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次日領(lǐng)證,從結(jié)婚到離家僅22天。2024年11月,江西宜春的劉某,在一家婚介公司的撮合下,與重慶永川女子張某相識,第二天二人便辦理了婚姻登記,劉某向張某支付了12萬元彩禮及5000元見面禮,加上婚戀服務費等,累計花費近30萬元。
然而婚后不到一個月,12月4日,張某便離家出走,之后更是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但更令人瞠目的是,法院判決離婚后,張某次月就與另一名男子登記結(jié)婚。
2025年3月,貴陽市南明區(qū)公安分局將此案以詐騙立案偵查。同年9月,張某被警方抓獲歸案。2026年5月11日,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據(jù)悉,婚戀公司在輿論壓力下,退還了17萬余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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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糾紛很常見,大多是彩禮要不要退、退多少的民事問題。但騙婚直接構(gòu)成詐騙罪,是要坐牢、留案底的刑事案件。可能有很多網(wǎng)友疑惑,怎么區(qū)分一段婚姻到底是感情不和,還是蓄意詐騙?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要看行為人有沒有真實的結(jié)婚意愿,有沒有將婚姻作為非法占有財物的工具。
普通彩禮糾紛中,女方雖然可能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離婚,但在締結(jié)婚姻時是有真實意愿共同生活的。而騙婚型詐騙,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根本沒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打算,結(jié)婚只是獲取彩禮的手段。
在本案中,張某與劉某相親后第二天就領(lǐng)證、婚后反常分居、張某離婚后第二個月就嫁給他人,可能會成為認定結(jié)婚騙取財物的佐證。
這些事實疊加在一起,足以讓人合理懷疑張某從一開始就沒有與劉某共同生活的真實意愿,結(jié)婚只是獲取12萬元彩禮的手段。司法實踐中,以結(jié)婚為名騙取財物的行為,一旦被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即構(gòu)成詐騙罪。
雖然本案表面證據(jù)對張某不利,但作為辯護律師,仍可從以下幾個方向?qū)ふ彝黄瓶冢?/p>
一是論證感情破裂的真實性。張某可能辯稱,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等客觀原因?qū)е聼o法共同生活,離家出走是無奈之舉,而非蓄意騙婚。相親次日領(lǐng)證雖然倉促,但不能直接等同于沒有結(jié)婚意愿,現(xiàn)實中也有閃婚夫妻長期和睦的案例。如果張某能夠提供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jù),證明她曾嘗試與劉某溝通、磨合,只是最終失敗,那么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就可能被動搖。
二是對12萬元彩禮用途的合理解釋。張某若能夠說明彩禮的流向(如用于籌備婚禮、購置家電、償還共同債務等),并提供相應憑證,即便未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可能主張其并無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只是消費方式不當。
三是質(zhì)疑離婚次月再婚的證明力。張某再婚的時間點雖然敏感,但可以主張離婚判決生效后,張某已是單身,法律上享有自由再婚的權(quán)利。再婚行為本身不能直接證明當初結(jié)婚就是為了騙彩禮,二者之間缺乏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如果張某能夠證明其再婚對象是離婚后認識的,這一情節(jié)的殺傷力就會大大降低。
四是爭取將案件定性為民事糾紛。如果能夠證明雙方確實存在短暫的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數(shù)日、共同外出就餐、有夫妻生活等),即使時間很短,也可以主張雙方存在真實的婚姻關(guān)系,彩禮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非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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