二是門店開展遠程審方,必須符合“七統一”規定。
在人員配備方面,文件強調, 遠程審方室的執業藥師配備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
門店數量50家以內的,審方室應至少配備2名遠程審方執業藥師;門店數量超過50家的,每增加50家門店,審方室應當至少增配1名執業藥師,不足50家的按50家計算。門店數量超200家的,每增加100家門店,審方室應當至少增配1名執業藥師,不足100家的按100家計算。
有經營中藥飲片的,配備中藥類執業藥師應不少于執業藥師總數的30%。
文件還要求,從事遠程審方服務的執業藥師,應注冊到零售連鎖企業總部,不得兼職其他業務工作。
開展遠程審方服務的連鎖門店不能以總部遠程審方室執業藥師來完全替代門店相關工作,門店不得降低或取代執業藥師駐店配備要求。門店執業藥師應實際在崗履職,年度在崗時間不少于年度工作日的90%,并接受門店考勤管理。
對于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建立遠程審方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處方審核、保存管理制度;2.在線執業藥師崗位職責;3.在線執業藥師考勤管理制度;4.處方審核權限設置規定;5.遠程處方審核和藥學服務操作規程;6.遠程審方系統的管理制度。
包括上述連鎖總部制度在內,以下是開展遠程審方服務工作管理的詳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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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遠程審方,利好大型連鎖入局
上述文件明確了遠程審方是補充,而不是替代執業藥師的定位。其中,政策要求,藥店按規配備執業藥師且年度在崗時間不少于90%,這說明遠程審方覆蓋場景集中于臨時性的不在崗時間段。
這個規定,一方面保障執業藥師服務的連續性,另一方面解決執業藥師輪崗、休息時段的崗位空缺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內容里每50家門店對應配備2名執業藥師,藥店企業超過200家門店后,要求有所放寬,即每100家增配1名,這對于大型連鎖藥店無疑是個巨大利好,有效緩遠程審方人員配備壓力。另外,中藥執業藥師不低于藥師總量30%,反映出中藥飲片審方的針對性。
還有一個點,連鎖企業審方室的有了進一步的硬性建設標準,對于連鎖審方系統起到了統一規范作用,保證了該系統的運行穩定性。
其中,指紋識別、人臉識別、高清視頻監控、處方電子簽名等多項數字監管手段集中于遠程審方環節,意在杜絕行業長期存在的處方亂審、執業藥師掛證等問題,確保處方審核環節可以被追溯。
另外,文件允許連鎖藥店引入智能處方輔助審查功能,通過內置用藥風險判別邏輯實現自動預警,既提高了審方效率,又加強了處方“事前監管”。藥店因此可以提前識別風險,避免后續不必要的處罰,合規能力也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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