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15日,我在湖北大悟法院旁聽了一起由孝感中院組織的合同詐騙罪庭審,領略到了一場甚是精彩的程序辯護。韓旭教授、辛本華律師、黃競宇律師,都是我欣賞的刑辯同行,他們針對該案提出的管轄異議、審限問題、回避申請、補充證據合法性異議以及對庭前會議報告的異議,都讓坐在旁聽席上的我心有戚戚焉,但是審判長的一句“不影響庭審進行”,卻如炎炎夏日的一瓢涼水,澆滅了我內心被燃起的程序正義火焰。
二十年前我的第一次旁聽
二十年前的七月,正值我在臺灣的“中央研究院”做訪問學者。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先生安排我旁聽了趙建銘臺開機要費案件,我對幾次準備程序印象深刻,為此還把旁聽記發表在《法制早報》上,整整一版的內容。后來民進黨“立委 ” 林國慶借機操弄政治話題,對我旁聽案件的事情大做文章,一時間我的照片占據了臺灣諸多媒體的頭版頭條。這也算是因旁聽在海峽對岸引發的一場政治風波。
![]()
那次旁聽給我的感受太深了。依據臺灣刑訴 法,羈押是歸法院管轄,我參與旁聽的移審接押庭,就是一個程序庭,決定是繼續羈押還是交保。經過幾個小時的唇槍舌戰,最后合議庭認為,雖然趙建銘犯罪嫌疑重大,也有逃亡之虞,不過,沒有串供滅證的可能,已經無羈押必要,因此裁定一千多萬元交保,但被限制住居和出境。中國臺灣這種司法令狀主義,與我們未決羈押完全交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決定完全不同。
在那幾個月自由地旁聽臺北地方法院很多庭審之后,我于2006年底回大陸就公開撰文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設庭審直播網,凡公開庭審的案件能直播盡量直播,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推動裁判文書公開上網, 以公開促公正。不知是否與我的建議有關,上述兩項制度此后幾年確實逐步得到落實。只是若干年后的今天,因為種種原因的掣肘,現在庭審變成了不直播為原則,而轟轟烈烈的裁判文書上網也被限縮到雞肋的程度。
不可忽略的庭前會議報告異議
回到大悟法院庭審現場。這場由孝感中院刑庭組織的庭審首日,因為案件本身具有巨大爭議,辯方又都是刑辯大咖,于是從入法院伊始就充滿了緊張的氣氛。一起非暴力犯罪案件,法院竟然安排了諸多全副武裝的特警,并且在法庭上占據了一排座位,讓本來就稀缺的旁聽需求被壓縮。而律師被要求安檢,律師不得攜帶手機所引發爭議,也給這次開庭徒增了不必要的對抗。好在辯護律師據理力爭,寸步不讓,讓法警的無理限制未能得逞。
庭前會議,是針對程序性事項進行的庭審準備程序,有關管轄、回避、排非、調證、申請證人出庭、申請重新鑒定等都會在庭前會議提出,但要等到開庭宣讀庭前會議報告,才能見分曉。允許辯護律師對合議庭宣布的庭前會議報告提出異議,是庭前會議召開之后的唯一救濟渠道,也是真正落實程序性權利的應有之義。試圖跳過這個階段,或者不認真對待辯護人異議的合議庭,顯然就沒有認真對待這些程序性申請的誠意。
我參加過至少上百場的庭前會議,每次認認真真提出的申請,大多數都被庭前會議報告簡單粗暴地否決,所有對此的意見只能借助異議程序發表。原《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25條明確規定了宣讀庭前會議報告后,法庭要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在新的《庭前會議 規程》第26條變成了“ 除有正當理由外,一般不再進行處理 ”,于是,“正當理由”成了關鍵。能否抓住這個機會,是檢驗刑辯律師是否專業的試金石之一。
大悟的法庭上,辛本華等律師針對管轄問題、審限問題、新補充證據問題、回避問題、證人出庭問題等都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反駁理由。他的風格比較沉穩,娓娓道來但又不失犀利。比如管轄,公安機關確定管轄的邏輯是大悟為合同簽訂地以及被害人公司所在地,故認為是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但辛律師認為,行為指的是犯罪行為,合同簽訂本身不是犯罪行為,何況大悟公司的格式合同發過來,長春公司蓋章寄回去,完全是正常合法的民商事行為,怎么能認為大悟是犯罪行為地呢?
