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廣西南寧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搭乘順風車引發的糾紛。男子趙某乘順風車返鄉時突發心梗不幸離世,家屬以司機韋某救助不及時、涉非法營運為由,索賠18萬余元。
法院一審判決,車主無過錯,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男子乘坐順風車途中猝死
家屬起訴司機,索賠18萬
2026年2月13日,趙某通過網約車平臺下單乘坐順風車,從廣東返回廣西橫州市某小學附近,司機韋某駕駛私家車接單,趙某支付了車費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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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橫州市人民法院
當晚近20時,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附近時,韋某發現后排的趙某怎么叫都叫不醒,已經處于無意識狀態。韋某當即停車,采取簡單救助措施,并向附近小賣部的村民大聲呼救,聯系家屬和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現場后對趙某進行了急救,但趙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確認,趙某系突發心肌梗死。
事后,趙某家屬要求韋某補償喪葬費3萬元,韋某僅同意補償1000元,雙方意見分歧較大。趙某家屬隨即將韋某起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橫州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韋某賠償趙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18萬余元。
趙某家屬認為,韋某沒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屬于非法營運;同時他負有法定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雖然趙某突發心梗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韋某救助延誤,未將趙某就近送往醫院搶救,加重了死亡后果發生的風險。家屬認為,綜合該案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大小,主張韋某承擔20%的補償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法院認定:順風車司機駕車、救助行為
與乘客死亡無法律因果關系
廣西壯族自治區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乘坐韋某的順風車,是分攤通行成本、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為,駕乘雙方形成的是民事互助合乘關系,應按照一般侵權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雙方責任。
首先,趙某搭乘行為屬于合法順風車合乘,其家屬認為韋某“非法營運”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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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乘順風車時猝死(圖片來自網絡,與內文無關)
其次,韋某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未盡對后排乘客注意義務的過錯。趙某所患心梗,具有突發性、隱匿性,疾病在車輛行駛途中驟然發作,不存在明顯事前征兆,韋某作為普通人,不具備提前察覺、預判乘客發病的條件和能力。
因此,韋某在車輛行駛階段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行為。另外,不能將韋某等同于專業急救人員,對其施加嚴苛的專業救治義務。死者家屬以事后理性的視角,苛求韋某必須自行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或者將患者送到醫院救治,脫離了客觀現實情況。
法院認為,韋某的駕車行為及救助行為與趙某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7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當時韋某發現趙某無應答、無意識的情況下,隨即對趙某進行簡易急救操作,并在自身不熟悉當地環境、天色已晚的情境下,向附近小賣部村民高聲呼救,明確要求路人幫忙通知家屬、撥打120急救電話,這一系列處置行為,是普通人面對他人突發重病昏迷時合乎情理的本能選擇,救助措施及時合理,已經達到常人應當具備的救助標準,充分履行了盡力救助的法定義務,不存在消極不作為、故意拖延救治的過錯。
來源:央視新聞
延伸閱讀
一場本該充滿歡笑的親子馬拉松,卻演變成一場令人痛心的悲劇。
5月30日,陜西商洛市柞水縣城區第一幼兒園在“六一”前夕組織“親子迷你馬拉松”活動,36歲的父親董端在陪跑途中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場活動,也成了他與大兒子最后一次“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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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端與大兒子參加“親子馬拉松”,這成了父子最后一次互動
對于此事,柞水縣城區第一幼兒園一名盧姓負責人證實,警方已介入,排除刑事案件。柞水縣教育局一名負責處理此事的負責人介紹,“這個事情縣上特別重視,相關人員都參與了,正在緊張處理當中。”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當地公安、教體、衛生等部門已對事件展開調查處理。
悲劇突發:
參加幼兒園親子馬拉松
男子陪兒跑步途中突然倒地
5月30日上午,柞水縣城區第一幼兒園舉辦第四屆“一路童行 為愛奔跑”親子迷你馬拉松活動。活動地點設在幼兒園院內及外河休閑長廊,全園幼兒及家長參與,每名幼兒由一名家長陪同,按大、中、小班設置不同路線,大班組的路線最長。
《柞水縣城區第一幼兒園慶“六一”親子迷你馬拉松活動邀請函》顯示,為涵養孩子的毅力與團隊精神,增進親子溫情,踐行“健康管理”教育理念,該幼兒園特籌辦慶“六一”“一路‘童’行 為愛奔跑”親子迷你馬拉松主題活動。
董端,1990年5月28日出生,是一名單親父親,離異后與前妻共同撫養兩名孩子。當天,他陪同上大班的大兒子參賽,前妻胡女士則陪同上中班的小兒子跑步。
家屬提供的照片和視頻細節顯示,開跑前,董端還在微信中與前妻交流,高興地說大兒子最近表現很好,“能堅持半小時寫字學習”,并計劃當天中午帶兩個孩子去吃番茄魚。
跑步途中,董端拉著大兒子的手,孩子曾回頭張望——這張照片,成了父子倆最后的合影。
其妹妹董瑞看過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董瑞回憶,上午8時21分,哥哥董端突然捂住胸口,走了兩步后倒地。 “他是在跑步過程中突然不舒服,然后倒下的。”她介紹,當天大班組路程5公里左右,大部分路段為河堤健身步道。
事發后,有人撥打了120求助。
