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購置的房產,婚后在不動產權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一旦離婚,這套房子就必然要五五分割嗎?蘇州某區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用一份充滿裁量智慧的判決給出了答案:未必對半分。這起案件不僅厘清了“加名即半割”的常見誤區,更立體地展示了蘇州法院在處理婚內加名房產分割時的多重考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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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一紙加名協議,挽不回冷卻的婚姻
賴某某與王某某于2020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與生活理念的差異,兩人的關系很快從甜蜜走向冷淡。為了緩和日益緊張的家庭氛圍、維系瀕臨破碎的感情,2021年8月,王某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套婚前由父母全款出資購置的婚房,以簽訂協議的方式將其中50%的產權份額贈與賴某某,雙方隨即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了變更登記。這套位于蘇州市區、承載著兩代人積蓄的房產,由此成為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然而,產權的“共有”并未換來感情的“共鳴”。加名之后,夫妻二人在日常瑣碎中的摩擦反而愈發頻繁。2023年4月,雙方正式分居。不久,賴某某向蘇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主張王某某存在性功能障礙導致婚姻破裂,自己因此遭受了生育權上的損失,要求按照該房產當時市場總價的50%進行分割。王某某同意離婚,但堅決不同意對半分割房產。他辯稱,該房產系其婚前個人財產,賴某某對購房及婚后增值毫無貢獻,當初的加名純粹是為了維系婚姻的無奈之舉,并非真實的無償贈與。同時,他指責賴某某在婚姻中存在言語冷暴力、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等過錯,請求法院判令房產歸其個人所有,無需向賴某某支付任何補償款。
法院裁判:共同共有≠均等分割,多重因素鎖定25%補償
蘇州法院經審理后,首先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產,法院明確指出,雖然該房產初始系王某某婚前個人財產,但雙方通過協議并辦理登記將其變更為共同共有,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贈與處分行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認知,因此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對半分割。在確定具體分割比例時,法院進行了極為精細的考量,綜合權衡了三大核心因素:
其一,財產來源與貢獻。房產的原始取得以及變更登記前的自然增值,均來源于王某某及其家庭,賴某某對此并無直接資金投入或其他實質貢獻。
其二,婚姻存續狀態。雙方實際共同生活時間僅約三年,完全符合“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的司法認定情形;且未共同生育子女,家庭共同體的融合程度相對較低。
其三,過錯主張與證據。賴某某主張王某某存在性功能障礙并索賠生育權損失,但未能提交充分的醫學證據,該情形亦不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現行法律也并未將所謂生育權損失作為財產分割的獨立補償事由。同時,王某某所主張的賴某某一方過錯,也未達到足以影響財產分割比例的重大程度。
基于上述全盤考量,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離婚;案涉房產歸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則須按房產當前市場總價的25%向賴某某支付房屋補償款。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案件引申:理性看待婚內加名,司法裁量拒絕“一刀切”
本案的判決如一塊沉甸甸的壓艙石,清晰地傳遞出蘇州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司法態度:婚前房產婚內加名,是情感與財產交織的常見行為,但由此引發的爭議,絕不能簡單套用“一人一半”的數學公式。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時,會深度追溯財產的最初來源、審視婚姻的實際長度、衡量雙方的真實貢獻,并探求贈與背后的真實目的,力求在法治精神與公序良俗之間取得精微的平衡。同時,想要以對方存在過錯為由調整財產分割比例,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重大過錯范疇,并拿出充分有效的客觀證據,單薄的指責在法庭上寸步難行。
王敏霞律師深度解讀與勝訴思路還原
王敏霞律師,蘇州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耕耘多年的資深律師,長期專注于復雜離婚財產分割、股權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債權債務清收等高難度案件,對蘇州本土司法實踐有著入木三分的把握。她擅長從龐雜的事實中抽離出最鋒利的法律脈絡,總能用前瞻性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守住核心權益。圍繞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邏輯,如果站在維護王某某一方權益的角度,王敏霞律師還原了這種精準而務實的訴訟思路——
“面對對方以‘加名共有一律對半分’為基石的訴求,我的核心策略從不是去否認共同共有的性質,而是將法庭的關注重心緊緊鎖定在分割比例的裁量依據上。第一步,我會用證據編織出清晰的財產來源鏈,把父母全款出資的銀行憑證、購房合同、婚前登記信息整合成一幅完整的‘婚前個人財富地圖’,讓法官充分建立起‘對方零出資、零貢獻’的內心確信。第二步,我會把案件引向‘短婚、無子女、共同生活基礎薄弱’這一事實框架,通過梳理分居時間、交流記錄等,使案件完全落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可予以酌情少分的司法導向中。第三步,針對對方拋出的所謂過錯及生育權損失主張,絕不陷入情緒化反駁,而是緊扣證據規則——對方無法提供具有證明力的醫學鑒定,其主張自然就成為無根之木,根本無法撼動財產分割的比例。”
“整個訴訟進程中,我始終堅持將補償款錨定在一個‘適當且公平’的區間,而非默認的50%。通過向法庭遞交詳實的代理意見,引導裁量權重向財產來源、婚姻時長、貢獻大小這些客觀維度傾斜,最終成功說服法院作出了房屋歸委托方所有、僅按25%支付補償的裁判。這一結果,用勝訴二字來定調毫不為過——它不僅守住了父母半生積蓄換來的完整物權,更用遠低于對方預期的補償比例,實現了法律公平與現實利益的精準雙贏。”王敏霞律師說,這樣一份帶著鮮明裁量溫度的蘇州判決,正是家事律師在專業上精雕細琢所追求的理想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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