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不是想訛人!?浙江杭州,女子雨天騎電動車送6歲女兒到體校參加游泳選拔,被旁側大眾轎車突然打開的后車門撞翻,交警認定駕駛員全責,女子母女均受傷,女兒眼上方骨裂錯失選拔,女子稱財產損失加課程損失高達1.8萬元,駕駛員稱僅投交強險無力賠償,其妻子質疑費用合理性拒賠,目前傷者一方擬走法律途徑維權。
(案例來源:1818黃金眼,人物為化名)
![]()
2026年7月4日下午,杭州正值連綿陰雨,路面濕滑,視線也受影響,在曙光路的陳經綸體育學校門口,二十多歲的黃女士正騎著電動自行車往校區趕。
她目前仍在讀書深造,平日里靠自己工作攢下的積蓄獨自拉扯三個女兒,最大的孩子今年6歲,被她寄予厚望,正朝著游泳運動員的方向培養。
這天正好是暑期游泳選材班的訓練日,對孩子來說是晉升的關鍵窗口期,9月升小學一年級前再無類似機會。
黃女士身上罩著寬大的雨披,胸前用背帶緊緊兜著一個尚在襁褓的嬰兒,后座載著的就是要去參訓的大女兒,母女倆剛在學校門口穩下車身,誰也沒料到災禍會從側方襲來。
就在這時,停在他們旁邊的一輛大眾轎車后座車門毫無預兆地猛然向外推開,車門結結實實地撞上了黃女士母女和電動車側身。
巨大的沖擊力直接把母女倆連人帶車掀翻在地,黃女士腿部當場擦傷滲血,后座的6歲女兒額頭瞬間鼓起大包,眼周上方疼得厲害。
現場照片后來顯示,那輛電動車的右側后視鏡被撞脫落,車身側面布滿刮擦痕跡,雨披下的嬰兒因被黃女士本能護住沒大礙,但大女兒捂著眼上方直哼哼。
事發后黃女士趕緊送醫,檢查結果讓人揪心:孩子眼部上方出現輕微骨裂,萬幸眼球未受損傷,但每天清晨都會頭暈,醫生明確囑咐至少需休養14天,徹底暫停所有游泳訓練。
![]()
這場突如其來的撞擊,直接把孩子磨了許久的選拔路給硬生生掐斷了,除了身體的傷,經濟賬也一筆筆砸了過來。
為了培養女兒,黃女士提前購置了23節游泳私教課,單節課費267元,總費用近7000元,本打算趁選材班沖刺一把,如今因傷全停且機構無法補課順延,這筆錢眼看要打水漂。
黃女士自己在摔倒時,兜里的蘋果手機屏幕和攝像頭被震碎,官方定損維修要4699元;電動車側翻后外殼變形、后視鏡脫落,預估修車費2000元;加上孩子已花掉的4000多元醫療費,總損失接近1.8萬。
更揪心的是,這次骨裂錯過的不僅是14天訓練,而是整個游泳選拔的晉升窗口,對孩子和心理和黃女士的投入來說,都是難以用數字衡量的折損。
交警部門很快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黃女士無責,涉事大眾轎車的駕駛員劉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按理說全責方該主動對接賠償,可現實卻卡在了保險和態度上。
黃女士后續打聽得知,劉先生開的這輛車只投了交強險,沒買任何商業三者險,交強險的醫療賠付限額僅1.8萬元、財產損失限額僅2000元,刨去醫療費的額度勉強夠。
但手機、電動車、培訓費這些加起來接近1.4萬元,遠超2000元的財損上限,中間巨大的缺口根本兜不住。
當黃女士找劉先生協商剩余損失時,劉先生回說自己已賣房賣車,眼下開的是家中長輩的車,手里沒多余資金賠,一副無力承擔的姿態。
記者后來試圖聯系劉先生未果,轉而撥通了他妻子的電話,劉妻在電話里表示自己事發時不在現場,不清楚開門殺的具體細節,只聽說當天在下雨,黃女士穿著雨披騎行靠近車輛才引發的意外。
她坦言起初家人還積極對接過,但耗得久了,開始質疑黃女士索賠的手機定損、電動車維修以及那近7000元游泳培訓費的合理性,心里犯嘀咕懷疑有訛人之嫌,便不再配合協商。
在她看來事故不是主觀故意造成的,不愿承擔游泳培訓這類間接損失,所有賠償只肯按交強險那點額度走,剩下的一句你去起訴吧把路堵死,讓黃女士走正規法律途徑自己去折騰。
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首先,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應由全責侵權人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及道交賠償相關司法解釋,機動車發生事故屬一方責任的,先由交強險在限額內賠,不足部分若有商業三者險按合同賠,沒有商業險或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自行賠償。
![]()
本案中劉先生被認定全責且僅投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遠不夠覆蓋手機、電動車及培訓相關損失,其以賣房賣車沒錢抗辯并不能免除法定賠償義務,判決生效后若拒不履行,黃女士可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其他財產,包括銀行賬戶、工資及其他可執行資產,無力賠付不是擋箭牌。
其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合理培訓費屬于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財產損失,司法實踐中應予支持。
雖然法律未將補課費、培訓費列明為法定賠償項目,但多地法院已有判例認定,未成年在校生因事故受傷治療休養,必然影響其專項訓練或學業進度,為維持水平或避免選拔落空而產生的必要、合理培訓支出,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屬間接損失范疇內的合理財產損失。
黃女士女兒的游泳私教課是為選材晉升的必要投入,因骨裂醫囑停訓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費用,只要有合同、繳費憑證及醫療休養證明,法院通常會結合必要性酌情支持,全責方不能一概以間接損失拒賠。
最后,肇事方對索賠費用的合理性異議需承擔舉證義務,不能僅憑懷疑拒絕協商。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受害人對已發生的醫療費、財損、合理培訓費提供初步證據后,若全責方質疑費用過高或存在訛詐,應當提供相反證據如市場比價、過度醫療或不必要培訓的證明,否則法院會依據受害人提交的有效票據和常理認定。
劉妻口頭質疑手機定損、培訓費不合理卻未舉證,僅以“非主觀故意”不愿賠培訓損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主觀過失同樣產生全額賠償責任,協商階段懟“你去起訴”雖是權利行使提醒,但并不能阻斷后續判決確定的賠付義務。
對此你怎么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