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山西省統籌煤炭行業發展和安全新規十七條(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西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關于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刻汲取“5·22”沁源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教訓,推動礦山安全“八條硬措施”全面落實,統籌煤炭行業發展和安全,制定如下規定。
一、確定5月22日為“全省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日”。每年5月22日,全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通過剖析沁源縣留神峪煤礦等典型事故案例、宣講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安全技能、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形式,分級分類廣泛開展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營造“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濃厚氛圍。
二、徹底清理取締隱蔽工作面。對查實隱藏采掘點、“陰陽圖紙”等行為,責令煤礦停產整頓、撤出井下隱蔽采掘點人員設備,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關停、吊銷證照、永久封井等措施;對相關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及礦長、外包隊負責人等關鍵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鼓勵全民監督,推廣使用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平臺小程序,健全群眾舉報線索核查與獎勵兌付機制,嚴守舉報人信息保密規定,對舉報隱蔽工作面等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給予重獎。
三、嚴禁監控系統數據造假。煤礦企業必須確保安全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通信聯絡等主要生產安全避險系統穩定可靠,覆蓋井下所有作業場景;委托符合安全標準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活動,不得利用甲方地位違反規定要求特定服務結果。省市縣三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開展常態化巡檢,發現問題及時核查處置。對查實故意包裹、風吹甲烷傳感器、調低傳感器精度、修改監控數據、屏蔽報警信息、增設“一鍵替換”后門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相關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及礦長、技術服務機構相關責任人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規范勞務和工程外包。嚴禁煤礦企業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變相使用井下勞務派遣用工。嚴禁井工煤礦將井下采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與發包礦井隸屬同一煤礦企業的單位除外)或者個人。嚴禁露天煤礦將采煤等核心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對井下工作面設備安撤維保及部分輔助作業、地面后勤及系統檢測改造、災害探查治理等可依法依規外包的專業化工程,必須將外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納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外委施工隊伍、第三方服務機構必須向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備。禁止轉包、違法分包和肢解發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五、嚴禁不帶人員定位卡入井作業。人員定位卡應實行“唯一性管理”。煤礦企業應當建設井口虹膜或人臉識別、人員精準定位、井上井下智能視頻監測一體化管控系統,實行生物信息、定位識別卡、礦燈信息一對一綁定核驗,未完成三重核驗不得入井。嚴格入井檢身管理,入井人員100%檢身簽字,嚴禁未攜帶定位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員入井。對上級煤礦企業管理人員和“五職”礦長、科隊長等各級管理人員委托他人代打卡入井等履職造假行為,一經查實,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人員,依法依規給予撤職、開除等處分;對其他企業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解聘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機構依法處理。
六、全面壓實煤礦企業第一責任人責任。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知責盡責、明責履責機制。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與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在煤礦2個以上醒目位置長期公示。對公示情況“一礦一核實”,發現不公示、假公示等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煤礦企業第一責任人責任。
煤礦企業要建立主要負責人到礦履職報告機制,并將到礦履職情況及時向屬地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主要負責人每月到煤礦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對長期不到現場履職或履職不到位的,采取停產整頓并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
七、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實施細則和煤礦安全管理職責清單。加強煤礦安全全鏈條監管。強化省應急管理廳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煤礦礦區總體規劃審查審批,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權限負責煤炭開發項目核準。省能源局負責全省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加強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在項目核準、初步設計、竣工驗收、產能調控等方面預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履行地方電力安全管理責任,監督檢查供電單位對煤礦企業科學用電、安全用電進行指導。省自然資源廳負責依法查處煤礦超出采礦權登記區域開采礦產資源行為,負責煤礦越界開采的監管。省公安廳負責煤礦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省人社廳負責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監管。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煤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后評價報告的備案。省水利廳負責涉水行政審批手續辦理。省稅務局負責煤炭生產企業的稅費征管和涉稅違法風險防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煤礦企業供電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能源管理部門對煤礦企業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加強督政督企,發揮專業督導、高位震懾作用。
八、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強化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安全許可及業務指導工作,強化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程標準情況、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的監管執法。各產煤市、產煤縣結合實際,優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職能,加強安全風險實時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采礦、通風、地質等監測監管隊伍建設。
九、改革煤礦安全監管人員派駐制度。按照“國家指導、省級統籌、市級組建、縣級主用”的原則,實行煤礦安全派駐巡查制度,采取高風險特殊時段駐礦盯守、不放心礦井常態化派駐巡查等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模式,落實“駐礦吹哨、部門報到、接訴即辦”工作機制。實行派駐巡查全員短期輪崗制,同一駐礦安全監管組和同一駐礦安全監管人員在同一年度對同一煤礦連續派駐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建立健全派駐監管履職保障機制和追責問責機制,對已依規履職、如實上報安全生產隱患,因煤礦拒不整改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依規予以免責或減責;對存在隱蔽工作面、隱瞞下井人數、安全監測監控造假等情況而監管人員未發現的,或發現但未及時制止也未按要求上報的,一律開展責任倒查,同時嚴肅追究有關監管部門責任。