![]()
合議庭有駁回一切回避申請的權力嗎?
韓旭教授的發言雖然不多,但作為研究刑事訴訟法的教授,總是能在關鍵節點發聲。比如辛本華律師針對書記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后,韓旭教授又針對公訴人以及全體合議庭提出了回避申請,理由是此前成立的專案組的組長是檢察院的副檢察長,而且公檢法的工作人員都有參與。辛本華律師則更進一步,提出審判長要求書記員刪除法庭記錄內容,因此要求審判長回避。但是如我所預料的一樣,審判長當庭駁回所有的回避申請,并不得復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檢察長決定,審判長的回避,應該由法院院長決定。但審判長卻依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35條直接駁回。問題是,什么算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29、30條所規定的回避情形的?辯護人提出申請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以及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能直接駁回不得復議嗎?合議庭狹隘地把回避情形理解為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但如果“其他關系”跟前面一樣,還規定這個兜底條款干什么?如果審判長讓書記員刪除如實記錄的內容都不算“不正當行為”,那什么算是?
本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但 如果是否屬于《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回避情形,解釋權在審判長手里,那凡是回避申請,都可以當庭駁回不得復議,回避制度可以廢除了。但一旦審判長祭出“當庭 駁 回”大殺器,那一切理由都沒用了,救濟途徑也被徹底堵死,回避申請與被駁回就成了死循環。
以前我們申請公訴人回避,合議庭還會決定休庭,然后公訴人回去拿一份檢察長蓋章的決定,至少在形式上還是符合要求的。現在,法庭好像連這個裝裝樣子都省了。尤其讓我驚訝的是,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可以自己決定駁回,不是說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嗎?我認為,對于回避申請,直接駁回只限于形式判斷,即只能針對明顯沒有提出法律依據的,才能認為不屬于 《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回避情形,為避免無理取鬧或惡意拖延,可以直接駁回不得復議。但是辯護律師提出回避申請的依據就是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時,就進入了實質判斷,得交由 院長、檢察長來決定了。這才是回避制度的立法初衷。
延長審限是否需要書面通知辯護人?
韓旭、辛本華、黃競宇等多位律師都紛紛提出異議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 延長審限的理由是否應當書面及時告知辯護人。2025年11月起訴到孝感中院的一審案件,2026年7月開庭的延長審限依據是什么,合議庭始終沒有告知辯護人。在辛本華律師的追問下,審判長說,該次延長是經省高院批準的,但因為審批是內部文件,所以不給送達。然后又有律師指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省高院延長審限三個月,只有一次,而不是兩次,時間不對,合議庭對此沒有再回應。
其實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非常普遍。我們團隊辦理的海口案或蘭州案,也都存在這種長達一兩年不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延期通知書的情形。兩高三部《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 》 第六條第二款其實規定得很清楚,延期審理屬于重 大程序性事項,“ 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及時告知”的字面意思肯定是一旦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就應該盡快發出書面通知,而不是在辯護人多次追問仍三緘其口吧?而且,辯護人無權得知延期理由的話,如何監督該不該延期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在“庭審公開”部分明確要求:“ 案件延長審限的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但實踐中為何很多法院不想告知?因為很多延長的理由根本經不起推敲。比如,這次庭上,辛本華律師和黃競宇律師就分別針對所謂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進行條分縷析,論證為何本案不屬于這些需要延長審限的情形。
