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費縣一男子因照顧身患偏癱、不能自理的老父親,被鄰居嫌棄家中“有味”,多次發生爭執。據指控,事發當日,鄰居酒后上門質問其家中異味問題,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并引發肢體沖突。男子辯稱遭鄰居持棍擊打后,為保護年邁患病的父親將鄰居砍傷,最終致鄰居經搶救無效身亡。
該男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提起公訴,該案于5月21日、22日在費縣看守所一審開庭審理,目前案件尚未宣判。
男子涉案行為屬于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5月29日,一場針對該案的研討會在京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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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到右依次是:葉希善律師、馬某玲、譚某龍四叔、連大有律師)
多家媒體的編輯記者現場參與了旁聽與討論。與會專家認為,綜合案情判斷,被告人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譚某龍原為費縣第一中學教師,與本案被害人張某民為對門鄰居。譚某龍的父親譚某春身患偏癱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自2023年10月起在譚某龍家中居住。因譚某春穿紙尿褲、墊尿墊等致譚某龍家中異味明顯。加之日常垃圾清理、開門通風等問題,對張某民家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張某民因此與譚某龍產生矛盾并多次發生爭執。
2024年9月20日18時許,張某民酒后到譚某龍家質問其家中異味處理問題,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起訴書顯示,譚某龍辯稱,二人爭執過程中,張某民進入其家中先掐其脖子、后推其額頭撞擊鐵門框,又欲對其父親進行毆打,其從餐桌處隨手抄起東西向張某民揮舞驅趕,張某民向外跑。后譚某龍持砍柴刀追逐張某民,在六樓至五樓樓梯轉角處對張某民頭頂枕部等部位進行多次砍擊,致張某民經搶救無效死亡。
檢方認為,被告人譚某龍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旁聽人員透露,譚某龍辯稱,自己為護住“老父親”,被張某民以一根4公分粗、89公分長的木棍擊打后腦勺,致木棍斷為兩段,1000度的近視眼鏡被打落在地,后在警方偵查人員訊問時還曾嘔吐,辯護律師認為符合腦震蕩典型癥狀。
但在案對譚某龍的身體檢查照片中,并沒有譚某龍右側后腦部位的細節照片,亦未對其進行傷情鑒定。
譚某龍辯稱,自己遭掐脖、木棍擊打后,視線模糊之下,聽到老父親遭到張某民用拳頭毆打的慘叫聲,遂隨手抄起東西向張某民揮舞驅趕,事后才發現自己拿的是菜刀。
旁聽人員透露,譚某龍的辯護律師當庭播放的,事發后譚某龍報警錄音中,可以很清晰地聽到被害人張某民的聲音:“剁了他”“我張某民撕了他”等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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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某春的病例顯示,事發兩小時后入院診斷為“軟組織多處挫傷”“腦震蕩”,但起訴書中并未提及譚某春傷情。
據了解,事發后譚某龍向偏癱的老父親磕了三個頭:“對不住,以后不能再孝順您了。”
“2023年11月份我婆婆去世之后,公公的身子一下子就垮了,自己照顧不了自己。”譚某龍的妻子馬某玲告訴“法度Law”,“老人身體好的時候都住在村里,我們周末才回去一次。我丈夫覺得對我婆婆照顧不夠,所以堅持要親自照顧我公公,想方設法的想讓他多活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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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玲供圖)
馬某玲稱,為了更好地照顧譚某春,譚某龍還自學了山東中醫藥大學中醫學的課程,并獲取了醫學學士學位,日常也會在家里為譚某春熬藥,照顧老人十分精細。2024年11月18日,即在事發之后,譚某龍還獲得了由臨沂市民間中醫交流協會頒發的“先進個人”稱號。
事發前,夫妻二人還曾找中介看房,打算十一假期就買新房搬家。馬某玲表示,其丈夫還曾將此事告知張某民夫婦。
事發當天,正是譚某龍任費縣第一中學教師公示期的最后一天。馬某玲向“法度Law”感慨道,“他備考了4年,每次都是差一點。好不容易考過了,結果在公示期的最后一天就出了事。我想他是沒有當老師的命。”
事發之后,譚某春的狀態急轉直下。譚某龍的妹妹譚某飛向“法度Law”透露,其父親譚某春目前住在養老院,有時神智不清醒。但事發之后,譚某春曾告訴譚某飛:“要不是你哥,我就被打毀了(意為“打死了”)。”
譚某飛稱每天下班后她都會去看看父親,幫忙擦洗,哄著吃碗飯。開庭前她告訴父親:“我明天和后天沒時間過來了,我哥開庭,你要聽話哦。然后我爸帶著哭腔答應了我,眼角流出眼淚了。這時候我一看我爸,他應該是懂的,他就是說不出來。”
檢方指控該案屬于“故意殺人”,但譚某龍的辯護律師認為屬于正當防衛。研討會上,與會專家亦認為該案存在諸多爭議。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式寬律師向“法度Law”分析認為,從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的內容來看,確實存在表述不精準、不恰當的問題,比如:1、張某某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是否達到醉酒的程度?2、在審查查明的事實中,表述為“譚某某辯稱”。3、沒有查明被告人譚某某及其父親的受傷情況。4、未表述被告人譚某某可以從寬處理的情節。
