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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費用擔保制度多見于普通法國家,目的在于被告可以要求居住地不在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原告提供擔保,用于支付可能判給被告的訴訟費用。本文介紹了費用擔保制度的概念和部分普通法國家商標領域中的法定規定,以期展示普通法國家商標程序中費用擔保制度的特點,為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費用擔保制度 商標法 普通法
一、費用擔保制度概述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制度(下稱“本制度”)目前不僅廣泛存在于普通法國家的商事仲裁領域和訴訟程序中,商標領域中撤銷程序、異議程序、無效程序等亦有規定。本制度最初起源于羅馬法中“用于支付判決款項的保證金(Cautio Judicatum Solvi)”的概念[1],我國大陸地區目前無相關制度。《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費用擔保”為“在實踐中,被告可以要求居住地不在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原告提供擔保,用于支付可能判給被告的訴訟費用(In practice. A security which a defendant in an action may require of a plaintiff who does not resid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for the payment of such costs as may be awarded to the defendant.)”[2]。
法理上,本制度在商標領域的實施有助于遏制程序濫用,保障當事人裁決金額的執行,從而維護程序的公平正義。商標領域中的本制度亦具有從屬性和補償性的特點,程序法中的主從關系在本制度的實務應用中有所體現,費用擔保程序作為一個臨時保全性質的程序,通常依附于撤銷程序、異議程序或無效程序等。實踐中當主法律行為終止,作為從法律行為的費用擔保程序可能未到最終截止日,也會隨之終止。本制度所設置的目的是補償性的,所擔保的費用是補償勝訴一方的支出,而非懲罰敗訴方。下文將對澳大利亞、英國和新西蘭三個普通法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
二、部分國家商標領域中的費用擔保制度
(一)澳大利亞
在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下稱澳大利亞《商標法》)、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條例》(下稱澳大利亞《條例》)以及澳大利亞《商標實踐與程序手冊》(下稱澳大利亞《手冊》)中均有獨立章節明確詳細闡述對本制度的法律規定。
澳大利亞《商標法》第222條規定[3],如果某主體既不在澳大利亞居住,也不在澳大利亞經營業務,其根據本法提出反對或根據本法第9部分向注冊官(Registrar)申請將商標從注冊簿中移除,注冊官可以要求該主體提供程序的費用擔保,如果未提供擔保,注冊官可以終止該程序。
澳大利亞《條例》第17A.73條[4]是《商標法》第222條的等效規定,只是調整對象從澳大利亞本國商標換成了馬德里指定澳大利亞的國際商標。《條例》的附表8[5]第一部分的表格詳細列明了反對類程序的各個步驟以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經評估測算后,建議費用擔保程序申請人可主張的每一步驟的最高金額。這一附表在實務中也是多數申請人主張費用具體金額的依據。
澳大利亞《手冊》第55章第7節[6]非常詳細闡述了在澳大利亞商標反對類程序中,費用擔保制度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情況。在商標程序中要求提供費用擔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一筆由注冊官代為保管的資金,以便程序的勝訴一方在勝訴時可以獲得該筆資金。程序結束后,如果未判決要求提供擔保的一方承擔程序費用,則該款項將全額退還給該方。實踐中,這一程序多數啟動是因為參與程序的當事人的申請,注冊官本身通常不會主動啟動費用擔保程序。
(二)英國
在英國《商標實踐手冊(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7]中,費用擔保被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提供一筆足以支付其在程序中敗訴時所需承擔的程序費用的款項(Security for costs is the provision of an amount of money by one party sufficient to cover that party’s liability for costs in proceedings should they lose.)。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68條及英國《2008年商標條例》第68條規定英國知識產權局審裁處(Tribunal)對是否要求提供擔保有權酌情決定。審裁處一般可以對申請商標但遭遇異議程序的當事人、提起異議程序的當事人或撤銷程序、無效程序、更正程序的申請人或被攻擊商標的所有人裁令提交擔保。英國同樣規定了在商標程序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在英國開展業務,或在英國沒有資產或沒有足夠的資產來支付對其作出的任何商標程序費用裁決,通常會被要求提供相關程序的費用擔保。較為特殊的是,當事主體若在之前有過未支付審裁處、歐盟知識產權局(脫歐前)或法院先前裁定費用的經歷的,也會被要求提供費用擔保。
