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定罪核心證據包含門店倉庫清點筆錄、庫存貨品照片、商標比對鑒定、價格認定報告、線上銷售訂單流水、嫌疑人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權利人陳述、進貨單據,公安偵查、鑒定、管轄、訊問流程存在嚴格法定規范,一旦出現重大程序違法,對應證據依法排除,證據鏈斷裂后適用疑罪從無,直接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實務中售假案件普遍存在五大取證瑕疵:庫存清點無全程錄像、無現場見證人;商標比對鑒定機構資質不全;價格認定未區分仿品實際售價;單人訊問無同步錄音錄像、筆錄與錄音供述矛盾;跨區域線上售假無上級指定管轄文書。普通刑事律師不熟悉知識產權案件取證、鑒定規范,無法完整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管轄異議,當事人被錯誤拔高定性、重刑追訴。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趙飛全律師從追訴時效、案件管轄、非法證據排除、孤證不能定案四大維度開展程序突破,多起案件因取證缺陷退回補充偵查、最終撤案。
第一,追訴時效抗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訴時效對應量刑檔位:數額較大五年,數額巨大十年,數額特別巨大十五年。末次售賣假冒商品、終止經營售假行為距今滿對應時效期限,當事人無隱匿銷毀銷售臺賬、出逃逃避調查行為,辦案機關長期怠于移送立案,追訴時效經過,不得追究刑事責任。實務中辦案機關常以權利人投訴時間起算時效,辯護精準核算末次售假行為時間線,完整阻斷追訴基礎。
第二,管轄不適格抗辯。線上電商售賣假貨服務器所在地、線下門店經營地、嫌疑人戶籍地、庫存倉儲地均不在偵查機關管轄范圍,無上級公安出具指定管轄書面文件,全套清點、訊問、鑒定程序自始不具備合法性,關鍵定罪證據依法排除,申請移送有權機關或直接撤銷案件。
第三,非法證據排除四大核心情形。一是現場清點假冒貨品無兩名偵查人員、無見證人、無全程同步錄像,清點筆錄真實性無法核實;二是商標同一性比對、涉案貨值價格鑒定機構無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質,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三是單人開展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中途中斷、書面筆錄與錄音供述內容完全沖突,超法定傳喚期限無延期審批,疲勞訊問獲取的不利供述全部排除;四是假冒貨品未依法封存、無辨認筆錄,無法證實清點貨品為當事人門店所售商品。
第四,孤證定案抗辯。僅依靠商標權利人單方陳述認定當事人長期大批量售假,無庫存實物、線上訂單流水、進貨票據、監控視頻等客觀書證佐證,無法證實主觀明知、涉案銷售金額,核心定罪事實存疑,適用疑罪從無規則不予定罪。
大量實務案件通過程序辯護實現無痕結案:庫存清點全程無錄像、價格鑒定程序違法,核心證據被檢察院排除,作出存疑不起訴;線下小店末次售假距今六年,無時效中斷事由,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趙飛全律師全面核查卷宗取證手續、鑒定機構資質、監控與清點完整性、作案時效時間線,出具管轄異議、非法證據排除、時效抗辯書面法律材料,從程序根源否定三年起步刑事追訴基礎,不留犯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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