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涉及我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現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安徽德善堂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多種維生素礦物質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德善堂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抽樣單編號為GBJ26000000412330032ZX),生產日期為2025年10月31日,經檢驗【維生素A、維生素E、維生素B1、維生素B6、硒、銅】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維生素A、維生素E、維生素B1、維生素B6、硒、銅】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阜陽市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二、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嘉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抽樣單編號為GBJ26000000003430093ZX),生產日期為2024年11月14日,經檢驗【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必第能量?肌酸能量粉(葡萄味)【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鑒于當事人受河北鐵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產,河北鐵錘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食品委托生產主體,需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銅陵市義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安徽哈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哈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抽樣單編號為GJC25000000341636825ZX),生產日期為2025年8月17日,經檢驗【每100g產品含維生素B6、每100g產品含褪黑素】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哈博力源牌褪黑素片【每100g產品含維生素B6、每100g產品含褪黑素】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標準,經調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阜陽市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太和縣公安局已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實控人采取強制措施。
四、安徽萬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白蕓豆壓片糖果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萬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白蕓豆壓片糖果(抽樣單編號為GJC25000000005134920ZX),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1日,經檢驗【脂肪】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益生菌白蕓豆壓片糖果【脂肪】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相關規定,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五、安徽潤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芪麥冬膏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潤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黃芪麥冬膏(抽樣單編號為GJC25000000005134902ZX),生產日期為2025年7月9日,經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黃芪麥冬膏【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等相關規定,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六、安徽濟生元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蕪湖春祿富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濟生元牌魚油軟膠囊(保健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濟生元藥業有限公司生產、蕪湖春祿富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濟生元牌魚油軟膠囊(保健食品)(抽樣單編號為GJC26000000001930098ZX),生產日期為2025年11月6日,經檢驗【每100g產品含DHA、每100g產品含EPA、每100g產品含DHA+EPA】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
1.生產環節。對于該批次抽檢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企業安徽濟生元藥業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樣品真實性異議。經核查,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認可安徽濟生元藥業有限公司的樣品真實性異議。
2.經營環節。蕪湖春祿富泰貿易有限公司經營的濟生元牌魚油軟膠囊(保健食品)【每100g產品含DHA、每100g產品含EPA、每100g產品含DHA+EPA】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質量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第六條等相關規定,蕪湖市繁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七、安徽初乳有機食品研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分離乳清蛋白粉
(一)抽檢基本情況。安徽初乳有機食品研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分離乳清蛋白粉(抽樣單編號為GBJ26000000004630031ZX),生產日期為2025年11月27日,經檢驗【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分離乳清蛋白粉【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等相關規定,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2026年7月27日
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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