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方案》印發,以加快推進長春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方案包括實施范圍與方式、資金籌措、實施程序、職責分工、保障措施5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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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方案,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依法建設、權屬清晰的四層(不含地下室)及以上多層既有住宅,不屬于個人單一產權、個人自建房;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圍及計劃;符合現行城市規劃、建筑設計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房屋結構、消防等條件符合安全要求。實施方式上,方案要求采取“EPC總承包”方式,由EPC總承包商負責制定建設方案、采購設備、組織建設、工程管理、工程驗收等工作。業主自主選擇信譽良好、質優價廉的EPC總承包商及電梯供應商,所選電梯規格和質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開征集的電梯供應商入圍產品標準。
資金籌措方面,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所需建設資金、運行維護資金,通過業主自籌、國家政策性資金、省市財政支持等多渠道籌集。按照“誰受益、誰出資、受益大、出資多”的原則,業主自行協商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的分攤比例,并按約定落實出資責任。鼓勵市屬國有企業通過自有資金、政策性資金、市場化融資等方式積極參與加裝電梯項目建設。
方案對實施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以小區、樓棟或者單元為單位組織,有1戶申請,可啟動本單元的加裝電梯意愿征詢。具備加裝條件的,經本單元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啟動加裝電梯。
加裝電梯應堅持因地制宜、安全適用原則,盡量減少對底層住宅以及相鄰建筑的不利影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間,不得影響原有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加裝電梯工程應依法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
工程竣工后,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并出具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出資業主或代理業主組織勘察、EPC總承包、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開展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且取得結論為合格的電梯監督檢驗報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外,方案提出,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由單元業主依法共有。鼓勵各地培育規模化專業運維單位,通過統一標準、連片托管模式負責電梯運行維護。電梯所有權人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并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后,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倡電梯所有權人與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加裝電梯的管理職責。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依規依約履行管理職責,委托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作為電梯維保單位,防止出現脫管。鼓勵“電梯設備+維保服務”一體化采購模式,由制造單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負責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促進電梯使用管理和維保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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