遺憾 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的理由是撲朔迷離的“特殊情況”,而且不受次數限制。于是就有了某些案件延長審限七八次一拖好幾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這種情況,不問案情,來者不拒,也是飽受詬病的地方。我曾在《司法的時間之痛》中說過,中國的未決羈押時間太長,而時間越長,無罪空間越小。無端消耗犯罪嫌疑人的時間,無異于謀財害命,危害甚至大于某些犯罪行為。
何為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庭審中,令我錯愕的一個現象是,面對第一被告人辯護律師辛本華堅持要求法庭遵守程序,多次依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糾正合議庭的錯誤,審判長以辛律師擾亂法庭秩序、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為由對他進行訓誡。不服訓誡的辛本華律師聲稱,審判長應該遵守刑事訴訟法,法庭審理不能違法推進,自己指出錯誤不僅沒有擾亂法庭秩序,而且是在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這也凸顯出程序辯護的尷尬。最后審判長顯然有點惱羞成怒,警告辯護律師再“扯”這些就要升級懲戒行為。
被告人郭某輝顯然有自己的想法,他堅持認為程序合法性的調查應該先于實體調查。不知道是由于他此前在地方人大法工委任職過,還是因為在看守所自學了五大箱法律書,庭審中他總是能準確地援引刑訴法或司法解釋,要求合議庭遵循程序或者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慷慨激昂地發表意見,由此也引發審判長多次制止。在多次沖突后,郭某輝終于被強制帶離法庭,到隔壁法庭通過連線方式接受審判。這種分法庭審理方式,算不算在線審理?要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征得被告人及其律師的同意?
而在旁聽席這邊,昨天也是發生了兩件沖突事件。陳仁林兄從重慶開車過來旁聽,就坐在我旁邊,親眼目睹了法庭程序中的種種違法,于是在休庭時站起來說了幾句,馬上就有一群特警和法警圍上來。旁聽席上那些身著統一的黃麥嶺公司T恤的員工馬上就齊刷刷站起來,訓練有素地喊口號:“還錢,還錢,還錢!”我都快被氣笑了。我說,“那你們去起訴啊!干嘛用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呢”。接著我目睹一群法警把陳仁林強制帶離了法庭。隨后,對方公司一名帶頭鬧事的員工也被帶離了法庭。
下午開庭繼續。由于郭某輝被強制帶離到另一個法庭受審,而其辯護人辛本華律師又被審判長限制發言。旁聽席上一位被告人家屬郭某突然說了一句:“那你們法院直接判了吧”,雖然聲音不大,但是都聽到了。審判長馬上命令法警把郭某強制帶離法庭。郭某說他才第一次違反紀律,應該訓誡才對,但是十幾位法警不管不顧,按頭的按頭,按肩膀的按肩膀,架著他帶離法庭,并拉到外面踹了他幾腳。后來得知,郭某多次軟組織挫傷,手和腳都出血了,血壓飆到170以上,不得不去醫院治療。
法庭本是講理的地方,但上述現象,更像是一場權力的“肌肉秀”,而非嚴肅的庭審。審判長將被告人及其律師依據法律條文提出的正當程序異議,簡單定性為“擾亂法庭秩序”,這是對程序性辯護權的粗暴壓制。而旁聽人員因簡短發言即被法警帶離并施以暴力導致受傷,則完全背離了“比例原則”——法律授權的強制措施,不應成為肆意體罰和報復的工具 。法律賦予法庭維護秩序的權力,是為了保障公正,而不是為了掩蓋不公。這種以“維持秩序”之名行“壓制異議”之實的做法,才是對法庭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最根本的破壞。
公訴人是否應該給辯方舉證提綱
這個案件還有一件令我很詫異的事情,就是居然到了質證階段,辯護人還在跟公訴人要舉證提綱,而審判長認為不給舉證提綱并無不當。在我開過上百次庭前會議之后,所代理的案件目前算是無一不給舉證提綱,最晚的一個也是在開庭前一天給了我,大部分都是提前一個月到一周給的。其中最為完備的一個,是公訴人把她準備的600多頁舉證提綱word版全部復制給了我,包括證據名稱、詳細內容、證明目的等。不過,簡單的舉證提綱里,也都包括了證據名字和所在卷標和頁碼。