十、強化“五量”數據貫通監測。緊盯出煤量、用電量、入井人員量、瓦斯涌出量、火工用品量,加強跟蹤監測、數據貫通、綜合分析。能源部門聯合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監測分析煤礦企業出煤量,加強洗煤、運煤、銷售、繳稅等環節數據比對,常態化開展煤炭產量檢查抽查;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聯合供電單位負責監測分析煤礦用電量;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測分析入井人員量、瓦斯涌出量;公安部門負責監測分析火工用品量。
省安委辦要牽頭建立部門業務數據互通共享機制,實現跨部門數據實時互通、及時比對、預警分析等全鏈條數字化管控。發現異常后,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現場核查處置,實現對煤礦重大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的早期識別和及時處置。對長期停產停建煤礦,要嚴格實施停供電、停供火工品、封閉井口、安裝電子封條并巡回檢查等管控措施。
十一、常態化開展違法“四鏈”整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用工執法檢查,督促企業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落實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監管;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厲整治違規轉包掛靠等問題,斬斷違法用工利益鏈條。
公安、市場監管、稅務、能源等部門要嚴厲整治陰陽合同、計量造假、非法交易等問題,嚴查場外無票售煤、私設煤場囤銷、隱匿外銷回款、偷稅漏稅等行為,斬斷違法銷售利益鏈條。
審計、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嚴厲整治煤礦企業非法洗錢、資金體外循環、違規放貸借貸等問題,嚴查虛列工程套取資金、私戶發放黑工薪酬、賬外賬、“小金庫”、違規資金拆借等行為,斬斷違法金融利益鏈條。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第三方服務機構為煤礦非法違法生產提供監控系統、生產設施、圖紙設計、技術保障等服務行為,重拳打擊篡改原始數據、編造技術資料、出具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斬斷違法技術服務利益鏈條。
十二、健全煤礦安全生產巡查制度。構建省安委會統籌組織、省安委辦負責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同配合、行業職能部門支撐保障、社會廣泛參與的省級煤礦安全生產巡查工作機制。重點核查設區市及產煤縣(市、區)黨委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重點工作進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等方面工作情況。采取座談問詢、受理信訪舉報、調閱重點資料、約談會商、專家指導服務等方式,開展季度明查暗訪和年度考核巡查,加強警示曝光,發揮“利劍”作用。
十三、創新強化審計監督和稅務監管。聚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工程項目建設、產業政策落地等重點,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將安全生產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情況,作為產煤縣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從資金使用管理源頭防范化解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對因陰陽合同、陰陽賬目受到處罰的企業,加大審計監督頻次。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置。
稅務部門應依托稅費征管、數據分析等,深入應用應急、能源等部門提供的監管數據,強化稅收風險防范。對發現的煤礦企業銷售量明顯大于核定產能的案件,及時將核實、處理情況反饋相關監管部門。對存在偷逃稅款情況的,加大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從嚴處理;對上級部門交辦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采取提級檢查或者交叉檢查的方式開展核查。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十四、完善“行刑紀”銜接貫通機制。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領域行政執法、刑事追責、紀律問責貫通機制,堅持以事立案、以事查人,規范線索登記、移送、督辦、反饋閉環流程。深化全流程貫通協作,建立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事故案件聯合調查、同步取證、會商研判機制,同步深挖徹查背后監管失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
制定煤炭安全領域打聽、干預和插手“行刑紀”事項負面清單,統一登記重大隱患排查、安全事故調查等過程中行政執法、刑事偵辦、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執紀問責等環節的打聽、干預和插手等行為。對違規干擾執紀執法工作以及隱瞞不報干預執紀執法的,嚴肅追責問責。
對煤礦嚴重非法違法行為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而不收、收而不辦等情形,一經發現,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究責任。
杜絕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對重大事故隱患屢查屢犯、瓦斯超限報警居高不下等煤礦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持續跟蹤盯辦,直至整改到位。
十五、分層分類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突出抓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對山西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規黨紀、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事故典型案例、煤礦安全生產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等為重點的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涉煤領域全員大培訓。組織部門應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履職能力提升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應急管理、司法等部門應常態化組織監管執法人員集中輪訓,加強業務培訓、技能實訓、案例復盤等,每3年要實現輪訓全覆蓋,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最終受益人、幕后操控人、“五職”礦長、“五職”科長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常態化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強化下井礦工入職培訓和定期培訓。將培訓情況納入檢查范圍。
十六、強化科技裝備支撐。煤礦企業要優化采掘部署,減少采掘頭面,采用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少人措施,最大限度壓減井下現場作業人員、高危采掘崗位人員。運用物探、無人機、微震監測等手段常態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深挖隱蔽災害隱患。災害嚴重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三年發生事故的煤礦,應當推進智能化改造。推廣使用先進采掘和輔助運輸工藝裝備。煤礦企業應確保“雙回路”供電運行可靠,必須配備獨立的自備應急電源,電源容量至少應滿足全部保安負荷正常啟動和帶載運行要求。遇有極端天氣,對不滿足雙電源供電或自備應急電源配置不滿足要求的礦井,煤礦企業要立即停止井下生產。煤礦企業須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內部電力運行統一調度管理。煤礦企業應為入井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自救器,確保隨身攜帶的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緊急避險地點配備的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45分鐘。將自救器納入煤礦必檢必查范圍。煤礦企業應在危險作業設備增設“電子圍欄”,在井下重要場所增設完善視頻監控,推廣布設AI違章智能識別終端,實現井下作業行為、設備運行狀態實時在線監管。
十七、加強考核評價。加大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力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強化結果運用,有關情況作為產煤縣黨政正職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做到“凡提必核”。加強對國有煤炭企業的安全考核。國有煤炭企業集團要強化對二級公司及直屬單位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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