王式寬表示,司法機關需要堅持法定的“證據規則”,精準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如果被告人譚某某系防衛,司法機關應當勇于捍衛“法不得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同時做好釋法說理工作,用心化解矛盾,實現良好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向“法度Law”表示,譚某龍根本不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指控的罪名不應當成立。
連大有表示,首先,從事后方面看,在對方坐下后,譚某龍并沒有再次傷害對方,且立即報警等待警察的到來。因為對方無論從身高、體形上,還是力量、氣勢上都具有優勢,如果有故意殺人和傷害的故意,等對方坐下后,應當繼續傷害對方;其次,從事中的角度看,譚某龍主觀目的只是不想讓病重的父親受傷,是正當防衛行為;再次,從事前的角度看,譚某龍已經和家人商量搬家,并告知張某民家,更不可能存在想傷害張某民的故意;最后,從更宏觀的維度考慮,身為山東人,譚某龍在外地創業返鄉后,經歷了連續4年考編,且案發日是教師編公示考察最后一天。連大有認為,指控譚某龍在編制公示最后一天故意殺人,于情不忍,于理不通,于法不合,于禮不周,于義有虧。
連大有認為,譚某龍的行為應為“正當防衛”,對于一個酒后甚是醉酒后闖入他人家中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甚至是毆打病重老人的行為,為社會所不能容忍。根據2020年兩高一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判斷時要立足防衛人視角,要充分考慮:“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緊張、恐懼情境;不能苛求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完全理性判斷”。
前公安大學副教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葉希善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本案中,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譚某龍提起公訴,但其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矛盾、重大遺漏與舉證偏頗,結合全案情節與法律規定,不能排除譚某龍行為成立正當防衛的高度可能性。
葉希善認為,首先,檢方對作案工具的表述前后不一,先稱譚某龍隨手抄起物品驅趕,后直接認定其手持砍柴刀追逐砍擊,未對工具轉變作出合理解釋;同時,檢方完全遺漏被害人持4公分粗、89公分長的木棍擊打譚某龍后腦勺致木棍斷裂、譚某龍高度近視眼鏡掉落并出現腦震蕩嘔吐,以及譚某龍聽到父親遭被害人毆打慘叫等關鍵防衛情節,且警方未對譚某龍進行傷情鑒定,案卷也缺失其右側后腦受傷的細節照片,取證存在明顯瑕疵。
其次,本案應劃分為屋內與樓道兩個現場綜合判斷不法侵害是否持續,在第一現場即譚某龍家中,爭議集中在第二現場,即六樓至五樓樓道轉角,依據最高法關于正當防衛的指導意見,不法侵害暫時中斷或被制止但仍有繼續侵害現實可能性的,應認定侵害仍在進行。本案中被害人被砍后仍揚言要搞死譚某龍、毆打其父親,對立與攻擊情緒未消除,被害人放置在五六樓平臺處的粗木棍可被用作高度危險暴力工具,且被害人酒后情緒失控、體型明顯占優,結合此前多次鄰里沖突,其仍具備繼續施暴的現實危險性,因此樓道內的砍擊行為仍可成立防衛。
此外,葉希善認為,譚某龍本是備考四年即將入職的中學教師,為人孝順,為照顧父親自學中醫并獲得學位,事發前已計劃搬家避嫌,無主動傷人動機,沖突完全由被害人酒后上門挑釁引發,綜合全案事實與證據,譚某龍的行為具有明確防衛性質,檢方故意殺人罪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存在瑕疵,法庭應重點審查正當防衛是否成立,而非徑直定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趙朋樂律師告訴“法度Law”,綜合全案證據來看,這是一個“孝子在家中為保護病父而反抗酒后暴力入侵者”的悲劇。雙方此前因生活瑣事產生的矛盾,并非案發直接原因。直接誘因是鄰居張某民醉酒后主動上門,非法侵入住宅并毆打譚某龍身患偏癱、無自理能力、年近七十的父親。控方敘事完全繞開了對正當防衛的必要審查,其邏輯是“死了人—構成故意殺人”,這是典型的“唯結果論”,與“兩高一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堅決防止“誰死傷誰有理”的司法精神背道而馳。
趙朋樂認為,譚某龍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無限防衛權)。
趙朋樂指出,第一,不法侵害的性質屬于“行兇”。張某民從酒后非法侵入住宅,到徒手掐脖攻擊,再到使用足以致命的粗棍猛擊譚某龍后腦(導致木棍當場折斷),并持續毆打其毫無反抗能力的患病父親。這一系列在短時間內密集發生的暴力行為,整體已構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法律意義上的“行兇”。這正是適用無限防衛權的前提。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狀態從未中斷。本案中,根據報警錄音等證據,張某民跑出家門后,在樓道內仍高聲叫囂要“撕了”、“剁了”譚某龍。同時,樓道平臺處還有他本人放置的另一根長棍。這清晰表明,侵害人主觀上沒有放棄侵害,客觀上仍具備立即反撲的意圖和條件,危險狀態持續存在。譚某龍后續的行為,是在這種持續威脅下,為徹底消除危險而采取的防衛行為的自然延伸,目的是防衛。
第三,評判防衛行為必須立足防衛人當時的極端情境。必須正視譚某龍當時的真實狀態,他在毫無防備下遭襲,近視1000度的眼鏡被張某民打掉,視線嚴重模糊,在頭腦發蒙中還要面對父親被持續毆打。在這種精神高度緊張、視線受阻的生死關頭,要求他在瞬間精準判斷侵害是否停止、并理性選擇所謂“更溫和”的工具,是強人所難,違背基本人性。
趙朋樂強調,該案的認定取決于法院是否采納“立足于防衛人情境”的司法理念。將譚某龍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僅是本案事實與法律的正確適用,更是向社會傳遞“法律堅定保護守法者反抗不法侵害”的清晰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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