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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明北鎮)
錦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5月27日錦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文化傳媒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為規范
第五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以及行業規范,尊重公序良俗。
第六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服從現場管理;
(二)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三)等候服務自覺排隊,搭乘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開展娛樂、健身、營銷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利用網絡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六)不違反規定占道經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廢棄物或者亂倒污水、污物;
(二)不亂涂、亂畫、亂刻,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三)不在禁止或者限制的時段、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塑料等產生煙塵、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不在禁止的區域和時段露天燒烤;
(四)文明飼養寵物,攜犬出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衛生措施;
(五)愛護市政公用設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及道路兩側施劃停車泊位,不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環境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消費,文明用餐,節約資源;
(二)文明節慶,文明辦理婚喪事宜,不隨意焚燒、拋撒祭奠物品;
(三)不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社區及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四)不亂搭亂建,不高空拋物,不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堵塞消防應急通道;
(五)不擅自在公共綠地種植農作物,不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飼養信鴿應當符合體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采取措施防止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
(六)按照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行為規范。
第九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影響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讓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車輛,停放車輛規范有序,服從管理;
(三)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范。
第十條公民應當愛護生態環境,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野生植物,自覺參加義務植樹、養綠護綠等活動,遵守護林防火規定。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管理制度,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旅游,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自然遺跡、文物古跡和旅游設施。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制度,鼓勵文明行為,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下列行為:
(一)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見義勇為、扶危救難;
(二)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孤、賑災捐贈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
(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五)利用本單位場所為環衛工人、戶外作業人員等提供便利,免費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內部廁所;
(六)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文明市民、優秀志愿者等先進人物;
(七)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答復,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社會公共文明建設成就,宣傳報道公共文明行為先進典型。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并實現信用信息的數據共享。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對組織者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損害市政公用設施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等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可以處一百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以處賠償費一倍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繩)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處罰滿三次的,強制收容犬只并吊銷《養犬登記證》;在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內不及時清除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自行處理的,予以沒收,對個人可以并處一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千元罰款。飼養信鴿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或者停車避讓行人通過橫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沒有停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逆向行駛的,處二十元罰款。
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三十元罰款;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處十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 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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