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黔南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惠水縣委原書記鄭紹峰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鄭紹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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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鄭紹峰利用擔任貴州省龍里縣水場鄉黨委書記、招商引資局局長、發展和改革局局長,貴州省貴龍城市經濟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黔南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福泉市常務副市長,黔南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惠水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款項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60余萬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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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紹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鄭紹峰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貴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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