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紐約時報》等新聞媒體在與OpenAI的版權訴訟中提交了一份措辭嚴厲的制裁動議,指控OpenAI在過去兩年里持續向法院進行誤導性陳述并隱匿關鍵證據。看了動議,筆者發現OpenAI的關鍵抗辯點,人工智能訓練構成合理使用弄不好要守不住了。下面是筆者的分析:
一、OpenAI被指隱匿了關鍵日志證據
案件本身并不復雜:《紐約時報》指控OpenAI未經許可使用其新聞作品訓練ChatGPT,且模型會在輸出中復現受版權保護的內容。訴訟進入證據披露階段后,原告要求獲取ChatGPT用戶對話日志,以核實訓練數據中是否包含其版權內容,以及ChatGPT在真實使用中是否真的輸出過這些內容。原告最初要求1.2億條樣本,OpenAI以隱私和技術負擔為由極力反對,雙方最終妥協為2000萬條經過匿名化處理的樣本。
問題出現在樣本交付之后。原告發現,這2000萬條記錄經過高度編輯,編輯幅度之大導致樣本根本無法使用。更嚴重的是,今年4月一次法院強制安排的補充質詢中,OpenAI的隱私工程師意外透露,公司早在訴訟開始前就已經內部搜索過訓練數據和輸出日志,尋找是否包含原告的新聞內容,而OpenAI此前一直向法院辯稱,它沒有能力進行這類搜索,搜索會耗費巨大成本并侵犯用戶隱私。
原告還指控OpenAI在訴訟提起后刪除了數十億條對話記錄,直接違反了法院的證據保全令。基于這些發現,《紐約時報》要求法院對OpenAI實施嚴厲制裁:包括排除這批聊天記錄日志,并對被隱藏、刪除或無法搜索的日志作出對被告不利的推定。上述指控目前仍需法院審查,但如果事實成立,問題就不只是證據提交不完整,而可能涉及誤導法院、拖延披露和破壞證據。
二、日志對合理使用抗辯的證明至關重要
簡而言之,其可以證明,OpenAI用《紐約時報》作品進行訓練的行為能不能歸入合理使用?現在OpenAI的主要抗辯點是人工智能通過訓練學習了作品內容,而非存儲文章原文,而且輸出時具有轉換性,應當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少量復現出文章細節的情況是技術漏洞,但日志可能給出相反的答案。
首先,日志可以證明訓練數據中究竟有多少《紐約時報》等原告的受版權保護作品?目前OpenAI拒絕提供這部分證據,但如果日志、內部檢索結果和數據評估顯示,訓練集中包含規模可觀、結構完整的新聞內容,法院就會更關注:這些作品是否是模型能力的重要來源,OpenAI是否有其他合法獲取方式,以及未經許可使用是否給權利人造成了實際損害。
其次,ChatGPT在真實用戶對話中究竟輸出過多少原告作品。如果日志可以證明,ChatGPT在回答用戶問題時,能夠大規模精準地復現出原告文章的細節,就會讓之前OpenAI曾在公開聲明中提出的“復現是一個罕見的錯誤,我們正在努力將其消滅為零”的說法其實是不成立的。
而《紐約時報》就可以證明模型不僅僅是學習了語言規律,還存儲了文章。尤其是在商業服務場景下,穩定復現新聞原文可能同時影響使用目的、復制數量和市場替代三個因素,轉換性使用的抗辯就會受到挑戰。同時,大規模輸出讓復現訓練內容是可修復的技術漏洞的說法也會被削弱。爭議也將從模型偶爾失控,變成產品在現實使用中存在可預測的復制和市場替代風險。
涉及檢索增強生成,也就是RAG模式的日志,會讓風險進一步升級。該模式會實時檢索外部資料,再交給模型生成答案。如果系統直接調取受版權保護的文章,并向用戶提供超出合理摘要范圍的內容,風險就不只來自訓練,還可能來自實時抓取、復制和傳播。此時,OpenAI不能僅用訓練行為具有轉換性解釋全部行為,因為每一次輸出都可能構成新的面向用戶的復制。
更不利的是,日志事件可能證明OpenAI早期已經評估過輸出侵權的規模、概率和觸發條件。若公司內部知道風險,卻在訴訟中聲稱無法搜索或不了解情況,原告就可以據此質疑其善意和證言可信度。
三、隱匿證據的后果在中美各有哪些?
程序上誤導法院或者隱匿銷毀證據這類行為本身就是獨立的重大訴訟風險,這里說一下谷歌的教訓:
Epic公司因為堡壘之夜游戲繞開應用商店收費系統,直接向用戶收費,被蘋果和谷歌下架,Epic遂在美國法院分別起訴蘋果和谷歌涉嫌違法壟斷。谷歌的訴訟中,法院發現谷歌內部聊天系統會在對話產生后短時間內自動刪除記錄,認定這是故意規避訴訟證據保全義務的銷毀證據行為。法官因此指示陪審團,可以推定被刪除的內容對谷歌不利。陪審團最終認定谷歌構成在安卓應用分發和應用內支付市場違反反壟斷法。
事后有陪審員承認,這一刪除聊天記錄的情節確實影響了他們的判斷。而在案情相似的Epic訴蘋果案中,系統比谷歌更封閉,不支持應用側載的蘋果卻因未被發現類似證據毀滅行為而未被認定構成違法壟斷。兩案對比說明,訴訟中的證據操作失當,有時比案件本身的商業事實更能左右裁判走向。
如果OpenAI的情況發生在中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拒不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的行為后果同樣嚴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如果對方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控制人,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經法院通知拒不到庭作證或作虛假陳述妨礙訴訟的證人和當事人,同樣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所以,誠實履行舉證義務在中國也是訴訟的基本底線。
最后,從OpenAI不愿意向法院提交完整涉案的日志文件可以看出,這些日志可能對原告更有利,所以不論法院之后決定再次要求OpenAI提交日志,還是以被告隱匿證據為由直接認可《紐約時報》證據的證明目的,本案的后續走向都會對OpenAI的核心抗辯點,使用版權素材訓練人工智能構成合理使用非常不理。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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