《庭前會議規程》第二十條規定: “庭前會議中,對于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展示有關證據的目錄,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歸納存在爭議的證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協商確定庭審的舉證順序、方式等事項,明確法庭調查的方式和重點。”上述規定的邏輯鏈條十分清晰:庭前會議要 “組織展示證據目錄”“協商確定舉證順序和方式”,必須以控辯雙方提供舉證提綱為前提。沒有舉證提綱,庭前會議“歸納爭議證據”“明確法庭調查重點”的功能將大打折扣。
《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第九條規定:“公訴案件開庭前,公訴人應當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制作舉證質證提綱,做好舉證質證準備。”《工作指引》第十條進一步規定:“公訴人應當通過參加庭前會議,根據庭前會議上就舉證方式達成的一致意見,修改完善舉證提綱。”最高人民檢察院編寫的《國家公訴人出庭指南》在“出庭支持公訴概述”部分明確指出:“為提高庭審效率,公訴人應當在開庭前向辯護人提供舉證提綱,以便辯護人做好質證準備。舉證提綱應當包括證據名稱、證據來源、證明內容、在卷宗中的位置以及舉證順序。”
其實,提供舉證提綱是為了提高庭審效率,否則一證一質將造成舉證質證的拖沓冗長,甚至可能導致庭審無法按時完成。在孝感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完全不提供舉證提綱的前提下,被告人和辯護人要求一證一質是完全合法的。7月15日中午,公訴人終于提供了一份非常簡單的不帶卷標和頁碼的舉證提綱,同樣給辯護人尋找證據并質證增添了工作量。其實,兩高出臺規定都是希望公訴人給辯護人提供舉證提綱的,公訴人之所以怠于提供,其實還是對對抗式訴訟的不自信,怕辯護人準備得太充分,暴露自身的問題。
![]()
偵查人員受賄影響證據合法性嗎?
孝感中院在大悟開庭進行到第三天下午,法庭上出現了一幕戲劇性的情節:辯護人辛本華曝光了公安辦案人員去異地辦案時,接受報案單位黃麥嶺公司的請客,住宿和差旅費由報案單位開支。辛律師認為,偵查人員接受被害單位的吃請,在立案、報延、證據搜集、做筆錄等各方面提供方便,那所獲得的相關證據應該不具有合法性,應當予以排除。但公訴人認為,辯護人所提供的線索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我認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僅是回避,更重要的是排除證據。因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中的“其他非法方法”,就包括偵查人員受賄、徇私枉法,因為這樣不可避免會導致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有關證據不依法排除就難以遏制利益輸送。
辯護人已經提出了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當事人支付費用的具體線索,公訴機關就應當啟動調查,而不是讓辯護人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也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遺憾的是,合議庭也在支持公訴人毫無根據地信賴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根本不啟動對證據合法性的調查。這不僅讓我想起法天刑辯團隊在海口開庭的那個詐騙案件,經偵辦案人員因為收受辦案人的財物都被留置了,省廳還在出情況說明,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實在令人無語。
在審判長一次次駁回辛本華律師提出的調查證據合法性的申請且限制其發言后,我看到辛律師高舉《習近平法治文選》的黃皮書,倔強到令人心酸。如果一位堅持程序公正的辯護人,窮盡一切合法手段依然不能讓合議庭尊重其申請,我們又能對結果的公正有多少指望?那孤單的身影,恰如程序辯護在當下的命運,孤勇,又無奈。身在大悟,我卻如二十年前之迷茫:法治之路,道阻且長,手握權柄之司法人員,何時能大徹大悟?
本旁聽記,是吳老絲以公民的身份在假期參與旁聽之后以學者身份所寫,與律師執業活動無關。所有事實全憑本人真實記憶,如有出入,以庭審錄音錄像為準。
下一站旁聽信息 開庭地點: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開庭時間: 2026年7月27日 9:00,辯護人:劉章律師、曾薪燚律師、王剛律師、黃朝杰律師、 李金寶律師、陳昱竹律師、賈曉慧律師、吳凡律師等。歡迎旁聽,聯系微信:13507069707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