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貴州畢節的一位女老師周某,在法制宣傳活動結束后,被校長叫去陪上級領導喝酒。那天的酒桌上,她說不上話,也不敢不喝,硬著頭皮挨個敬了十五六杯。都是五十多度的白酒,幾杯下肚她就撐不住了。酒席散了,她迷迷糊糊地上了國土所所長王某貴的車,她以為能回宿舍,結果卻被帶到了一個完全陌生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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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她再次醒過來,已經是傍晚六點多鐘,她發現自己一絲不掛,躺在一張陌生的床上。枕套里塞滿了避孕套,地上也有拆過的痕跡,她腦子懵了,但再遲鈍也明白出事了。后來她想起來,自己在衛生間里反鎖過兩道門,昏睡過去之后,那個所長是從窗戶爬進來的。
一個26歲的未婚女老師,剛參加工作一年,在鄉中學教書,家在外地,她唯一的想法就是報警,給自己討一個公道,可就是這最后一條路,差點讓她比那場遭遇還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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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那天,給她做筆錄的是派出所教導員鐘某聰,她和這個人并不陌生,前一天中午在酒桌上剛敬過他酒。鐘教導員了解完情況,沒有張羅立案,也沒有安排現場勘查,而是很有經驗地告訴她:“戴避孕套不算強奸。”
周某當時聽得愣住了。
這是教了幾年書的老師,頭一回知道世界上還有這么荒誕的法律解釋。她反駁不了,也不敢激怒面前穿制服的人。鐘教導員又說,你要是想繼續在學校教書,就別聲張,別鬧大,你不可能扳倒王某貴的,還勸她私了,說什么“這都是你自己弄的,我會替你保密”。
什么意思?被人灌醉了,被暴力侵犯了,卻成了“自己弄的”?就因為對方是用避孕套實施的侵犯,就成了合法行為?那照這個邏輯,戴手套殺人是不是也不算殺人?藏匿贓物不算盜竊?
一個受害人,還沒從創傷里緩過來,又被執法者冰冷地捅了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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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怎么也想不通,但她沒有閉上嘴,她的母親、男友、同事都站在她這一邊。5月20號,畢節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奸罪對王某貴刑事拘留,可到了6月3號,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準逮捕。意思是,盡管鑒定結果明確顯示發生關系,盡管床上和屋后有避孕套,可這些證據還不夠“充分”。
隨后,各種“私了”的勸說接踵而至,有人打著國土局的名義找到周某的母親,說別鬧了,我們可以談談,有人通過她的親戚傳話,說局長想見見她們,周某的母親拒絕了:我們雖然窮,但錢買不到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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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騰了幾周,案子還是原地踏步,周某的耐心和恐懼都被磨得差不多了,可她沒認命,她把事情經過寫下來,發到了網上。
帖子一出來,輿論炸了。媒體跟了進來,記者們去畢節采訪、取證,一點一點把案件的全貌拼了出來。報道里出現的那些細節,讓無數人憤怒到說不出話:一個鄉村中學的法制宣傳活動,結束后竟然是校長強令女老師去陪酒;而酒桌上坐著的,全是當天普法活動的所謂“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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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有人問周某,第一次報警之后,你覺得案子還能辦下去嗎?她沉默了很久,說了一句:“我當時覺得誰也幫不了我。”
但最后,幫她的是她自己的勇氣,她是用一條帖子和所有人都看得見的傷疤,換來了公道。7月13號,王某貴被檢察院批準逮捕了。同月,鐘某聰被撤職,留黨察看,跟他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交警大隊教導員張某和阿市派出所所長王某,也被撤職處分,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懲罰。
2011年12月,畢節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貴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周某六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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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這起案件,最刺痛人的不是施暴本身,而是那個派出所教導員輕描淡寫的一句“戴避孕套不算強奸”。一個最應該懂法律的人,當著受害人的面曲解法條,試圖把一樁刑事案件輕輕放下去,這背后藏著的,不是一句口誤或“方法方式不當”,而是執法者對受害者的冷漠,和對權力的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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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雖然過去多年,但其中的教訓至今仍然值得每個人警醒。對年輕女性而言,在應酬場合中要時刻保持清醒,切勿因礙于情面而過度飲酒,把自己置于危險境地,一旦遭遇侵害,務必第一時間報警并保留證據,不要因為恐懼或羞恥而選擇沉默。同時也要提醒所有人,請停止對受害者的無端指責——真正該被譴責的,永遠是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
最后想說,法律從不偏袒任何人,但有的時候,它需要勇敢的人站出來敲響第一聲。周某做到了,希望更多人也能做到。當然,還是希望這樣的事情,以后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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