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派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全責
公司賠付93萬余元后
一紙訴狀向快遞員全額追償
交通事故全責是否等同于
法律上的重大過失?
用人單位賠付后
能否向員工追償?
基本案情
快遞員張某與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日,張某派送快遞途經施工路段,現場圍擋占據大半道路,張某駕駛快遞三輪車緊貼施工圍擋行駛,在行駛過程中與對向駕駛二輪摩托車的羅某發生碰撞引發事故,致羅某、盧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盧某傷情嚴重。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羅某、盧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羅某、盧某將張某、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及案涉三輪車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向羅某、盧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93萬余元,該公司依生效判決履行賠償義務后,以張某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為由向法院起訴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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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張某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行使追償權應否得到支持,關鍵在于張某在執行工作任務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極端疏忽或極端輕信的心理狀態,疏于特別注意的義務,行為人對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本案中,張某在事故發生時除未靠右行駛外,并無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而事發時道路因施工圍擋覆蓋較大面積,張某被迫占道行駛,無“向右避讓”的空間,其行為并未達到極端疏忽、疏于特別注意義務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當事人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不等同于當事人具有重大過失,兩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領域,受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綜合考慮事發時的具體情況、快遞行業的特殊性、事故后果的具體成因等因素,張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法院最終駁回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責任與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在承擔責任的主體,適用法律及歸責原則均存在差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僅憑此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例如,駕駛人僅因通常認為的一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對方完全沒有過錯或者造成的是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仍會被評判為“全責”;反之,如果一方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但對方駕駛人同時存在醉酒駕駛等更為嚴重且直接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評判對方駕駛人為主責,無證駕駛一方因此僅被評判為次責,但在侵權責任過錯評價上,可以評判雙方都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能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事故責任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全案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來 源:信陽市浉河區法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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