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編輯張添強,通訊員大律)
近日,一起特殊的高齡再婚離婚財產糾紛案引發關注。安大爺今年80歲了,二十五年前他與李阿姨結婚,李阿姨是大連農村戶口,有一套農村宅基地,前夫因病去逝,留下兩個未成年孩子。五年前李阿姨的宅基地動遷,安置了一套79平方米的產權房,登記在安大爺和李阿姨名下。李阿姨說,動遷前夫妻關系非常好,但動遷后居住環境好了,安大爺的脾氣卻一天天壞了起來,加之安大爺的幾個侄子摻和,多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這套動遷安置房。李阿姨說,一旦離婚,房子歸自己,李大爺得到房子的補償款,錢也有花完的時候,到時侯安大爺又沒有管了,這樣不好,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去年春節后,安大爺“離家出走”,并到大連高新園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動遷安置房,李阿姨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二人不準離婚。沒想到過了半年,2025年11月份,安大爺又到法院起訴離婚,李阿姨聽說,這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有可能判決二個離婚。無奈之下,李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代理自己出庭應訴,并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如果安大爺能夠回心轉意,愿意維系夫妻關系,白頭到老。
庭審中,雙方圍繞案涉拆遷安置房的歸屬、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展開激烈爭議。男方安大爺認為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拆遷所得,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離婚后有權依法分割。而女方李阿姨則主張,涉案房產源于自己婚前名下的農村宅基地,是基于其個人專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原有宅基地權益置換所得,與男方無關。
經王金海律師調查,位于大連高新園區的這套動遷安置房是李阿姨在凌水街道大山村的一塊宅基地動遷所得,原登記在李阿姨名下農村宅基地上的老房屋建筑面積 68.99 平方米,動遷安置后分得的新房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積為 79.38 平方米,增加面積(79.38-68.99)10.39 平方米為夫妻共同財產,折價(每平方米 7600 元×10.39 平方米)78964 元,二人可以平均分割 39482 元。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動遷安置房屋歸李阿姨所有,李阿姨給付安大爺補償款39482元。
王金海律師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和身份專屬屬性,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本案中,安大爺是外地人,非大山村村民,案涉安置房的置換基礎是女方婚前合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地上原有房屋,拆遷安置權益的取得依托女方專屬集體經濟成員身份,男方并非該集體組織成員,亦未對原宅基地、舊房建設翻新出資出力。據此,案涉動遷安置房不屬于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無權主張分割,但增加面積部分,女方李阿姨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李阿姨說,自己前夫因病去逝,自己帶著二個未成年孩子與安大爺再婚,二人一起度過最困難的時期,現在二人都老了,安大爺沒有子女,如果他們離婚,安大爺自己一個人生活確實困難,所以請求法院判決不離婚,愿意一如既往地跟安大爺安度晚年。
在理清財產權屬法理依據的基礎上,法院并未機械適用“第二次起訴離婚必判離婚”的司法實踐,而是充分兼顧高齡老人的特殊晚年處境審慎審理,在理清房產權屬屬性的基礎上,同時充分考量高齡老人晚年安居、照料難題,近日作出判決,再次依法駁回男方安大爺的離婚訴求,用司法溫度守護老年人晚年權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已是古稀、耄耋之年,喪失穩定勞動能力,晚年生活、起居照料高度依賴現有居住條件與伴侶幫扶。若法院貿然判決雙方離婚,男方無自有住房、無固定居所,離婚后將面臨居無定所、無人日常照料的困境,基本晚年生活權益難以保障。結合雙方婚姻現狀、財產權屬事實以及老年人權益保護原則,依據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相關規定,法院認定雙方雖存在夫妻矛盾,但尚未達到必須判決離婚的徹底破裂程度,先后兩次依法駁回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故通常情況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半年后再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本案是法理與人情有機融合的典型司法實踐。一方面,法院精準界定農村宅基地拆遷房的權屬規則,明確婚前宅基地衍生的拆遷安置權益歸屬,厘清再婚家庭財產分割邊界,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另一方面,摒棄“一刀切”的裁判思維,聚焦高齡再婚老人晚年安居、生活照料的現實剛需,審慎把控離婚裁判尺度。該案的判決結果,既彰顯了司法對農村不動產權益的精準界定,也體現了司法對老年群體的溫情守護,為同類高齡再婚離婚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同時引導社會公眾正視老年再婚家庭的特殊性,守護老年人安穩、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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