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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豫04刑終241號
(2019)豫0403刑初119號
【基本案情】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賈某1、賈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豫0403刑初11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賈某1、賈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賈某1告知被告人賈某2辦理銀行卡可以賺錢,并讓賈某2辦理銀行卡,賈某2遂到中國農業銀行北京交道口支行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銀行卡與一個U盾等后交給賈某1。2018年9月,賈某1與購買銀行卡的人員聯系,約定以700元的價格將該銀行卡、U盾等賣給購買銀行卡的人員,后賈某1將該銀行卡、U盾等郵寄給購買銀行卡的人員。
2018年9月4日,自稱是平頂山市消防隊后勤科長王某的人與被害人孫某電話聯系稱欲向孫某采購電子屏,又于2018年9月6日與孫某電話聯系讓孫某幫忙訂購鞋柜,并讓孫某與陳經理電話聯系鞋柜的相關訂購事宜。后孫某按照陳經理的要求,通過手機銀行向被告人賈某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轉賬62800元。
2018年9月6日,購買被告人賈某2銀行卡的人員未依約向被告人賈某1支付700元購卡費,賈某1將上述銀行卡掛失,發現該卡內有錢,遂指使賈某2到銀行辦理補卡手續,并將該卡內32807.99元取出,后賈某1分贓22800元,賈某2分贓10000元。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賈某1稱其卡號為62×××61的銀行上有8000元贓款,并表示愿意用該款退贓,后公安機關將該卡內的8082.02元凍結,被告人賈某2家屬向衛東區人民法院履行款戶繳納10000元用于退贓,被害人孫某對賈某2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賈某2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賈朝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二、被告人賈廷濤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責令被告人賈朝國、賈廷濤退賠被害人孫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2807.99元。
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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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1、賈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屬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關于賈某1、賈某2提出“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不應定盜竊罪”的上訴理由,經查,賈某1在將賈某2的銀行卡掛失時,發現銀行卡內有錢,即讓賈某2補辦銀行卡后將錢取出二人分獲;賈某1、賈某2對卡內的錢為別人所有是明知的,但是否是犯罪所得并不明知,只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采取秘密手段將銀行卡內的錢取出并分獲,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以盜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故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關于賈某2提出“其受賈某1的指使實施犯罪,是從犯”及賈某1提出“賈某2是受其指使才實施的犯罪,原判對賈某2量刑重”的上訴理由,經查,賈某2積極實施補辦銀行卡、取錢等行為,并分獲贓款,在共同犯罪中積極主動,應為主犯,但作用稍輕于賈某1,原判量刑適當,故該上訴理由亦不予采納。原判在量刑時也已考慮賈某2退贓、取得諒解等可從輕處罰情節,量刑適當,故賈某2提出“其已退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應對其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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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人明知銀行卡內錢款是他人財產,以掛失后補卡的方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取走該卡內錢款,占為己有。其將卡內錢取出的行為雖客觀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但并非幫助行為,而系占有該錢款。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以秘密轉移的方式占有他人財產,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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