家屬提供的信息顯示,8時27分,120醫務人員趕到,采取急救措施后將董端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董瑞表示,事發后警方介入調查,并告知家屬,排除刑事案件,家屬簽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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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端生前與兩個孩子合影
董端的離世給這個家庭帶來沉重打擊。這名年輕的父親,去世前要撫養兩個年幼的兒子——一個5歲,一個4歲,家中還有年邁的父母需要贍養。一家人的生計原本就靠他支撐著,如今頂梁柱轟然倒塌。
妹妹董瑞透露,哥哥生前是一名熱心公益的人,“哥哥前年還參與了一次見義勇為的行動,并且之前連續5年為兒童基金捐款”“兩孩子只能暫時由孩子媽媽和外婆照顧。”
家屬質疑:
園方未為參賽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救援不力,錯過“黃金四分鐘”救援窗口
董瑞介紹,哥哥董端倒地后,現場無人能第一時間進行專業施救,直到醫護人員趕到。她還表示,120急救電話是由路邊群眾撥打的,而非園方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呼叫。家屬認為,園方在整個活動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缺乏醫療安全保障。
根據家屬提供的報警人電話,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該名男子,但對方表示不接受采訪。據董端家屬提供的一份《柞水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記載:“患者家屬代訴,患者于就診前10分鐘在學校參加學生活動時行走過程中突然倒地后出現呼之不應,活動執勤醫護立即給予持續性心肺復蘇并通過救護車轉送至我科。”急診科門診病歷中提及董端的既往病史描述“低血糖病史;心臟病病史;具體不詳”。
家屬提供的一份由該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死亡原因為“猝死”。死亡地點為柞水縣人民醫院急診搶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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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董端死亡原因為“猝死”
董瑞表示,哥哥董端有高血壓,但此前并無明確的心臟病史。她代表家人提出多項質疑,指出幼兒園在活動組織中存在問題:首先,園方在賽前未要求參賽家長提供體檢報告或健康證明;其次,園方并未為參賽人員購買任何意外傷害保險;此外,家屬認為應急預案缺失,定點救護車距離事發地約500米,但未能及時發揮作用,從8時21分倒地到被送醫,錯過了“黃金四分鐘”救援窗口。
家屬提供的一份幼兒園發布的《活動邀請函》中有《柞水縣城區第一幼兒園第四屆親子迷你馬拉松自愿參賽選手聲明》,內容共8條,其中第3條明確寫道:“本人同意對于非組委會原因造成的傷害、死亡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損失無權索求任何形式的賠償。”第6條則規定:“因不遵守組委會的相關規定而造成的任何傷害,死亡和損失將由本人全部承擔。”第7條載明,“身體不適者(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等癥狀者)或不適宜進行激烈運動者請不要參加長跑活動。”但董瑞稱,“這份聲明是孩子外婆簽的,哥哥董端并沒有簽字”。
董瑞介紹,在外婆簽完字后,幼兒園在活動開展前的一天召開了家長會,老師在會上表示,讓孩子父母帶孩子參加,不要老年人參加 。“所以才有了臨時換人。這個簽完以后不能簽第二次,我哥沒簽。”
多方回應:
警方排除刑案,教育部門稱正在處理
當地多部門已對此事展開調查
目前,董端的遺體仍停放在殯儀館,未火化安葬。6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涉事幼兒園和相關部門。
“這個事情派出所有通報。”該幼兒園一名盧姓負責人證實,此事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當被問及園方是否有責任時,她以有事為由掛斷了電話。
柞水縣教育局一名負責處理此事的周姓負責人介紹:“這個事情縣上特別重視,相關人員都參與了,正在緊張處理當中。”對于家屬所質疑的園方在活動組織中存在問題,未買保險、救援不力等,對方未作回應。
家屬呼吁,當地相關部門應對全縣教育機構開展“校外活動安全”專項整治,叫停無安全保障的體育類親子活動,避免類似慘劇發生,同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失職責任,對董端的死亡做出合理賠償。
截至目前,當地公安、教體、衛生等部門已經對事件展開調查處理。在事發后,當地相關部門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溝通,但是在責任劃分和死亡賠償上未達成共識。
律師分析:
幼兒園等教育機構舉辦體育類親子活動
須嚴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四川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健認為,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舉辦體育類親子活動,須嚴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活動前應開展風險評估,向教育主管部門報批,超過一定人數的還須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應急預案并演練,為所有參與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專業急救人員和AED設備等急救設備。活動中應全程監管,遇突發事件須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避免救援延誤。
另外,活動中的“免責聲明”如不合理免除組織者責任,依據民法典第497條屬于無效格式條款。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組織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若受害人自身存在健康問題且未如實告知,可減輕組織者責任。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審查幼兒園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從三個方面來判斷,分別是事前、事中、事后。事前,幼兒園是否就比賽中的突發情況做好了應對預案,包括此次活動的風險告知、陪同人員是否適宜比賽進行審核、知情同意書、醫療器材醫護人員的配備、常見突發情況處置等。事中,幼兒園是否已經按照應對預案進行了落實,并執行到位。事后,是否對其開展及時有效救助,醫護人員是否能及時到達現場,是否進行了搶救、如何搶救等情況。若幼兒園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否則幼兒園即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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