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社交軟件上刷到過這樣的“好消息”:“境外高薪招聘,月入過萬,包機票食宿,無需學歷經驗”;你是否聽身邊朋友提起國外干活很輕松,一年可以賺上百萬……面對這些主動拋來的“橄欖枝”,你是否也曾心動?幻想著通過一次出國打工實現財富自由?請先停下你點擊報名的手指!看似光鮮亮麗的“淘金夢”和“高薪天堂”背后,等待你的不一定是榮華富貴,而是身陷囹圄、有家難回的絕望。
2024年11月,劉某某在朋友賺“快錢”的介紹下,同意偷渡至國外從事走私的違法活動,后在他人安排下偷渡到柬埔寨,先后在6個詐騙園區(因業績不好被當作“豬仔”在詐騙園區間進行買賣)從事虛假投資理財、裸聊敲詐等詐騙活動,直到2026年1月返回國內,累計從事詐騙活動14個月。另查明,2024年9月,劉某某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
劉某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一年內累計在境外詐騙犯罪窩點參與實施詐騙活動30日以上,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同時,劉某某因非法出境于2024年9月被行政處罰,又于同年11月偷越國(邊)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近日,嘉禾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劉某某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的案例不絕于耳,在國家嚴厲打擊的態勢下,卻仍有一些人被“高薪工作”的幌子迷惑,遠赴境外參與電詐活動,等待他們的唯有“淘金夢碎”,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境外絕不是法外之地,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國公民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同樣適用我國法律管轄。天上不會掉餡餅,面對陌生務工信息、境外致富噱頭,務必保持警惕、多核實、多求證、不輕信、不盲從,堅決拒絕不明高薪工作邀約。同時,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法規,通過正規渠道辦理出入境手續,不參與、不輕信任何偷渡出境活動。
法條鏈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團、犯罪團伙的犯罪數額均難以查證,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圖片由AI生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