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的陳某因工死亡后,哥哥陳某丙在聯系其繼子后,以近親屬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獲得工亡賠償金116萬元。事后,與陳某分居已有10余年的妻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丙向她和兒子(陳某繼子)返還賠償款91.6萬元。
7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湖北黃岡市中院在今年5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結合王某與陳某長期分居、陳某丙對陳某盡主要扶養義務等因素,確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額,陳某丙可分得60%的份額,并判決陳某丙向王某返還36.64萬元。
男子因工死亡
妻子分居10余年,哥哥簽協議獲賠1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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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因工死亡(資料圖/與新聞無關 據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生于1972年1月,2009年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陳某乙系王某婚前之子。生前,陳某與王某有10余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2025年9月,陳某在務工期間因工死亡。事發后,陳某的哥哥陳某丙在未通知王某的情況下,通過他人聯系陳某乙。陳某乙在電話中表示因經濟困難無力處理,并委托陳某丙處理后事。隨后,在陳某丙安排的律師見證下,陳某乙代表其母親即王某簽署了《授權委托書》及《放棄繼承權及索賠權聲明書》,聲明放棄對陳某遺產及死亡賠償金的一切權利。陳某乙后未將此事告知王某,還建議陳某丙不要打擾王某。
后陳某丙以近親屬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亡賠償協議,獲得工亡賠償金116萬元,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其他供養親屬撫恤金等。陳某丙領取賠償款后,操辦了陳某的喪葬事宜,并支付了處理賠償事宜的律師費9.28萬元。
另查明,庭審中,王某自認陳某丙處理喪葬事宜、委托律師處理賠償事宜共花費20萬元。陳某乙當庭明確,放棄對陳某工亡賠償款的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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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丙以近親屬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亡賠償協議,獲得工亡賠償金116萬元(資料圖)
法院判決:
妻子分得40%,死者哥哥返還3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因工死亡所獲賠償款,包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和對死者近親屬整體撫慰性質,依法應在死者近親屬即配偶王某、哥哥陳某丙之間進行分配。盡管王某與陳某長期分居,但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其作為近親屬享有獲得相應賠償的權利。陳某乙雖簽署放棄聲明,但該聲明非王某本人所簽,不能直接代表王某的真實意思,且陳某乙當庭放棄的僅是其個人權利,不能及于王某。
陳某丙在處理工亡事宜過程中,知曉王某系死者配偶,但在陳某乙表示拒絕聯系王某并自稱可代表王某后,未采取進一步有效措施嘗試直接通知或核實王某本人意愿,即接受由陳某乙單獨簽署的放棄聲明,并以此為基礎領取全部賠償款,其在權利歸屬確定環節存在瑕疵。此外,陳某丙領取全部款項后,在未與其他權利人(王某)協商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并使用了全部款項,其占有本應屬于王某份額的款項,缺乏合法依據,并造成了王某的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陳某丙應當返還王某應得的份額。
關于返還數額,法院表示,在扣除合理喪葬費用、律師費20萬元后,賠償款剩余96萬元。結合王某與陳某長期分居、陳某丙對陳某盡主要扶養義務等因素,確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額,陳某丙可分得60%的份額。但王某起訴要求陳某丙退還數額為91.6萬元,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王某應得款項為36.64萬元。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陳某丙向王某返還款項36.64萬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某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陳某丙返還9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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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圖為法槌(資料圖)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生前雖未與王某解除夫妻關系,但在其死亡前10余年間,雙方長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間扶養扶助義務。陳某的繼子陳某乙已書面明確放棄對陳某死亡賠償款項的全部分配權利。陳某丙作為陳某的哥哥,無論在生活上照料,還是經濟上的幫扶方面,與陳某的關系更為緊密。陳某丙與王某共同享有該賠償款的權益。一審法院在扣除喪葬費后,結合各方與死者的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王某享有案涉賠償款40%份額,陳某丙享有60%份額,并無不當。
今年5月8日,黃岡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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