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騎友張某將價值12萬余元的碳纖維自行車違規停放在商鋪門口,被隔壁美甲店玻璃門撞倒受損。張某訴至法院,索賠維修費及折舊費4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事發地點距正規非機動車停放點不足20米,張某違規占道停放妨礙他人經營,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判決駁回張某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12萬元自行車損壞引糾紛
張某是資深戶外騎行發燒友,購買了一輛售價12萬余元的自行車。某日,張某戶外騎行結束后直接騎車前往理發店,到達后考慮到車子沒有腳撐,價格又十分昂貴,為了方便看護,他將自行車靠在理發店和隔壁美甲店之間的玻璃墻邊。不料趙某從隔壁的美甲店推門外出時,玻璃門碰到張某的自行車后輪,自行車倒地,導致車子的左側把手、左側腳踏、后輪與車架連接處受損。
張某表示車子碳纖維結構受損后無法修復,主張趙某應當賠償自行車受損金額3萬余元及折舊費1萬元。趙某認為天黑看不清外面情況,自己沒有預料到門口有自行車,開門幅度也在正常幅度內,不應承擔責任。
現場勘驗發現,該自行車長度大于兩門之間的墻體長度;且兩店門前道路狹窄,車輛停放亦影響行人通行,而在距離理發店商鋪不足20米的人行道旁有劃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
法院:商家已盡到注意義務,無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現場勘查、調取出警視頻,可以認定以下事實:趙某自美甲店開門外出,玻璃門與張某自行車后輪接觸,致使自行車倒地受損。故本案爭議焦點為趙某對于損失的發生是否有過錯。
首先,法律法規并未對“開門”行為進行強制性要求。在公共場合開關門是一項生活化的日常行為,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均并未對自然人出入公共場所時開門的幅度、力度、速度等行為作出強制性要求。其次,趙某開門的動作并未超過安全限度。結合公安機關出警視頻、現場勘驗結果及現場環境布局等可以確認,趙某開門角度、力度均處于正常范疇,并未超出大眾日常行為的合理限度,張某停放車輛的位置已充分影響美甲店門的正常開關,導致趙某正常開門撞倒其車輛。最后,趙某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事發時現場自然光線昏暗,可視范圍有限,趙某從明亮的玻璃門內向外觀察,具有客觀局限性,難以發現門外停放的自行車。
綜上,趙某的行為存在合理性,且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對損失的發生無過錯,故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本案事實發現張某違規停放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故法院認為趙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違法停車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將非機動車停放在規定地點、進行妥善管理,是公民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在本案中,張某作為非機動車的使用人,在不足20米的距離處即有劃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的情況下,未將非機動車停放在規定地點,張某主張的車輛較貴、無腳撐、附近樓宇外立面正在施工等,并不能成為其違法停放非機動車的事由。同時,根據勘驗及警方出警視頻,張某自行車后車輪明顯超過美甲店與理發店之間邊界線位置,該位置必然會影響美甲店正常開門及人員進出。綜上,張某違法停放非機動車,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后果。
戶外騎行持續升溫,廣大騎行愛好者在享受騎行樂趣的同時,更需注意兼顧公共秩序維護和自身財產安全,合理規范停放車輛,厘清各方權責,才能避免車輛受損、索賠無據的窘境。
法官提示,車輛停放均應遵守城市管理及道路交通相關規定。騎行車輛不同于普通代步車輛,自身價值較高,存在易受損、維修成本高的特殊屬性,騎行愛好者更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自覺規范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位,不占道、不堵路。一些騎友自認為近身看護就能避免風險,卻忽視了公眾區域人流、車流繁雜,極易引發剮蹭、磕碰事故,將車輛停放于商鋪出入口、人行通道、門扇開啟范圍等通行及使用區域,既擾亂公共秩序,也將自身財物置于不合理的風險之中。
因自身違規停放行為導致財產受損的,部分損害后果由車輛停放人自行承擔。違規停車是本案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車輛所有者不能以車輛價值較高為由,轉嫁自身過錯所產生的損失。即便對方存在過錯,在核定責任比例時,也必須考量車輛所有人違規停放車輛的行為。若違規停車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車輛所有人自身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臨街經營者應對經營區域出入口履行常規安全注意義務。經營者發現門前長期存在違規停車行為的,可依規勸導或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提前防范矛盾糾紛。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郭子群 王者興
編輯 劉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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