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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診,究竟是技術水平不足導致的判斷失誤,還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根本性不作為?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奔走的急診老劉
當醫學的不確定性遭遇法律的確定性要求,我們該如何劃出一條既保護患者權益、又不過度追責臨床醫生的合理邊界?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從漏診到死亡,一場凌晨急診的致命轉折
2024年2月15日(正月初六),江西撫州一2歲半男孩出現腹脹不適。
2月16日上午,父母帶患兒到當地某三級醫院就診,血常規檢查后診斷為“胃腸型感冒”,開具中成藥后囑回家觀察。2月16日晚飯后,患兒開始嘔吐,精神狀態尚可。
2月17日凌晨3時許,患兒再次嘔吐且嘔吐物帶血絲,家長帶其到某二甲醫院(以下簡稱醫方)急診就診。接診的韓醫生判斷需拍攝腹部立位片排查腸梗阻風險,拍片結果提示患兒存在腸梗阻,后以“腸梗阻、急性胃腸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將患兒收住入院治療。因就診時段為凌晨,醫院B超檢查科室無值班人員,且孩子當時沒有腹痛、嚴重腹脹等表現,故未安排B超檢查。
入院后,韓醫生為患兒完善相關輔助檢查,予禁食、抗感染、護胃、補液等治療。當日早上7時,患兒奶奶告知醫護孩子排出大量綠色稀便。上午8時許,韓醫生完成與下一班醫師的交接工作,接班醫師帶領團隊查房,上級醫師羅某查看患兒狀態后指示延續原補液方案。查房結束后,韓醫生于8時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書寫后打卡下班。
患兒家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提到,當日上午查房時,韓醫生向家長提出,當日醫院有兒科專家羅醫生會診,可對患兒做全身詳細檢查,但需收取5000元現金作為專家會診費。家長表示無現金后,此事未再提及。
2月17日下午1時許,患兒突然腹痛加劇,家長立即告知值班護士長,護士長在病區未能找到醫生,隨后帶領家屬至另一棟樓找到一名醫生,該醫生閱片后建議立即轉院至省兒童醫院。下午2時15分左右,家屬自行駕車帶患兒轉院,醫患雙方均未提及使用救護車。
轉運途中,距省兒童醫院約10分鐘車程時,患兒昏迷,家屬在車上實施心肺復蘇。下午4時20分抵達省兒童醫院時,患兒已無呼吸、脈搏,右側腹股溝可見不可回納包塊。經搶救至下午5時51分,宣告死亡。后經推斷,死亡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感染性休克、腸梗阻、嵌頓性腹股溝疝、多臟器功能衰竭。
2024年5月,市醫學會對本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指出:患兒因嵌頓性腹股溝斜疝導致機械性腸梗阻、代謝性酸中毒、感染性休克及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認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鑒定認為醫方主要存在如下過失:
1. 患兒入院后,醫方未對其進行詳細的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病歷中沒有任何腹股溝區的描述,導致漏診腹股溝嵌頓疝。
2. 患兒腸梗阻未及時解除。
3. 醫方在診療過程中違反普通外科診療常規。
4. 專家特別指出,嵌頓性腹股溝斜疝導致機械性腸梗阻手術并不困難,及時手術很少引起死亡。醫方漏診實屬重大過失。
百萬賠償之后:
醫療糾紛升級為刑事追責,兒科醫生被刑事拘留
區衛健委對此作出行政處罰:對首診醫生韓某和主任醫師羅某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的處罰;對涉事醫院給予警告、罰款12.5萬元,責令限期改正。
2024年10月,家屬提起訴訟。2025年1月24日,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鑒定機構給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醫方在對患兒的診療行為中存在漏診、延誤病情和未及時手術治療的過錯。該過錯與患兒死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原因力大小系主要原因,過錯參與度為56%至95%,建議75%。
