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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劉某與銘某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劉某以3000萬元的價格購買銘某公司名下的廠房及一批大型設備,其中包括PSX-80104(3000馬力)廢鋼破碎生產線、SP220-400預碎機、Q91Y-800WC門式剪斷機等。合同簽訂后,劉某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3000萬元款項,銘某公司亦將上述設備交付給劉某。此后劉某對設備進行了實際占有、使用,并投入生產運營。
2019年4月,力某機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某公司)因與銘某公司之間的設備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對上述設備訴訟保全,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采取了保全措施。該案判決生效后力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劉某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早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購買了上述設備并實際占有使用,要求終止執行。
執行法院經審查,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劉某的異議請求。劉某不服,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銘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簽訂于2018年10月,遠早于力某公司起訴及法院查封的時間。根據法院送達訴訟保全文書的相關材料,法院工作人員前往銘某公司經營場所時,劉某已經實際占有、使用了原屬銘某公司的工廠及設備。依據《民法典》關于動產物權自交付時發生效力的規定,案涉設備在查封前已由劉某占有使用,所有權已經轉移至劉某。
關于價款是否合理及是否實際支付的問題,力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3000萬元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而劉某提供的轉賬憑證、收據及證人證言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款項已實際支付。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案涉設備歸劉某所有,并判令不得執行該設備。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與不動產不同,機器設備等動產的所有權變動,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定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外,一般的生產設備只要出賣人將動產實際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并沒有強制登記制度。
本案銘某公司在收到劉某支付的3000萬元款項后,將案涉破碎機、預碎機、門式剪斷機等設備交付給劉某,劉某隨后實際占有并使用這些設備進行生產經營。這一交付行為完成了動產所有權轉移的全部法定要件。因此自交付之日起,劉某即成為案涉設備的合法所有權人,銘某公司僅保留基于原買賣合同對力某公司的債務,但不再對設備享有任何物權。
二、查封前已實際占有使用,是認定所有權轉移的關鍵事實
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主張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取得了對該財產的占有和控制。對于動產而言,實際占有狀態是判斷所有權歸屬的最直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權利人。
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法院工作人員前往銘某公司送達訴訟保全裁定書時,發現劉某已經在該場地內使用相關設備進行生產。這一事實直接證明了劉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經實際占有并使用了案涉設備。結合《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2018年10月)和付款時間,法院認定劉某在查封前已合法取得所有權,具有充分的事實基礎。
三、普通債權人無權對已轉讓的動產主張執行,合同中的限制約定不具有對外效力
力某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其與銘某公司之間的《訂貨合同》中約定了“銘某公司在未將設備款全部付清之前,未經力某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設備抵押及轉讓”。力某公司認為,銘某公司違反該約定將設備出售給劉某,故該轉讓行為無效。
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力某公司與銘某公司之間的限制轉讓約定僅在該兩方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劉某。劉某在與銘某公司交易時,沒有義務也無從知曉力某公司與銘某公司之間的內部約定。除非力某公司能夠證明劉某明知該限制約定仍惡意受讓,否則該約定不能影響劉某取得所有權。此外,力某公司對銘某公司享有的僅是貨款債權,而非設備所有權。在執行程序中,力某公司只能申請執行銘某公司名下的責任財產,而案涉設備已經通過合法買賣并交付的方式脫離了銘某公司的責任財產范圍,故力某公司無權再對該設備申請執行。
律師寄語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在執行異議之訴中體現得尤為充分。本案中,劉某之所以能夠成功排除執行,關鍵在于其完整地證明了三個事實:合同簽訂在查封之前、款項已足額支付、設備在查封前已由其實際占有使用。三個環節環環相扣,缺一不可。這給所有從事二手設備、大宗動產交易的買受人提供了清晰的行動指南,即交易過程中簽訂書面合同并保留原件,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價款并留存憑證,交易完成后立即接管設備并留下占有使用的痕跡(如現場照片、生產記錄、水電繳費單等)。一旦發生爭議,這些證據就是證明所有權的“護身符”。
同時,本案也提醒出賣人的債權人:不要以為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就一定可以執行。對于動產,法院會穿透登記外觀,審查實際的占有和交付狀態。如果買受人能夠證明其已善意取得并實際占有,債權人的執行申請就可能落空。因此,債權人在申請保全或執行動產時,應當提前了解該財產的占有狀況,避免對已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采取錯誤措施,徒增訴訟成本。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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