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未售出也算非法經營?
男子無證囤積900余條真煙,一根沒賣為何仍獲刑?關鍵不在“賣沒賣”,而在“是否已經開始經營”。很多人看到這起案件都會疑惑:卷煙都是真煙,一條都沒賣出去,也沒有賺到一分錢,為什么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因在于,煙草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國家專營專賣商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也就是非法經營罪懲治的是 “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 ,而非僅懲罰“已經完成銷售的結果”。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了收購、儲存、運輸等屬于“經營”環節的行為,且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即使尚未實際售出,也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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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雖然尚未售出卷煙,但他長期以低于市場價向其他商戶、顧客收購卷煙,并將900余條、73個品牌、貨值23萬余元的卷煙專門存放在倉庫等待銷售,遠超5萬元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因此這些行為已經不是普通消費者囤貨,而是典型的組織貨源、倉儲待售,屬于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實踐中,對于煙草等專賣商品,“收購、運輸、倉儲、囤積待售”等行為本身,就可能認定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并不要求一定完成銷售或者已經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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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是準備銷售還是個人自用?
司法機關不會僅聽當事人的解釋,而是綜合客觀證據判斷,包括卷煙數量是否明顯超出正常消費需求、品牌是否繁雜、來源是否屬于長期低價收購、多渠道采購、是否專門租賃倉庫存放、是否存在銷售準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本案中,900余條、73個品牌、專門倉庫存放、長期低價收購等事實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其目的在于銷售,而不是個人吸食、收藏或送禮。
因此,本案并不是因為王某“賣了假煙”或者“賣了多少煙”才被定罪,而是因為其未經許可,已經實施了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依法購買少量卷煙供自己吸食、家庭儲備或節日送禮,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大量組織貨源、囤積待售,即使一條都沒有賣出去,也可能因觸碰煙草專賣制度和刑法規定而承擔刑事責任。這也提醒經營者,煙草經營實行嚴格許可制度,“沒賣出去就不違法”的想法,很可能是一種法律誤區。
最后,其實我從律師的角度來講,這個人當時不知道是否委托律師,如果及時委托律師介入,也許在檢察院階段能夠爭取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煙草數額超過5萬元,確實構成了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但是構成犯罪不等于必然起訴判刑,尤其是若能整體認定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結合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等情節,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時,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給予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通過提出檢察意見,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如沒收、罰款),即便最后判處緩刑,但是可以爭取沒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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