2025年3月28日,法院判決醫方承擔85%的過錯責任,賠償家屬146萬余元。
民事賠償過后,家屬拿著鑒定意見報警,追究涉事醫生刑事責任。2025年6月10日,公安局對韓醫生涉嫌醫療事故案立案偵查。2025年6月11日,韓醫生被刑事拘留。2025年6月17日或18日,韓醫生因涉嫌醫療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疑似當事醫生首發聲:
認可自身疏漏,否認“嚴重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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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一年后,2026年7月,一名自稱涉事當事人韓醫生的賬號在網絡平臺發文發聲,他表示自己被認定構成醫療事故罪、承擔刑事責任,難以接受該處理結果,并針對本次刑事追責提出多項異議:
1.關于首診負責制:韓醫生稱其已完成交接班并于上午8時打卡下班,后續未收到醫院任何關于患兒病情惡化的通知,質疑是否還需對患兒后續病情承擔全部責任。
2.關于診療規范違反的責任歸屬:韓醫生指出當日上午8時上級醫師羅某共同查房后未提出修改或補充治療方案,質疑為何“嚴重違反診療常規”的責任全部歸于其一人。
3.關于漏診認定:韓醫生質疑患兒未進行尸檢,嵌頓疝的發作時間無法確定——不能區分是入院前、治療期間還是轉運途中產生。當日上午上級醫師查房未要求轉診外科,仍安排在兒科保守觀察,其認為這說明查房時患兒尚未出現嵌頓疝癥狀。
4.關于轉運責任:當日外科值班醫師是最后接觸患兒的醫護人員,患兒當時是否存在嵌頓疝癥狀尚無說明。家屬自行駕車近兩小時送往省兒童醫院,未選擇距離更近的市第一人民醫院。韓醫生認為這些關鍵問題均未得到合理解釋。
5.關于責任分配:患兒此前曾在某三級醫院就診,后續又轉入省兒童醫院,韓醫生質疑為何全部診療責任只集中于其一人。
韓醫生在聲明中認可自身存在“處置疏漏”,但認為尚不構成“嚴重不負責任”的刑事犯罪。
悲劇背后的輿論分歧:
痛斥診療失職,共情兒科醫生
此案件被報道后,引發全網熱議。網友們在批評醫生的同時,也對刑事追責提出看法。
有網友認為,這不僅僅是“庸醫誤診”,更是“醫德缺失”。特別是醫生在查房時提出需要5000元現金的“專家會診費”,而所謂的“專家”竟是當天值班的同事,這一細節讓網友深感不滿,認為此舉性質惡劣,醫生責任心和醫德存在嚴重問題。
針對醫院管理和診療流程,網友批評醫院在春節值班期間人手不足,導致患兒病重時家長需要“過街跨樓”才能找到醫生。此外,在轉院這個關鍵環節,醫院竟讓家長自駕耗時兩個多小時轉院,且無醫護人員陪護,被認為極不負責。
對于醫生被追究刑事責任,有網友認為,只要查明不是故意為之,僅僅因為醫生水平不夠導致漏診,就被判刑“太牽強”且“讓人心寒”。此事引發了不少網友對兒科醫生處境的同情,感嘆“醫生是個危險職業”,認為這會給本就壓力巨大的兒科醫生群體帶來“當頭一棒”,甚至“嚇得轉行”。
“首診負責制”:
交班是否意味著責任轉移?
韓醫生最核心的異議在于——他已按時交班、完成查房記錄、打卡離崗,且在離崗后未收到任何病情惡化的通知。從一線醫生的視角看,這確實是絕大多數醫院日常交班的常態:交班后,值班責任由接班醫生承擔。
但法律層面的解讀可能不同。“首診負責制”不只是“誰接診誰負責到交班”,更是指首診醫生對患者診療全過程的初始評估質量和轉歸預判負有基礎責任。
本案中,醫療事故鑒定明確指出“病歷中沒有任何腹股溝區的描述”——這一過失發生在首診環節,且直接導致了嵌頓疝的漏診。即便后續交班,首診環節的過失也不會因交班而消失。
無論值班壓力多大、患者多少,基本的體格檢查是不可省略的底線操作。病歷書寫必須規范,按時完成,特別是首診病歷的內容必須完善。
“上級醫師在場”:
集體查房不等于集體擔責
韓醫生提出,當日上午上級醫師羅某共同查房后未修改治療方案,質疑為何責任全部歸于其一人。這一質疑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法律邏輯上存在問題:韓醫生是患兒的首診醫師和主管醫師,上級醫師查房提供的是指導性意見,而非替代性決策。上級醫師未提出異議,不意味著首診醫師的初始過失被“追認”或“豁免”。
更深層的問題是:在臨床實踐中,“集體查房”常常模糊了個人責任邊界——大家都在場,但誰應該負責?
