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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法律上這叫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條寫得很清楚 。
但我得把話說在前頭——法律上"能"和你現實中"會不會惹麻煩",是兩碼事。
趙宇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趙宇是福州一個黑龍江打工仔。
2018年12月26號晚上11點多,他聽見樓下有女人喊救命,跑下去看見一個叫李某的男的把女孩鄒某按在墻上打頭。
趙宇從背后拉拽李某,李某倒地,起來又要打他,嘴里喊"叫人弄死你們"。
趙宇把李某推倒,朝腹部踩了一腳,又抄起凳子要砸,被鄒某攔住 。
結果是啥?
李某橫結腸破裂,重傷二級。
趙宇當天被刑拘,關了14天 。
2019年2月21號,晉安區檢察院先以"防衛過當"對他做了相對不起訴 。
啥意思?就是"你沒錯但也不完全對,就不起訴你了"。
趙宇不服,上網發聲,輿論炸了。
最高檢直接介入,3月1號撤銷原決定,改認定正當防衛,絕對不起訴,福州市公安局還給他申請了見義勇為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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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擱誰身上不脫層皮?
一個見義勇為的,先關14天,再差點背上"過失致人重傷"的案底,最后靠網絡維權+最高檢出面才翻過來 。
所以你問的"能不能還手",真正該問的是"怎么還手才不虧"。
我把幾條最關鍵的判斷標準給你捋一遍。
第一,手段不能明顯過當。
一巴掌換一酒瓶砸頭,這叫防衛過當。
一巴掌你推他一下,他摔倒磕掉牙,這算意外,連"過當"都夠不上。
兩高一部2020年的指導意見說得很明白:防衛過當得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重傷或死亡)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造成輕傷及以下的,根本不算重大損害 。
趙宇那腳雖然造成重傷二級,但最高檢認定他是為了制止李某繼續施暴,沒有泄憤目的,不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所以是正當防衛 。
第二,別變成互毆。
互毆和防衛外觀上很像,區分看四點:誰先挑事、誰對升級有過錯、有沒有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有沒有糾集人 。
簡單說,對方先動手且手段過激,或者你已經在退讓了他還追著打,你還手一般算防衛。
但兩人吵著吵著互相推搡、誰也不讓,那就難講了。
這里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點——法律并不強制你退讓。
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沒有"退避義務",你可以不退。
但實話實說,現實中如果你有退的路(比如能跑、能躲進有監控的店),退一下對你后面做筆錄有利得多。
第三,唐雪案值得每個獨居女性看一遍。
2019年大年初四,云南麗江。
李德湘酒后在村道攔唐雪的車辱罵,跟她爸吵起來還踢了老爺子一腳。
被人拉開后,這哥們回家拿了菜刀,凌晨1點跑到唐雪家砍大門、踹門 。
唐雪聽見砸門聲,害怕,從廚房拿了一把削果皮刀和一把水果刀塞褲兜里出門。
李德湘看見她就沖上來踢她肚子、打她臉。
唐雪先用削果皮刀反抗,刀掉了,掏出水果刀揮刺,李德湘中刀后邊跑邊喊"拿刀來",倒在巷子里,送醫不治 。
檢察院一開始也按"防衛過當"起訴的。
后來云南省檢重新審查,認定正當防衛,不起訴 。
理由是:李德湘一米九、體育教育專業畢業、醉酒失控三四個成年人都拉不住,唐雪一米七偏瘦,這種情況下不能苛求她"先躲再說";她在高度緊張下用水果刀,是恐懼激憤下的防衛,不能按"客觀冷靜"的嚴苛標準苛求她精準控制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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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留證比還手本身更重要。
還手之前,大聲喊一句"你別打人""我要防衛了",讓周圍人聽見,最好能被監控錄到。
往有攝像頭的地方退,對方追過來正好被拍。
做筆錄時,如果記錄跟你說的不一致,必須改。
辦案的有時圖省事寫"雙方發生口角后肢體沖突",但你要是沒挑事,就得咬死:誰先動手、為什么還手、有沒有退讓。這幾個字可能決定你是正當防衛還是互毆。
第五,2026年有個新變化你得知道。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今年1月1號起施行,第十九條第一次在治安領域明確了正當防衛: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
意思是,以前那種"各打五十大板"的糊涂賬,法律上開始不認了。
被打還手≠互毆,這五個字以后可以挺直腰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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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性我多說兩句。
地鐵上被人蹭、被尾隨,第一反應別忍著。
大聲吼一句"你干什么",周圍目光一聚,那種人比你先慫。
獨居就裝個門口攝像頭,外賣放門口別開門。
真被騷擾第一時間報警,公交地鐵監控覆蓋率高,跑不掉。
趙宇案、唐雪案、昆山反殺案,這一連串案子下來,最高檢的態度已經很清楚: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
但態度歸態度,落到你頭上,還是那句話——還手可以,控制分寸,留下證據,咬死自己是在防衛。
趙宇后來拿見義勇為獎章的時候說了一句讓我記得挺牢的話:
"我覺得我沒有那個能量把持住自己那個度,如果說當時不去救的情況下,可能說什么事都沒有,但是說既然救了,那你就要面臨一些結果。"
這話挺心酸。
一個救人之前先擔心自己會不會坐牢的社會,本身就有問題。
好在現在一點點往回掰了。
對此,你們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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