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全黨、全軍、全國人民的強烈愿望。現在預審工作已經結束,案件已送到檢察院,預定在10月間提起公訴,依法審判。
9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在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宣布,將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進行公開審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出任特別法庭庭長,伍修權任副庭長兼第二審判庭(即軍事法庭)審判長。檢察廳準備提起公訴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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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修權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結束后,就是對罪犯的量刑和判決,伍修權專門組織全體審判員開會對此進行討論,審判員大多認為江青、張春橋等人死有余辜,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一開始都準備判處他們死刑,但是反復考慮以后還是不行,一要顧及國內外的影響,二要設想后代人將怎么看,不能以一種義憤情緒來決定。后來審判員們經過多次討論,對殺不殺江青等人還是定不下來,法庭只好將這些不同的意見提交中央政治局討論。
中央在討論這一問題時,多數領導人主張判決江青等人死刑,陳云卻說:“黨內斗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后代不好辦。”
但仍然有人說:“黨內斗爭也可以殺。”
陳云聽后十分激動地說:“如果你們堅決要殺,請在會議記錄里寫上‘陳云同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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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云
李先念也主張不能殺開戒,他后來回憶說:“當時小平、陳云同志為考慮處置這兩個反黨集團成員問題,幾夜未睡好覺,我也是幾夜未睡好,最后大家一致認為不能開殺戒。”
最終政治局形成決議:判江青等首犯“死緩”,即判處死刑,但暫不執行,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其余主犯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作出了如下判決:
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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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
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
判處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6年;
判處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處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判決當天,當伍修權念到“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時,還沒等他念出“緩期二年執行”,江青就慌忙叫喊起來。伍修權宣讀完對江青的判決后,法警立即給她戴上手銬,這時全場破例地爆發出了一陣熱烈的掌聲和歡呼聲。江青還企圖掙扎,想喊反動口號,伍修權立即下令道:“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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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審判時的江青
伍修權后來回憶說:
當時我也太興奮了,竟少說了一句話,應該在下令以前,先說一句由于江青違犯法庭規則,破壞法庭秩序,依法將她趕下場的。可惜當時我沒有來得及說,事后想起來總覺得有點遺憾。當全部宣判完畢,并由江華庭長宣布將10名罪犯押下去交付執行時,全場又洋溢起歡慶勝利的聲浪,我作為這一歷史事件的參與者,內心也覺得興奮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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