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成都7月23日電(記者唐文豪)23日,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田蓉受賄案,對被告人田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田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田蓉利用擔任成都市溫江區區長、區委書記,成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成都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藥品供應業務、工程項目承攬、土地性質變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0萬余元。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田蓉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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