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明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要挾手段迫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強行索要公私財物。
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該罪主觀上需為直接故意,且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若行為人無此目的,或索取財物的目的合法(如債權人催討欠款時使用帶有輕微威脅的語言),則不構成此罪。
前面的《兩代人十年維權,代理人因“敲詐勒索”被跨省刑拘》《關鍵6天:復盤裴春亮夫婦介入李道國環境賠償案全過程》等文章已經給出證據,佐證李道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1、大量舉報材料、衛星圖片、政府處罰決定書(非法占地、環評造假被撤銷)和中院判決書,共同指向中全公司長期、非法的破壞行為給儲備窯村民造成了實質性損失,中全公司首先構成侵權之債。
2、2025年1月25日,張x梅、村民代理人李道國和張村鄉黨委郭書記,三方一起審核、修改《賠償協議書》。隨后,張村鄉政府作為見證方,中全公司作為甲方,由李道國代理的11戶村民作為乙方,三方共同在自愿的前提下簽署了《賠償協議書》,明確甲方向乙方支付環境賠償款總額為380萬元。
3、關鍵證據顯示,李道國在收到200萬來自個人賬戶的款項后,后發現支付主體與協議約定不符,全額退回,其作為代理人并未實際獲利。
近日,村民提供的重要證據,更直接印證李道國的行為系為11戶村民追討賠償,無任何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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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顯示,儲備窯的11名村民“委托事項的具體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協商談判、提起訴訟、參與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簽署調解協議或賠償協議、領取賠償款項、主持賠償款分配等。”
也就是說,11名村民早在2019年6月25日,便事先委托李道國全權處理“領取賠償款項、主持賠償款分配”等事宜。
李道國雖然未能第一時間識別張x梅與2025年1月25日通過個人賬戶給自己轉款是在“挖坑”,但第一筆款項(100萬)到賬后,李道國第一時間在村民維權群,向11名村民告知賠償協議簽署和款項到賬情況,并且明確表示“年前先給每家轉點錢”,“其他年后我們再商量怎么安排”。
此舉足以證明,李道國系代村民代收賠償款,絕非隱匿款項、據為己有。
無非法占有之念,無強行索財之舉,李道國的行為是正當維權,何罪之有?
愿公道昭彰,還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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