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省人社廳公布我省《超齡勞動者用工協議參考文本》(以下簡稱“參考文本”),供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選用參考,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用工行為,切實維護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據了解,由人社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參考文本涵蓋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協議變更解除終止、違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等十大板塊共23條。
在社會保險方面,參考文本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個人無需繳費;對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區分已享受退休待遇、未享受退休待遇不同情形,設置協商填寫條款,兼顧現實用工實際。勞動報酬條款明確,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發放。
針對崗位安全,參考文本要求用人單位結合超齡勞動者知識技能、身體狀況合理設置崗位、確定勞動強度,嚴禁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勞動以及危險作業;勞動者遇到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參考文本對爭議處理作出清晰劃分:雙方因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其他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文本同時指出,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簽訂協議。協議應當由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不得代為保管勞動者一方協議;采用電子形式簽約的,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地相關規定。(記者韓林芳)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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