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以“法典為綱 同心護綠”為主題的第十期環境新聞茶座·生態環境法典專場在山西臨汾舉辦。活動旨在深入學習生態環境法典,交流研討生態環境法治新聞報道創新路徑,為生態環境法典實施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本期茶座由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主辦,中國環境記協網絡媒體專業委員會承辦,山西華德冶鑄有限公司支持。
現將與會嘉賓發言整理刊發。今日刊發實錄(4)——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曹煒的分享。
生態環境法典中的標桿條款
曹煒
![]()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務和立法任務。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確定下來,對于完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法典的出臺,將會對行政執法、企業合規、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法典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職責,有助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法典第五十一條新增規定,即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近年來,隨著第三方環境服務市場的興起,各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監測、檢測、污染物處理機構和公司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些機構良莠不齊、魚目混珠,弄虛作假的案件時有發生。此次法典新增授權生態環境部門對此類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助于加強對此類機構的監督管理,持續高壓打擊弄虛作假勢頭,規范和促進第三方環境服務市場的發展。
法典出臺后,企業也應當注意防范投資決策、運營管理中的環境合規風險。例如,法典土壤污染防治編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要承當相應的風險管控責任。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發現土壤污染情況的,必須進行風險管控等一系列活動,相關建設活動要立刻停止,因此,企業在購買土地等資產時,要注意審查擬購買資產的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情況,規避治理責任轉移風險。
法典高度關注民生問題。例如,針對秸稈焚燒問題,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精準加強秸稈、落葉等焚燒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從正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不搞“一刀切”,對秸稈焚燒進行精準管理;又如,針對噪聲、油煙、惡臭等“老百姓家門口的環境問題”,法典進行了創新性制度設計,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新增規定,即防止惡臭污染要從建設布局和規劃入手、防止油煙污染則要在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環節提示選址禁止性要求,盡量預防污染的發生,從源頭減少糾紛的產生,彰顯了法典的人文情懷。
提供環境新聞線索
![]()
![]()
環境新聞線索征集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