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商參與山東棗莊一招商引資項目,投資數千萬元后陷“漫漫維權”一事再起波瀾。圍繞涉案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棗莊市古鎮置業有限公司起訴棗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棗莊市資規局”),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現行有效。然而,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不予立案。7月17日,古鎮置業公司已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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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建前的棗莊市臺兒莊釀酒總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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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老酒廠地塊上已經建成在售樓盤項目
據溫州都市報去年5月29日報道,2013年,浙江溫州商人周先生、李先生等人響應山東棗莊臺兒莊區政府招商引資,投資數千萬元參與破產國企臺兒莊釀酒總廠開發項目。溫商通過古鎮置業公司拍下53.8畝的老酒廠地塊后,當地政府未能實現“七通一平”交付,導致地塊無法開發建設。溫商稱,2021年,臺兒莊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無償收回該地塊,隨后以1.654億元的價格二次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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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9日相關報道截圖
棗莊市資規局首次書面明確:土地已于2017年被無償收回
據溫商投資人反映,當地政府從未依法向企業作出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決定,也未依法送達任何解除合同文書。
2025年10月,古鎮置業公司向棗莊市資規局發函,請求明確涉案老酒廠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年11月6日,棗莊市資規局作出書面答復稱,因企業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2017年曾向企業送達催繳通知書,在企業仍未繳清尾款后,棗莊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日批復無償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權,因此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經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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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函同時稱,古鎮置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于2019年12月曾到自然資源部門查詢、復印該棗莊市政府批復文件,因此企業最遲于當時已經知曉土地被收回及合同終止的事實。
當事溫商告訴浪潮新聞記者,這是維權多年來,棗莊市資規局首次以正式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出讓合同》已經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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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起訴:政府未交付土地,合同從未依法解除
對于棗莊市資規局上述答復,古鎮置業公司隨后提起行政訴訟。
起訴材料顯示,企業認為,當地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發生了多項違約。2013年8月12日,投資人和臺兒莊區簽訂了《項目合同書》。合同約定,區政府在合同簽訂一年內向投資人提供臺兒莊經開區一處約150畝的工業用地,用于建設新酒廠;投資人在新建酒廠、開發老酒廠地塊時,政府做到“七通一平”供地條件。
“政府一方面未能提供新酒廠地塊,另一方面沒有做到老酒廠地塊的‘七通一平’,導致我們既無法遷建新酒廠,也無法開發買下的老酒廠地塊。”投資人認為,在政府先行違約的情況下,企業決定暫緩支付老酒廠地塊的土地尾款,并非惡意違約。
投資人還認為,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土地因政府原因長期未開發,政府應采取延期開發、置換土地、協議有償收回等方式處理,而不是通過一個內部批復文件直接無償收回。
更重要的是,企業認為,當地政府從未依法向企業送達解除合同通知,也未履行聽證、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僅憑政府一紙內部批復,不足以直接終止合同效力。
薛城區人民法院:2014年簽訂的合同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過,該案并未進入實體審理。
今年7月7日,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2015年5月1日后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而本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于2014年,屬于2015年之前形成的法律關系,因此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據此,法院裁定,對古鎮置業公司的起訴不予立案。
投資人認為,一審裁定不僅意味著案件無法進入實體審理,也將大幅增加后續維權成本。
據投資人介紹,法院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后,建議他們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按照該訴訟請求涉及的標的額計算,僅案件受理費預計就需繳納約40萬元。投資人認為,在案件核心爭議涉及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解除合同、終止合同效力等行政行為的情況下,要求企業轉而提起民事訴訟,不僅增加了維權成本,也進一步拉長了維權周期。
企業上訴:真正爭議的是2025年的行政行為,而非2014年的合同
針對薛城區人民法院的裁定,古鎮置業公司已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認為,薛城法院機械適用司法解釋,錯誤理解了相關規定。
投資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并非單純2014年簽訂合同產生的履約糾紛,而是棗莊市資規局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答復函》,首次正式認定合同已經終止。
投資人認為,該《答復函》屬于2015年以后新作出的行政行為,直接處分了企業基于行政協議享有的土地權益,應當接受行政訴訟審查。
上訴狀還指出,如果行政機關在多年后通過一紙答復即可認定合同終止,卻因合同簽訂時間較早而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將導致行政行為缺乏有效司法監督,不利于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行政協議糾紛案件中曾指出,判斷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能僅以協議簽訂時間作為唯一標準。
在(2022)最高法行申257號行政裁定書中,最高法判決指出,對于2015年前簽訂的協議,如果爭議源于行政機關在2015年后單方解除、收回等行政行為,不能簡單以協議簽訂時間認定屬于民事糾紛,而應依法提供行政訴訟救濟。該案一、二審法院據此將案件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被最高法認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并指令再審。
近年來,投資人為了維護投資權益,多次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并向山東省有關部門申請監督,圍繞土地收回程序是否合法、合同是否已經依法終止等問題持續維權。浪潮新聞將繼續關注事件后續進展。
來源:浪潮新聞 記者 謝樹華
編輯:陳東升 劉曦
校對:鄭凌
審核:李雪鋒潘賢群
監制:施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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