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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多發高發,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長汀法院現公布一起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通訊工具幫助,進而觸犯詐騙罪的刑事案件。旨在提醒廣大群眾:電詐陷阱就在身邊,提高警惕才能守好“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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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4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在網上了解到手機可以幫別人撥打詐騙電話有利可圖,即按照上家“缺錢找我”(另案處理)的引導,同時打開兩部手機揚聲器,一部手機通過QQ語音通話接通詐騙分子,另一部手機撥打不特定受害人電話,進行語音中轉,使得雙方可以直接通話。“缺錢找我”按每小時人民幣150元的價格結算費用給被告人曹某某。2024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曹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2張電話卡為詐騙分子提供通訊服務,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079元,造成被害人被騙金額59072元。
法院審理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為詐騙分子提供幫助,造成被害人被騙金額達5907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曹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零七十九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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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本案當中,被告人曹某某為電信詐騙分子提供幫助,造成被害人被騙金額達59072元,依法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情形。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情節,可以減輕處罰。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電信網絡詐騙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提供幫助,構成詐騙罪共犯,切不可因貪圖蠅頭小利步入違法犯罪的道路。同時廣大民眾也應當提高自身防詐防騙意識,天上不會掉餡餅,仔細甄別各類信息,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 供稿:賴榕冰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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