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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二輪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
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頭部受傷,
受害人是否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賠償責任應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4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途中,車頭部位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李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被診斷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評定為十級殘疾。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裁判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事故發生時未佩戴安全頭盔,該行為直接導致其頭部在碰撞中缺乏有效保護,從而加重了損害后果。因此,李某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綜合事故責任比例及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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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電動車駕乘人員應佩戴安全頭盔,其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輕交通事故造成的駕乘人員人身損害。依生活常理,發生事故時未佩戴安全頭盔會致使頭部發生的損害加重,故可認定此時駕乘人員對于損害加重存在過錯,可以相應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網友,交通安全無小事,細節關乎生命。無論是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應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佩戴安全頭盔、系好安全帶等基本防護措施并非可有可無的“小節”,而是關乎自身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別讓一時的疏忽,成為一生的遺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江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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