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年輕律師的轉所困境與行業之殤一
2023年秋天,鄭州的一家律所靜悄悄地完成了轉讓。
沒有鑼鼓喧天,沒有賓主盡歡。一份協議簽下去,律所的主人換了,公章換了,主任換了。對于所里的大多數律師來說,這件事就像窗外的秋風,吹過了,也就吹過了。
沒有人覺得這會與自己有關。
二十六歲的李明(化名)也不例外。他1998年出生,2022年實習結束,在這座城市剛剛扎下根。作為一名執業不滿兩年的年輕律師,他每天想的是怎么把案子辦好,怎么在這個行業里活下去。律所轉讓這種事,在他看來是“上面的事”,與自己這個小律師無關。
實控人——也就是他父親的朋友、律所真正的掌舵者——跟他說:“所轉讓了,但我們還是獨立的團隊,你接著跟我干就行了。”
他點點頭,繼續埋頭辦案。
他不知道的是,從這一刻起,他已經不知不覺地走進了一個死胡同。而這個死胡同,將用整整三年的時間,教會他一個殘酷的道理:
在這個行業里,有時候,你連離開的資格都沒有。
二
2024年,相安無事。
李明繼續跟著實控人做案件。實控人談下案子,開好公函,交給他去辦,給他發報酬。對面的新團隊搞銀行不良資產業務,跟他們業務不交叉,從不開會,也不分案子給他們。大家各干各的,井水不犯河水。
日子就這么過著。李明覺得,雖然律所換了牌子,但活兒還是那些活兒,人還是那些人,沒什么不一樣。
他錯了。
2025年3月,平靜被打破了。
律所的現任主任突然發難,說有人偽造律所的公函辦理案件,點了李明和另一位原所律師的名。話講得很重——“偽造”“報警”“一查到底”。
李明懵了。
什么偽造?我辦的案子都是實控人開的公函,怎么就成了偽造?
緊接著,主任話鋒一轉,拋出了一個條件:除非前任登記主任把這個所“接回去”,并且賠償她的損失,否則這件事沒完。
李明這才明白過來——所謂的“偽造公函”,從來就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是一場談判的籌碼。
是一個把人逼到墻角的工具。
三
李明要求轉所。
主任不給開公函,不給辦手續。理由翻來覆去就是那一句:這個所問題很大,偽造問題要一查到底。但如果“接回來+賠償損失”,一切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翻譯一下:你想走?可以。先讓我滿意。
李明去律協維權。2025年7月1日,律協組織調解。主任在會上說,2023年11月就把公章換了,不是從她這里開的公章她不認。
律協問:換公章,你通知涉事律師了嗎?
答:沒有。
李明當時就不愿意了——你換了公章不通知,我們怎么知道?這不是坑人嗎?
調解不成。主任在律協辦公室當場打了110。
事情開始變得荒誕。
四
2025年9月,李明接到經偵大隊的電話:律所指控你們沒經過律所接案件,涉嫌偽造印章罪和職務侵占罪。
李明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跟警官講了一遍。說完他問:“警官你們怎么看?”
警官的回答很有意思:“我考慮這就不是我們管的事。私自收案收費,這不是律協和司法局管的嗎?我們也有駐所律師,我們也研究了,就是個新舊公章的問題,沒有犯罪事實。這完全是內部管理問題,不歸公安管。”
頓了頓,警官又說:“我們當場就解釋了原因,你們主任不依不饒,不認可我們的說法,那我們沒有辦法。”
不依不饒。
這四個字,精準地描摹出了李明這一年多來的處境。不是他有問題,是對方不讓他沒有問題。不是法律站不住腳,是有人拒絕讓法律站住腳。
李明和實控人、另一位涉事律師一起去經偵大隊做了筆錄,交了轉讓協議。案件撤銷。對方申請復議,被駁回。
刑事這條路,走不通。
五
刑事走不通,就走民事。
2025年12月,主任以個人名義起訴實控人和三名原所合伙人,要求解除《律所股份轉讓協議》,賠償129萬元損失。1月開庭,被告問:合同都履行完畢了,律所你都經營兩年了,怎么解除?
對方支支吾吾,說律所有一堆問題,但說不出來到底是什么問題——沒有任何處罰,沒有任何投訴,沒有任何糾紛。
開庭沒幾天,撤訴了。
2026年3月,換了個姿勢再來。這次以律所名義起訴,案由是侵權,把李明也列為了被告。指控私自收案收費,要求返還律師費13萬余元。
4月23日開庭。律所抱來一大堆案卷,2003年的流水賬都翻了出來,說實控人控制的十年間轉出了幾十萬資金。訴訟標的額當庭改到了80多萬。
李明答辯:律協和司法局沒說我違規,公安也說沒事,年審你也把我審過去了,現在來起訴?