在英國《商標實踐手冊》中還規定,英國本土的當事人向住所或慣常居所在《布魯塞爾關于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公約》和《盧加諾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請求提供費用擔保的一般不得被批準,除非英國當事人能夠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對于敗訴賠付存在實質性困難,因上述兩個國際公約確立了有效機制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敗訴賠付可被執行。
(三)新西蘭
根據新西蘭《2002年商標法》(下稱新西蘭《商標法》)第167(1)條[8],如新西蘭知識產權局長官(Commissioner)確信當事人并非新西蘭居民且未在新西蘭持續開展業務,或未計劃在新西蘭開展業務,并有理由相信該當事人若敗訴將無力支付對方的程序判賠費用,則可要求程序當事人提供費用擔保。
新西蘭《商標法》第167(1)(a)條[9]闡明了實行本制度的目的,即確保當事人遵守新西蘭知識產權局長官可能作出的任何關于費用裁定。法律認為對非新西蘭居民或未在新西蘭開展業務的當事人強制執行程序判賠費用裁決可能較為困難,本國當事人向境外當事人追討程序判賠的花費有時可能都超過能夠追回的金額。
新西蘭《商標法》第167(1)(b)條[10]規定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對方當事人可能無法支付程序判賠費用,則可以在任何一方產生更多費用之前確保其支付,即提起費用擔保申請。有裁量權的官員必須確信相關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結束時將確實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才會批準費用擔保請求。如果申請費用擔保令時沒有或證據不足,申請將被駁回。通常情況下,判令繳納的擔保金總額為一般為擔保申請人可采取的所有步驟依據官方費用標準計算的總和。如果雙方均有專業律師代理,知識產權局長官的通常做法是指示將保證金存入被要求提供保證金一方的律師的信托賬戶。在新西蘭商標領域中,費用擔保款項的本質是信托資金,為申請人的利益而保管。
綜上可以看出澳大利亞、英國和新西蘭三個普通法國家均在各自的《商標法》中對本制度有所規定,在適用對象上,三國的規定非常具有共性,即當事人并非本國居民,也不在本國經營業務,并存在無法賠付裁決費用的可能性。但在細節上三國的規定略有不同,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對于相關費用的計算標準都有明確規定,新西蘭尤其在擔保金的性質上有信托資金的特點,英國則存在有過未支付審裁處、歐盟知識產權局(脫歐前)或法院先前裁定費用的經歷的當事人被要求費用擔保的特色。
三、我國商標領域引入費用擔保制度的可行性與風險思辨
費用擔保制度屬于程序性保障措施,是訴訟或行政程序啟動前后,為保障程序順利進行、防止程序濫用而設置的程序性機制。本制度在普通法國家商事領域應用廣泛,澳大利亞、英國、新西蘭等國家也在其商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中對費用擔保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我國大陸地區商標法中尚未有類似規定,是否引入或借鑒,值得研究。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不乏對引入本制度的討論,2025年12月22日,商標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但在本次商標法修訂草案中,未引入本制度。
(一)我國現行《商標法》中沒有設立費用擔保制度
我國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的受理,要求申請人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官方規費,涵蓋商標異議、撤銷、無效宣告、駁回復審、撤銷復審等法定程序。此外,在我國大陸地區商標民事侵權訴訟中,權利人勝訴后,可依法向法院主張其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由敗訴方承擔。在訴前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特殊程序中,法院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以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錯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商標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時,須依照《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提供擔保,用于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后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可見,我國已存在多類型程序性費用,但“為對方的應訴成本提供擔保”這一層面尚未有規定,特別在商標領域中。盡管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在商標授權確權及維權案件程序中,設定了各類行政及司法程序啟動須繳納的費用,但均未規定可要求相關當事人提供額外的“費用擔保”,以覆蓋對方應訴產生的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維權成本。
(二)《商標法》 修訂草案中遏制程序濫用的機制
