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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該條規范,律師辯護的種類在立法上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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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鄭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無罪辯護”是基于罪與非罪之爭,主張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罪輕辯護”是基于此罪與彼罪之爭,主張被告人構成罪行較輕罪名的辯護;“量刑辯護”是主張規范條文所稱的“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即在對罪名定性無爭議的前提下,就被告人構成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量刑情節的辯護。雖然規范條文中沒有提到“從輕”情節,但在實際辯護工作中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情節也是對檢察官指控罪名量刑的“減輕”,因此,從辯護的視角看,規范條文中的“減輕”刑罰辯護是可以包含依據法定或酌定從輕情節而提出“從輕”刑罰的辯護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將“量刑辯護”稱為“輕罪辯護”,即將法條中的“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稱為“輕罪辯護”,將立法上辯護的分類統稱為“無罪、罪輕和輕罪辯護”。也有人將“輕罪辯護”定義為此罪彼罪之辯中的刑罰較輕罪名的辯護,也就是說將“輕罪辯護”稱為規范條文里的“罪輕辯護”。這導致當“輕罪辯護”概念出現時,有時指此罪彼罪中刑罰較輕罪名的辯護,有時指量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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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混亂使用給學術與實務對話研討帶來不便。同時,“罪輕”和“輕罪”在字面上高度相似,也極易給表達帶來混亂。因此,筆者主張辯護的分類采用《刑事訴訟法》原文之概念,“罪輕辯護”指此罪與彼罪中刑罰較輕罪名的辯護,用“量刑辯護”指代“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構成了定罪辯護,與量刑辯護概念相對應,無罪辯護、罪輕辯護與量刑辯護的分類在邏輯上也是周延的,涵蓋辯護的所有情形。實踐中曾出現過的不同視角的辯護的分類,如實體辯護、程序辯護、證據辯護、定罪辯護、量刑辯護、無罪辯護、罪名辯護等,都可以納入《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的辯護的分類——無罪辯護、罪輕辯護和量刑辯護(減輕、免除刑事處罰)。【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職刑辯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鄭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新鄭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鄭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擅長刑事辯護全流程代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庭審經驗,在刑事辯護中展現出極強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與當事人的充分溝通。對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對常見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來,對刑事案件重點辯護的方向能夠快速作出判斷。要永輝律師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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