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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法院徐橋法庭審結一起鄉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依法認定村委會構成根本違約,判決其賠償施工企業經濟損失,以司法力量守住契約底線,護航鄉村優良營商環境。
此前,當地一村委會推進鄉村環境提升項目,與本地施工企業簽訂綠化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企業包工包料完成村內景觀、圍欄施工。協議簽訂后,企業提前采購苗木物料,完成開工籌備工作。該村委會未與施工企業協商變更、解除合同,自行調整施工方案并另行找人施工。企業多次溝通損失補償未果,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前期投入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村委會未經協商自行施工,以實際行為不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結合雙方舉證,法院對無證據支撐的損失不予認定,綜合案情酌定村委會賠償施工企業經濟損失26000元,相關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普法提醒:合同一經訂立即受法律保護,所有市場主體、基層自治組織都不能隨意毀約。若項目確需調整,應當提前與合作方平等協商,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妥善處理前期投入、損失補償等事宜,不得擅自終止協議、漠視合作方合法權益。
| 來源:太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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