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的,不是簡單站隊,而是一種更細膩的平衡智慧:既捍衛原創的尊嚴,也守護公共文化資源的自由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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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校徽被指撞臉阿瑪尼標識。圖/濟南時報
文 | 陳劍宇
據齊魯晚報報道,近日,LV訴茉莉奶白商標侵權案持續引發關注,與此同時,浙江大學校徽中的“求是鷹”又被網友發現與阿瑪尼Logo高度神似。隨后,校方商標代理人不得不澄清:相關商標去年12月便已申請,純屬巧合。
爭議之外,一個更深層的追問浮出水面:在與商標相關的創作、創意中,絕對的“獨創”是否可能?當“求是鷹”與“阿瑪尼”之鷹隔近半個世紀遙相呼應,我們是否正在觸碰一種普遍的創作宿命——“看山不是山”?
所謂“看山不是山”源自禪宗著名的認知三境界:初時“看山是山”,繼而“看山不是山”,最終“看山還是山”。將這一哲思移入創作心理,異常貼切。
創作者在經年累月的視覺經驗中,無數經典圖式早已沉入潛意識,雄鷹、花卉、幾何紋樣等,已積淀為一種集體無意識中的文化記憶。當創作者構思時,自以為靈感獨行,實則可能正與千年文化記憶進行一次不自覺的對話。這并非神秘的玄學,而是創作心理學的基本常識:創造從不發生在真空之中。
“求是鷹”與阿瑪尼鷹的跨時空相遇,或許是這種趨同性的最直接印證。前者雛形誕生于20世紀20年代末,后者創立于1975年,時間完全錯位,卻共享了“展翅雄鷹”這一精神符號。這當然不是誰模仿誰,而是鷹的意象,在各自的文化語境中引發了深層共鳴,獨立地走向了同一座“山”。
這絕非孤例。LV的四葉花卉紋樣被指與唐代寶相花高度相似,紀梵希的回字紋被指與中國商周青銅器紋樣如出一轍。文藝復興時期的畫家們反復描繪圣母與圣嬰,構圖高度相似但各具神采。藝術史學家早已指出,這不是抄襲,而是共享文化語境的必然“趨同”。
人類文明數千年的積淀,形成了有限的經典母題:鷹、花卉、幾何紋、動物圖騰……當全球數十億創作者在這些母題中反復耕耘,視覺上的“撞車”幾乎成了概率上的必然。
然而,“看山不是山”的創作現實,在當代商標法體系中遭遇了嚴峻挑戰。商標法守護的是“顯著性”與“獨占性”——誰先注冊,誰便獲得排他權利。這套規則本在激勵創新、防止混淆,可一旦應用于那些根植于公共文化母題的圖形,便容易生出荒誕:一個品牌將源自傳統紋樣的圖案注冊為商標后,便有權禁止一切使用相似圖案的后來者——哪怕后者同樣是在“看山不是山”的無意識狀態下獨立完成。
法律只問“是否近似”,不問“是否獨立創作”。這正是輿論敏感的根源。網友并非不懂法,而是敏銳地意識到:當商標制度將公共文化符號私有化,創作中的“看山不是山”便成了一種潛在的法律風險——你不知道自己潛意識里借鑒的“那座山”,是否已被他人圈占。
那么,出路何在?一方面,創作者和機構必須提升“版權意識”的顆粒度。浙大在2004年一口氣注冊45個大類、180個商標,華為注冊“朱雀”“獬豸”等《山海經》商標——這些“防御性注冊”不是貪婪,而是在現行規則下的自保。當法律暫時無法改變,先行者只能穿上“鎧甲”。
但另一方面,法律亦需回應“看山不是山”的創作現實。對于公有領域的傳統紋樣、經典母題,商標保護的范圍應當受到嚴格限制。有法官指出,對于包含公有領域元素的商標,判斷侵權時需綜合比對整體結構,而非簡單以局部相似定論。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在國際層面爭取文化定義的話語權,讓“老祖宗的紋樣”不被他人輕易圈占。
浙大“求是鷹”與“阿瑪尼”之鷹的相似,恰是藝術創作“看山不是山”的生動注腳,兩位創作者在不同時代、不同文化背景下,不約而同地走向了同一座“山”。這座山,理應屬于全人類。
我們需要的,不是簡單站隊,而是一種更細膩的平衡智慧:既捍衛原創的尊嚴,也守護公共文化資源的自由流轉。讓創作者們,不必在每次落筆時都戰戰兢兢,唯恐踏入某個商標的領地。
撰稿 / 陳劍宇(湖南工業大學學生)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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