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數額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履行周期長、資金投入大、涉及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的特點,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中約束雙方履約行為、彌補違約損失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的順利履行和糾紛的高效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科學合理的違約金約定應當遵循以下五個核心原則:第一,區分不同違約情形分別約定。針對發包方逾期支付工程價款、承包方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項目經理擅自更換、高估冒算結算價款等不同違約行為,分別設置對應的違約金條款。第二,優先約定計算方式而非固定數額。第三,設置合理的違約金上限。為避免違約金數額過高導致被法院調整,應當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通常為合同總價的 10%-20%。第四,明確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關系。約定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超出部分的損失",這樣既保留了違約金的便捷性,又能保障守約方獲得充分賠償。第五,參考行業慣例確定比例。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違約金的調整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超過實際損失 30% 的部分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過高而予以調減。
人民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交易類型、行業慣例等。
三、工期延誤違約金和工程質量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針對不同違約行為的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但總額不得過分高于實際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違約金是針對特定違約行為約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果承包方實施了兩個獨立的違約行為,即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不合格,這兩個行為分別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不同義務,造成了不同的損失,那么發包方當然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分別主張對應的違約金。但是,同時主張多項違約金并不意味著可以無限累加。如果多項違約金疊加后的總額過分高于實際造成的總損失,違約方仍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在審查時,會將多項違約金的總額與守約方的總損失進行比較,如果總額超過總損失的 30%,一般會認定為過高而予以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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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曉璞律師
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專業律師,代理案件,經驗豐富,最大程度爭取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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