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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股東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如果我名下有A和B兩家公司,我想查閱A公司會計賬簿,A公司能否以我存在不正當目的為由拒絕?
王宏和李帆是xx公司的股東,李帆同時擔任陜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宏同時擔任延安高第集團華盛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現李帆和王宏要求對xx公司行使知情權,查閱會計憑證。xx公司認為王宏、李帆各自經營的其他公司業務,與自己公司的業務形成了實質性競爭關系,拒絕二人查閱會計憑證的請求。王宏、李帆、xx公司因此發生糾紛,案件進行到了二審階段。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上訴人李帆、王宏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及投資的企業與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二、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查閱“會計憑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李帆、王宏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及投資的企業與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八條規定的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的典型情形之一,公司可以通過證明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來阻卻股東行使知情權。
本案中,二被上訴人要求對上訴人行使知情權,上訴人認為李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及王宏作為股東的延安高第集團華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不同意被上訴人行使知情權。
經審查案涉證據,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主要為石材的開采、加工銷售,延安高第集團華盛投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主要為酒店、房地產投資,王宏并非延安高第集團華盛投資有限公司高管且占股比例僅為5.45%,而被上訴人李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已注銷。
上訴人并未舉證二公司與上訴人之間在客戶范圍、經營區域、實際經營內容等存在競爭或重合的情形,無法證明上訴人與陜西圣通恒基石材有限公司及延安高第集團華盛投資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故一審認定上訴人與上述二公司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競爭關系,并無不當。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無法對公司行使知情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查閱“會計憑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是制作會計賬簿的基礎。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知悉,最主要的內容之一就是通過查閱公司帳簿了解公司帳務狀況。公司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真實經營狀況。一審認定二被上訴人作為股東有權查閱本公司會計憑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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