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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香港和內地往來日漸密切,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結婚已經是常見現象。但是,香港和內地在婚姻登記系統上并不互通,可能會讓某些人鉆了法律漏洞,在香港和內地重復結婚。
如果我和老公在香港結婚了,老公又在內地和別人領證,我能請求法院判決后面那段婚姻無效嗎?下面這個案例就涉及這一問題。
龐添為香港居民,與同為香港居民的毛某在1954年8月在香港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此后十幾年,雙方共同在香港生活,并育有五名子女。
1969年,龐添又與內地居民陳某在廣州市民政局登記結婚,此后共同在廣東省生活。龐添于2013年死亡,名下有房屋2間,存款百萬。為確定遺產繼承人,毛某向內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龐添與陳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龐添香港與內地的兩段婚姻哪段有效?
因為本案涉及香港居民,故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處理這類案件,我們首先需要確定本案的準據法。龐添是香港居民,但龐添生前與陳某的共同經常居住地是中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的規定,本案對于龐添與陳某之間婚姻關系的認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
而龐添與毛某于1954年8月在香港按習俗舉行婚禮,雙方當時的共同經常居所地為香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對于龐添與毛某之間婚姻關系的認定應適用香港法律。
在確定準據法后,我們就可以確定龐添與陳某之間的婚姻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香港《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7條規定:“(1)就本條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1971年10月7日,下同)前按照中國法律與習俗在香港舉行婚禮者,即構成舊式婚姻;(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舉行的婚禮,如按照以下地方當時接受為舉行婚禮的適當傳統中國習俗而舉行,則該婚禮須當作符合中國法律與習俗--(a)在香港內舉行婚禮的地方……;(3)現宣布受中國法律與習俗約束人士所締結的舊式婚姻為有效婚姻。”
因此,毛某與龐添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雙方于1954年結婚后,婚姻關系一直存續,從未辦理離婚。龐添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內地的陳某登記結婚,到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騙領了結婚證,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公序良俗,是重婚行為。根據內地法律,重婚行為無效。
因此,毛某作為龐添的合法配偶,要求判決龐添與陳某的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理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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