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企事業養老金核算標準:落實傾斜政策,補償企業高工高投入高繳費后的制度差額
網絡上不少網友未能客觀區分企業高工與普通一線職工長期的教育、時間、經濟投入差距,簡單把追求公平待遇的企業高工,片面解讀為貪戀職稱“虛名”,忽略兩類群體數十年人生付出的客觀差異。
從工齡積累來看,普通工人大多初中學歷,15歲下鄉作為知青鍛煉開始,工齡可連續計算至60歲退休,完整工齡最長可達45年。反觀企業高工群體,很多是回鄉知青,高中回鄉務農階段不計入工齡,四年全日制大學求學時間同樣不折算工齡,僅求學階段就直接少7年工齡;如果是經歷文革返鄉的知青,工齡缺口會更大。除此之外,農村學子讀大學要承擔學費、生活費,不少普通農村家庭為此背負長期債務,部分學子甚至因經濟壓力被迫輟學,這是一線工人無需承擔的高額教育成本,也是企業技術知識分子與普通職工最核心的投入鴻溝。
企業高級工程師,是完成高等教育、常年扎根生產一線實踐、通過官方正規評審篩選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從付出與回報匹配的常理來講,前期教育、技術研發投入更高,在崗薪資相應更高;在養老保險改革落地前,退休待遇依托檔案基本工資核算,待遇高于普通職工,完全符合多勞多得、尊重知識技術的分配邏輯。
當下網絡上部分無職稱普通職工存在片面觀點,貶低企業高級職稱含金量,稱高工只是混資歷、空有名頭,認為大家爭取同等待遇只是看重“高帽子”,這類評價有失公允。企業高工長期負責工藝改良、技術攻關,為企業增效、地方工業發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貢獻,這份行業價值不該被隨意否定。尊重人才、依據技術職稱合理拉開待遇差距,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核算長期執行的規則,契合國家重科技、重人才、助力長遠發展的戰略思路,這套公平邏輯理應同步落實到企業退休人員群體,不應遭受非議。
國企改制、企業養老保險全面改革后,企業高工同樣承受時代轉型帶來的沖擊,大批技術人才和一線工人一同下崗,以靈活就業身份自主繳納社保。再就業市場的殘酷現實,清晰體現出兩類人群的技能差異:早年學歷偏低、僅掌握單一傳統操作技能的工人,在產業升級后容易被淘汰,傳統車工難以適配數控設備,再就業渠道狹窄,收入有限,多數人只能選擇0.6最低繳費檔次,甚至出現社保斷繳;而下崗高工兼具系統理論知識與掌握了生產一線工藝設計、工裝模具設計、現代制造技術實際經驗,屬于市場緊缺技術人才,更容易找到高薪崗位,同等靈活就業條件下,有能力選擇更高的1.5繳費指數,這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差異。
現行多地養老核算規則存在“平衡調劑”導向,為兼顧低繳費群體,統一將企業職工改革前視同繳費指數設定為1.0,該政策初衷是普惠普通職工,卻對早年薪資遠高于平均水平的企業高工形成明顯不公。2000至2014年退休的企業高工,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普遍長達19—34年,改制前檔案工資最高可達當地社平工資1.96—2.3倍,遠超普通職工僅為社平60%—100%的工資標準,但核算過渡性養老金時,統一按指數1.0折算,大幅稀釋了高工早年的工資貢獻。
同樣是下崗靈活就業參保,所有人全額承擔養老保險費用,職工按0.6低檔繳費,高工按1.5檔次繳費,繳費指數相差2.5倍,核算平均指數時卻通過視同指數1.0拉平差距,完全忽略高工前期教育投入、長期高繳費的付出。
這里需要區分兩類高繳費群體:央企、電力煙草等在編國企高管,單位承擔20%統籌部分、個人僅繳8%,即便按3.0最高指數繳費,調劑平衡存在合理空間;但改制下崗靈活就業高工沒有單位分擔社保,全額自主承擔全部保費,統籌部分占比大,僅8%繳費金額計入個人賬戶,和單位職工繳費模式完全不同,不適用于同一套“均衡降指數”規則。
結合湖北省養老金測算實例,直觀體現核算規則帶來的差距抹平效應:
測算前提
1. 普通工人:視同29年、實繳15年,實繳指數0.6;社平工資1876元,過渡系數0.012
平均指數=(29×1+15×0.6)÷44=0.87
基礎養老金指數=(1+0.87)/2=0.935
過渡養老金=1876×29×0.87×0.012=568元
基礎養老金=1876×(1+0.87)÷2×44×0.01=772元
兩項合計:568+772=1340元
2. 企業高工:工齡38年,視同23年、實繳15年,實繳指數1.5,綜合平均指數1.1342
基礎養老金指數=(1+1.1342)/2=1.06
高工是工人繳費2.5倍,指數是工人2.2倍。但計算基礎養老金指數1.06:0.935,當然養老金相同。
過渡養老金=1876×23×1.13×0.012=585元
基礎養老金=1876×(1+1.1342)÷2×38×0.01=760元
兩項合計:585+760=1345元
測算結果對比
高工繳費指數是普通工人2.24倍,綜合繳費投入遠高于工人,但基礎養老金、過渡養老金兩項總額僅高出5元,個人賬戶資金單獨核算不計入對比。足以說明企業現行養老金平均指數算法,實質上對高工資、高繳費的企業高工形成“劫高濟低”,多年高額繳費的價值無法體現在退休待遇中。
因此,落實國辦函〔2011〕97號文件對企業退休高工的傾斜政策,并非損害普通職工利益,而是彌補制度設計給企退高工帶來的偏差,是對企業高工早年高學歷投入、在崗高薪資貢獻、下崗后長期高額社保繳費的合理補償。
下文附上本高工歷年社保繳費單據、養老金核算明細表、繳費完稅憑證,結合測算數據,直觀展現當前核算規則存在的不合理之處。