為震懾惡意提起商標訴訟及濫用商標程序的行為,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救濟與規制機制。其中,修訂草案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其核心要義在于將合理開支獨立于所有賠償計算方法之外,即使法院適用法定賠償酌定損害賠償數額,權利人因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法院也應另行判賠。此舉有助于化解權利人難以獲得足額賠償的現實困境,避免維權成本被打包進“法定賠償”的尷尬。修訂草案第七十八條新增“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彌補了現行《商標法》的立法空白,明確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行為人,不僅要受到法院的司法處罰,還應對其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澳大利亞、英國、新西蘭等普通法國家采用事先收取擔保費用的方式,確保相關當事人敗訴時,能夠向對方支付因應訴產生的合理費用,防止惡意申請人濫用程序、騷擾權利人。通過商標法修訂草案可以看出,我國大陸地區解決此類問題的實務趨勢與規制路徑與普通法國家不同,選擇的是通過事后追責與民事賠償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商標程序濫用行為的遏制與救濟。
(三)我國引入費用擔保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來,我國大陸地區商標侵權賠償體系不斷完善,侵權賠償數額顯著提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場景不斷拓寬,但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賠償款項的足額給付問題始終面臨嚴峻挑戰。不可否認,在我國大陸地區商標授權確權以及侵權訴訟中引入本制度,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作為一項程序性保障措施,能夠從源頭遏制程序濫用及惡意訴訟行為,通過要求申請人事先足額提供費用擔保,可在程序結束后及時填補權利人因應訴產生的合理開支等維權損失,有效降低后續賠償款項的執行難度和執行風險。
但這一制度的引入,其潛在的風險與問題也不容忽視。首先,費用擔保數額的標準難以統一,計算依據難以達成共識。若金額設定過低,則無法發揮遏制程序濫用的作用;若金額設定過高,則易變相抬高提起相應商標法律程序的門檻。其次,我國大陸地區市場主體資金實力差距顯著,中小微企業、個體經營戶等市場主體,往往資金實力較為有限,預先提供費用擔保,將加重其提起商標法律程序的經濟負擔和訴累,甚至可能導致部分當事人因無力提供擔保而無法啟動正當的維權或救濟程序。此外,本制度的引入,可能會增加行政與司法程序的復雜性,引發當事人對擔保決定本身的復議、申訴,進一步擠占行政與司法資源,降低商標授權確權、侵權糾紛處理的辦案效率。
綜上,本制度與我國通過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的事后追責與民事救濟模式各具特色。前者能夠從源頭遏制程序濫用、消解權利人維權成本無法獲償的顧慮、保障勝訴方及時獲得補償;后者通過惡意訴訟民事賠償、維權合理開支賠償、懲罰性賠償,輔以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等多重制度安排,構建起多層次事后救濟體系,同時可避免事前提供擔保對中小市場主體造成額外負擔。但需注意的是,兩種模式并非完全對立,若針對反復惡意啟動程序的特定主體增設費用擔保條款,與事后救濟模式形成功能互補,將有利于進一步健全我國商標程序濫用的法律規制體系。
注釋:
[1]方祉一:《論我國國際商事仲裁中費用擔保制度的確立》,福州大學2018年碩士學位論文
[2]Black's Law Dictionary,https://www.latestl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5/04/Blacks-Law
Dictionery.pdf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3]Trade Marks Act 1995,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969/asmade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4]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Australia,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2883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5]同前注[4],Trade Marks Regulations 1995, Australia,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legislation/details/22883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6]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 https://manuals.ipaustralia.gov.au/trademark/7.- security-for-costs ,2025年11月28日訪問
[7]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https://www.gov.uk/guidance/trade-marks-manual/tribunal-section,2026年3月9日訪問
[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訪問
[9]同前注[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訪問
[10]同前注[8],Trade Mark Hearings-Security for costs,https://www.iponz.govt.nz/get-ip/trade-marks/hearings/current-hearings/security-for-costs/,2026年3月9日訪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胡英鑫 陳燕 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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