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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外交流頻繁,很多中國籍公民會長期居住在國外,在國外組建家庭,安享晚年。如果中國公民在國外去世了,國內外均留下了遺產,應當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本案就涉及這一問題。
被繼承人老李于2020年7月死亡,配偶為黃某1,有一個女兒李某1。老李雖為中國公民,但生前居住于澳大利亞,并在澳大利亞立有遺囑,該遺囑經過國際公證律師斯圖爾特.麥克雷.阿普爾亞德的公證。
該遺囑載明:立遺囑人為老李,遺囑執行人為澳大利亞鄭某律師(英文姓名GORDONYUKKWAICHENG),澳大利亞護照編號8811608,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xxx1。被繼承人老李對其名下在中國的所有實際資產,均分為100份,其中48份給李某1,38份贈予“李氏xx家族基金”,作為陳李氏家族后人發展之用。
《遺囑》每頁下部均打印“日期:2020年4月X日”,被繼承人老李在每頁“立遺囑人(簽字)”處簽名按捺指印,見證人吳某、黃某2均在每頁“見證人”處簽名。鄭某另提交了被繼承人老李簽署《遺囑》時的照片。
現黃某1、李某1與鄭某就誰為遺產管理人這一問題發生糾紛。雙方訴至法院。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為涉外民事糾紛,應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本案所涉遺產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裁判本案的準據法。
遺產管理糾紛包含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糾紛、遺產管理人履行義務糾紛、遺產管理人損害賠償糾紛等,涵蓋繼承開始后確立遺產管理人起,到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管理,直至遺產處置完畢的整個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系列糾紛。
本案中,被繼承人老李于2020年7月去世。根據現有證據,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黃某1、李某1,鄭某主張其為被繼承人老李的遺產管理人,黃某1、李某1表示不予認可。因此,本案為被繼承人老李的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選任存在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本案爭議焦點為鄭某能否作為被繼承人老李的遺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因為《遺囑》全部均經過公證,該公證程序符合中國法,故鄭某提交的被繼承人老李的《遺囑》真實有效。該《遺囑》載明,鄭某為遺囑執行人,故鄭某要求確認其為被繼承人老李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
鄭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對于鄭某在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糾紛,鄭某及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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