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奧一新聞)
近期,龍崗區正方洲潤園2棟2單元的業主向奧一新聞反映,在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小區物業在負一樓車庫設置了垃圾房。有業主曾通過民意速辦反映此事,相關部門曾回應未規劃配建垃圾中轉站。為此,不少業主質疑小區物業未批先建,且未征求業主意見。
對此,轄區的龍崗街道辦回應稱,該垃圾房系建設單位結合小區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標準及規定建設,在小區交付階段已與其他配套設施一并移交物業公司接管,并非后期改建,但實際使用者為物業方。
而物業方則表示,已采取多項優化措施以降低對業主生活的影響,同時研究在其他樓棟增設生活垃圾房的可行性,目前該設想仍處于初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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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
垃圾房設在單元樓負一層
業主稱“不知情”希望撤走
在業主徐女士(化名)看來,這處垃圾房從程序和選址上都存在問題。據徐女士介紹,其所在的合正方洲潤園2棟2單元負一樓,本來是車庫區域,不應設置垃圾房。徐女士強調,2單元樓棟的這處垃圾房承擔著整個小區垃圾的暫存與轉運,地下密閉空間堆放垃圾容易產生惡臭、滲濾液污染,滋生蚊蟲病菌,并形成消防隱患,影響2單元業主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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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供圖
此外,部分業主提供的一份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回應,其中提到合正方洲潤園項目于2021年8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24年1月完成竣工聯合驗收,經核報建圖紙(地下一層組合平面圖),未見規劃要求配建的垃圾中轉站。規自局同時表示,經現場核實,該垃圾站為物業后期設置。
“我最近才知道這個垃圾房的存在,物業搭建垃圾房沒有征求業主意見,屬于侵權行為。”她表示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物業無權自行把車庫改成垃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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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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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回應
已采取各項優化措施
考慮其他樓棟增設垃圾房
公開信息顯示,合正方洲潤園位于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由深圳市中龍信合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隸屬于合正房地產集團。潤園共4棟樓、分9個單元,于2024年1月交付使用。
小區的物業服務方為深圳市合正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合正物業”)。合正物業成立于1998年,隸屬于合正房地產集團,2025年入選“中國物業服務企業綜合實力500強”。
針對此事,小區的物業方——合正物業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開發商移交至物業時,該垃圾房已經存在,且已在報建圖紙上備注,“備注為功能房,具體設計成垃圾用房”。
對于小區業主提出的“購房時未進行提醒”的質疑,物業方提供了一份《購房風險提示》,其中第21條提到:“本項目根據政府垃圾分類要求,本項目的垃圾收集點在小區園林內及地下一層多處均有設置,地面垃圾收集點分別設置在(包括但不限于)1棟和2棟一單元之間的裙樓商業背面、2棟二單元和2棟三單元之間的裙樓商業背面、3棟二單元與3棟三單元之間的裙樓商業背面、3棟四單元與4棟之間的裙樓商業背面,開發商已通過相關設計盡量降低其不利因素,但尚不能排除前述設置可能會給臨近的部分樓層使用者帶來氣味、感官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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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正物業方面回應稱,已采取多項優化措施以降低對業主生活的影響,具體包括——每日21點前完成垃圾清運、加裝負壓風排風機和除臭噴霧裝置、每日清洗垃圾桶、定期對活性炭吸附凈化設備進行深度清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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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接到業主投訴后,針對選址問題,物業曾組織業主實地走訪小區其他區域,“其他位置均不具備設置條件,相關原因已向業主進行了解釋說明。”
至于下一步計劃,物業方面表示,也會研究在其他樓棟增設生活垃圾房的可行性,目前該設想仍處于初期階段。物業強調,如后續推進該項工作,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全體業主進行投票,最終是否增設需由業主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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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市政規劃的垃圾中轉站
轄區的龍崗街道辦回應稱,這一垃圾房并非市政規劃的垃圾中轉站。該垃圾房位于負一樓停車場出口處,用于匯聚已分類垃圾,便于垃圾及時清運。關于設置問題,該垃圾房系建設單位結合小區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標準及規定建設,在小區交付階段已與其他配套設施一并移交物業公司接管,并非后期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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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不排除開發商存在“提示不到位”等問題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鵬向記者表示,如果開發商在售樓前,已經做了《購房風險提示》,說明小區會在園林內及地下一層多處均有設置垃圾收集點,這種做法,通常情況下會視為開發商履行了告知義務。而且垃圾收集點本身也是小區相關配套設施設備的一部分,但不管位置選擇在哪一棟,肯定會對該棟居民構成一定不利影響,這種負面影響也是客觀存在的。
但毛鵬同時指出,開發商有提示,和提示是否到位,可能仍存在一定的差異。如開發商在《購房風險提示》中未直接點名“功能房”的位置在2棟負一樓,或未提示“功能房”未來可能會改為“垃圾用房”,可能會對業主當時在簽訂買賣合同選房的時候有一定影響,不排除有業主知道相關信息后,可能不會選擇2棟居住,會選擇其他樓棟居住。從這個角度看,不排除開發商存在“提示不到位”等問題。
毛鵬認為,相對合適的做法,是能否通過業主大會或某種方式,除了要求加強對2棟樓下垃圾用房清洗和通風除味的力度以及頻次以外,是否可以適當增加2棟住戶其他物業福利或待遇、或降低負擔等方式,適當補償或彌補2棟住戶的不利影響,從而取得某種平衡。
社會矛盾第三方化解 · 第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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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起事件的原點,業主追問的核心其實是兩個問題:這處垃圾房什么時候有的;以及,為什么沒人告訴我?
對于業主徐女士來說,答案仍是模糊的。開發商到底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物業提供了一份《購房風險提示》,上面確實提到了“地下一層多處均有設置”垃圾收集點。但沒有一處明確寫著“2棟2單元負一樓將設置永久性垃圾房”。一段模糊指向“地下一層”的表述,能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有效告知?律師的說法:有提示,不代表提示到位。
而比“不知情”更讓徐女士難以接受的,是整個小區只有2棟2單元承擔了這個垃圾房。原本屬于全體業主共用的公共區域,如今卻成了2棟業主需要單獨承受的負擔。垃圾房的異味、清運噪音、潛在的消防隱患,其他樓棟的業主并不需要面對這些。公共區域產生的負擔,最終卻只由一棟樓的居民承擔,這份代價的分配是否公平,至少應當給一個說法。
奧一新聞 · 南方民間智庫 | 出品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南方民間智庫研究員 廖靜文
視頻:詹越慧
編輯:蔡詩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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