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是機動車上路的“強制保險”,在車輛轉讓或續保時,因信息未及時同步,可能出現重復投保的情況。那么,重疊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該由哪家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讓我們來看看恩施市法院的這起案例。
![]()
![]()
2022年2月,宋某駕駛剛購買的二手車與陳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全責。經查,宋某所駕車輛原車主已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宋某對此并不知情,又自行在乙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兩份交強險的保險期間存在重疊。
事故發生后,陳某起訴索賠,經法院調解,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陳某賠付了108000元。甲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兩份交強險的重疊期內,乙保險公司也應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遂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訴,向乙保險公司追償54000元及資金占用費。
![]()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兩份交強險重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理賠責任,先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后投保的保險公司追償。
根據《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投保一份以上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成立在先,事故賠付責任依法應由其承擔,其無權向乙保險公司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其自行負擔。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
![]()
交強險的設立初衷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若允許同一車輛通過重復投保交強險獲得雙重賠償,不僅違背了交強險的制度設計初衷,也可能引發道德風險,甚至變相鼓勵“超額投保、不當獲利”,損害保險行業的正常秩序。因此,我國法律和行業規范均明確規定,同一機動車只能投保一份交強險,重復投保的,僅由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交強險重復投保多發生在車輛轉讓、過戶環節。法官提醒:車輛受讓人在購車時,務必核實車輛現有交強險的投保情況,可通過保險公司、交管部門等渠道查詢,避免不知情下重復投保。車輛轉讓后,應及時辦理交強險的變更手續。同時,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時,也應加強審核,通過信息系統核查車輛的現有投保狀態,從源頭減少重復投保的發生。
交強險的核心是保障而非獲利。無論是車主還是保險公司,都應遵守交強險的相關規定,共同維護規范有序的保險市場秩序,讓交強險真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兜底保障。
來源丨駐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唐 苗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