請看本高工繳費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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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第四欄為上年社平計算的指數,符合江蘇等省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計算實繳指數方法。1993年~1995年是建賬改革前在崗實繳指數,說明改革前工資是上年社平的3.4倍+1.96倍+1.4倍。平均為2.25倍。視同指數應為2.25,但高工視同繳費指數被低確定為1,少1.25。2002年~2011年為高工改制后下崗靈活就業9年2月。其間是按23%個人全額繳費,統籌16%+個人賬戶7%繳費全由高工承擔,繳費指數分別為1.99+2+2.83+1.39+1.57+1.38+1.02+1.38+1.38共9年,2001年兩個月0.2。平均指數=14.94/9=1.66,這是承擔了統籌后指數,如果把高工統籌轉入個人賬戶,那么平均繳費指數=1.66*23/7=5.45,在崗9年計總指數12.04,平均指數=12.04/9=1.34,全按在崗計算,平均指數=(12.04+5.45*9)/18=3.4
也就是說如果與煙草電力干部一樣不下崗就是340%繳的費。
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了20年,本身在機關是正科級領導干部,高級工程師,調入國企任職共繳費18年,身為高工18年繳費是以340%繳費,指數應是3.4,比央國在不下崗干部高管每年繳費水平還高。
即使減去9年下崗靈活就業的統籌不納入計算。下崗也應為平均指數1.66,與9年在崗繳費一起計算平均指數=1.502。(見上表第四欄電子表格計算),但第五欄是湖北省現用當年社平計算的13年與后5年2月上年社平計算的指數混合數據,平均指數為1.34。據社保局計算平均指數=(23.25*1+15.17*1.34)/38.42=1.1355。請對照下面養老金核算表中平均指數是否以降低指數后的平均指數1.1355計算的養老金1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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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2004年個人繳統籌+個人賬戶票單:
(減去統籌后以當年社平計算的繳費指數為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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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2002年繳統籌+個人賬戶的繳費稅單:
(減去統籌后以當年社平計算的繳費指數為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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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是2003年個人繳統籌和個人賬戶稅單:
(減去統籌后以當年社平計算的繳費指數為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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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繳費稅單便不一一展示了。
結語:
高工改革前三年平均工資是社平2.25倍。并以2.25實繳指數繳了費,被視同指數=1抹平了23年的勞動貢獻,改革后15年比高管繳費高,指數平均為3.4。把自繳統籌不計入指數為1.502,被劫富濟貧的企業養老金制度不公計算規則,把指數降低為平均指數1.1355,基礎金指數降為1.06計算養老金。結果與企業同繳0.6指數的工人一樣多養老金。
國辦函【2011】97號文要求提高企業高工養老金應不應該?
可山東一位叫“墨韻頤年”的作者對企業高工的付出,高工繳費基數與工人繳費基數根本不了解,他在頭條上撰寫一篇文章:《企退之痛:別只盯著“高工”的帽子,我們爭的是整個階層的尊嚴》。
文中引用江蘇省一網友的話:“江蘇網友一句話道破真相:不是高工太低,是企業整體基數被“遺忘”了”。他根本不了解全國企業養老金計算情況和規則,全國大部分省是用視同繳費指數=1對企業高工高繳指數進行了打壓,并不是江蘇省以建賬前4年的實繳平均指數作為視同指數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如果本人以江蘇省視同指數計算,上例視同指數就是2.3,而降為1計算,江蘇省是這樣嗎?我的繳費金額以在崗計算,實繳平均指數3.4,個人繳納統籌分流后實繳平均指數應為1.502,實際上經劫富濟貧計算后,基礎養老金用1.06計算,按江蘇省辦法計算應是用1.502計算基礎養老金,而全國絕大部分省不是與江蘇省企業職工一樣計算的。然而該作者渾然不知!可他僅然在網上大放厥詞!
他這不是對高工高繳指數1.5與工人低繳指數0.6劃等號嗎?
事實擺在面前,企業高工高繳費,能與企業工人低繳費一樣對待嗎?
全國企業高工是忍氣吞聲,還是理所當然地討要公平公正?不說高工受教育成本遠遠高于普通工人,改革前貢獻大才工資高,用工資為繳費基數與社平之比,高工工資大于社平1倍多,而工人小于或等于社平,高工視同指數受到嚴重壓制,而高工改革后繳費又是工人2.24倍,卻與工人得到同等金額的養老金,被他說成“高工養老金不低”,是企業整體基數被遺忘。
他在網上混淆是非、顛倒黑白地拉起黑橫幅來,用來黑企業高工,真是可恥至極!下面是他在網上拉的橫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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