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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利潤分配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它關系到股東的投資回報和公司的長遠發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進行利潤分配。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候盡管股東會已經通過了利潤分配方案,但由于種種原因,公司未能實際執行這些決議。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是否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公司履行分配利潤的義務呢?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解讀,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
Y公司是J公司的股東。2015年、2016年及2018年,J公司均召開股東會會議,通過了股東年度利潤分配議案并載明了利潤分配完成的時間;后因J公司拒絕執行股東會決議,Y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分配利潤。
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股東是否有權依據股東會作出的利潤分配決議要求公司分配利潤,答案是可以。
依據《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取得分配利潤是股東享有的一項重要法定權利,在通常情況下,這項權利處于邊界不清的狀態,可一旦該權利經過股東會決議的確認,即通過法定的提取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程序后,股東抽象利潤分配請求權就轉化為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該具體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性質上屬于普通債權,股東可以債權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據利潤分配決議分配利潤。
秦嘉澤律師團隊提醒,在股東會的利潤分配決議作出之前,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此時股東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除非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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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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