本案提醒我們,當診療記錄、醫囑簽名、病程記錄上署名的是誰,責任的第一承載體就是誰。
這一點,值得每一位臨床醫生時刻警醒。
“醫療事故罪”的入罪邊界:
最值得深思的問題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以“嚴重不負責任”為前提。什么是“嚴重不負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通常指向極端疏忽、重大違規、根本性不作為等行為——而非單純的技術判斷失誤或經驗不足。
本案的核心爭議就在這里:漏診嵌頓疝,究竟是技術水平不足導致的判斷失誤,還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根本性不作為?
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指出,“嵌頓性腹股溝斜疝導致機械性腸梗阻手術并不困難,及時手術很少引起死亡” ——這說明漏診的后果極嚴重。但是否“嚴重不負責任”,應當看行為本身的性質而非結果的嚴重程度。如果將“漏診”直接等同于“嚴重不負責任”,那么大量臨床實踐中常見的診療瑕疵都將面臨刑事追責風險。
這對一線醫護人員的心理沖擊是巨大的。在臨床工作中,哪個醫生敢保證自己從未有過漏診或誤判?如果每一次漏診都可能成為刑事犯罪的證據,醫療工作的本質——即充滿不確定性的人類救治活動,將無法正常運轉。
行業警鐘:
對臨床醫護人員的現實啟示
拋開本案最終刑事判決是否恰當的討論,本案已經給我們上了深刻的一課:
第一,體格檢查不可替代。
無論輔助檢查多么先進,體格檢查永遠是臨床診斷的基石。對于腸梗阻患兒,腹股溝區的觸診是常規操作,不能被任何理由省略。病歷中沒有任何腹股溝區的描述——這個細節成為本案中對韓醫生最不利的證據。
第二,診療記錄務必完整規范。
病歷不僅是醫療文書,更是法律證據。什么時候做了體格檢查、檢查了什么部位、檢查結果如何——這些內容必須在病歷中有據可查。“做過的檢查忘了寫”和“根本沒做”在法律上同樣致命。
第三,完善相關檢查,及時請會診。
完善檢查是明確診斷必不可少的步驟,也為診療過程留存客觀證據,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延誤必要檢查的免責條款,無法安排檢查時應盡快轉院。對于無法明確病因的情況,應及時請相關科室會診,協助診治。本案中導致腸梗阻的原因有很多,兒科醫生在不能排除外科急腹癥時,及時請外科會診才是正確的選擇。
第四,轉診流程必須規范化。
對于急危重癥患兒的轉診,使用救護車并配備醫護人員隨行是基本要求。本案中家屬自行駕車近兩小時轉診,即便患兒的直接死因是漏診,這一轉診安排也加重了延誤的責任認定。
律師評案:
醫療刑責逐年增多,規范行醫既是保護患者,也是守護醫護自己
盡管醫療事故罪的絕對數量仍然極少,但近年來刑事追責確有抬頭趨勢。
僅2025年至2026年間,多起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寧波患兒術后離世案(2026年1月立案)、南通心臟手術致死案(2025年12月鑒定后立案)、東莞胸痛誤診身亡案(2025年10月立案)等。實踐中已形成“鑒定定責→行政懲戒→刑事追責→民事索賠”的遞進式處理模式。醫療機構內部的行政處罰、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業懲戒以及民事賠償,均不會阻卻刑事立案。
對于每一位仍在臨床一線工作的醫護人員,我們無法左右法律的最終判決,但我們能做的,也是必須做的——是在每一個診療環節中,守住那些最基本的、最樸素的臨床規范:該做的體格檢查不能省,該請的會診不能拖,該寫的記錄不能漏,該走的流程不能缺。
醫學是一門不完美的科學,臨床醫生每天都在與不確定性共舞。但法律不會因為醫學的不確定性而降低對“規范”的要求。保護患者,本質上也是在保護我們自己。
本文事件來自于:大風新聞、大皖新聞。
欄目顧問律師
北京覓理律師事務所 梁雨律師、馮炳揚律師。
梁雨律師團隊專注于民商事法律訴訟、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領域涵蓋股權投資、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等,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切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為客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
馮炳揚律師團隊,深耕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人身損害類糾紛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庭審實戰與談判經驗,用最務實的策略解決賠償難題,堅持“專業、高效、負責”的理念,盡心盡責為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最大化。
責編|Atai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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