法庭說改訴訟請求了,重新指定舉證期與答辯期。
五一過后,律所又撤訴了。
兩場訴訟,兩次撤訴。像兩記打在水里的拳頭,聲勢浩大,水花四濺,但什么都沒擊中。
然而對于李明來說,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過程——這個過程里,他的時間被消耗了,他的執業被凍結了,他的生活被懸在半空中,兩年了,落不了地。
律所和律師的年審全部暫停。他想轉所,轉不了。他想執業,執業不了。他像一只被關在透明玻璃罩里的鳥,看得見外面的天空,卻怎么也飛不出去。
六
2026年1月,市局律管處領導親自出面調解。領導很直接,對律所主任說:“給個面子,先恢復律師的執業。該提留提留,按律所的規矩來,得讓律師吃飯。”
律所沒答應。
面子不給。規矩不認。飯不讓吃。
2026年5月,李明和另外三名同樣被困的律師,一起起訴了律所。訴求很簡單:配合轉所,賠償停業損失。
案子交到法院,立案庭研究了十天。最終答復說,他們也沒見過這種案件,不過還是考慮調解,把這個案子流轉到綜治中心去調。
然后就沒有然后了。石沉大海,沒人聯系他們。
李明說:“法院都沒見過這種案子。那我們算什么?被困在律所里的人,連一個案件類型都算不上。”
最近一次調解,在區律管辦。更抽象了。律所主任壓根不說轉所的事,一張嘴就是:“我要從嚴治所,要求交十萬元保證金。”
敲竹杠可以敲得這么清新脫俗,李明也是服了。
律協懲戒委調解的時候,再三強調:“投訴是把雙刃劍,要罰都得罰。”話里話外還是和稀泥,希望他們能調。但“十萬保證金”一出口,李明就知道調解無望了。
律協還說,要給他一個處分,理由是沒從所里拿公函。李明喊冤枉,但也無奈。
“真罰我也認了,但還是解決不了吃飯問題。依舊遙遙無期。”
七
寫到這里,我想起李明在深夜發給我的最后幾條消息。
他說:“要不是我是鄭州本地人,家里還有點錢,這兩年無法執業、轉所,我早餓死了。”
他說:“走不了也執業不了,殺人的心都有。”
他說:“我只是個初出茅廬、人微言輕的小人物。”
我對著屏幕沉默了很久。
一個小人物。一個2022年才執業的年輕律師。一個認認真真辦案子、老老實實跟著實控人干的年輕人。他沒有做錯任何事,卻要為一場與他無關的律所轉讓、一次他沒有參與的權力交接、一個他毫不知情的公章更換,付出三年青春作為代價。
而那個困住他的人,可以在刑事、民事、行政各個領域之間來回切換,可以報警、起訴、撤訴、再起訴,可以在調解桌上獅子大開口,可以把一個人的職業生涯當作談判的籌碼,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出“交十萬保證金”這樣的話。
因為在這個游戲里,主動權和規則解釋權,從來就不在李明的口袋里。
八
李明的遭遇,不是一個孤例。
它是一種行業生態的縮影。在這種生態里,律所主任掌握了律師的“轉所審批權”,而這個權力的邊界在哪里,沒有人說得清楚。它可以被用來解決糾紛,也可以被用來制造糾紛;可以被用來維護規則,也可以被用來綁架規則。
當一個律師連離開的自由都沒有的時候,這個行業的健康,是需要打一個問號的。
轉所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管理的規范、秩序的穩定。但當它被異化為一種要挾的工具、一種報復的手段、一種敲詐的籌碼時,它就從一個制度變成了一堵墻——一堵困住律師的墻。
李明的案子,公安說不歸他們管,律協調解不成,司法局推不動,法院訴訟被反復撤訴又重來,連綜治中心也石沉大海。每一個機構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做了該做的事,但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真正解決他的問題。
因為他的問題,從來就不是“法律問題”。
是一個人的惡意,披上了制度的外衣。
九
夜深了,李明問我:能不能把這些經歷寫成文章?
我說可以。
他又問:有風險嗎?
我說,用化名吧。但故事本身,值得被記住。
值得被記住,不是為了控訴誰,而是為了讓更多人知道:在這個行業的某個角落,有一個年輕律師,因為一場與他無關的紛爭,被剝奪了執業的權利,被困在了一個他不想待的地方。
也為了讓那些制定規則、執行規則、維護規則的人知道:當一個律師連轉所都成了奢望的時候,這個規則的齒輪,一定是哪里卡住了。
李明說他想過去學個別的技術養活自己。
語氣里有疲憊,有無奈,有心灰意冷。
但我知道,他不會真的走。
因為他是一個1998年出生的年輕人。他還有大把的時間,還有滿腔的熱血,還有一個法律人對公平正義最樸素的信仰。
他不會讓一個爛人,毀掉他的一生。
只是,在他重新出發之前,這個行業欠他一個交代。
欠所有像他一樣被困住的年輕律師,一個體面的、自由的、不需要看任何人臉色的出口。
(本文根據昨晚一位律師跟我講述的真實經歷整理,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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