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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其中,商標在“商品交易文書上的使用”,通常要求突出、清晰地以商標形式出現在商品/服務條款處,并用于表明商品/服務的來源。若僅將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交易文書上,在撤三案件中通常難以被認定為能夠維持商標注冊的有效證據。本文將通過幾則案例,淺析將商標以水印形式在合同上的使用是否視為實際使用的情形。
一、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合同上,且未提供對應發票的情形
案例一:關于第24943470號“時光計”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5]第0000147919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人證據2、3或未顯示證據形成時間,或與復審商標的使用無關,且均為自制證據,證據1中復審商標以水印形式出現,不能視為商標的使用形式,且病歷為自制手寫證據,缺乏客觀佐證,難以證明其真實性。綜上,申請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全部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案例二:關于第24767728號“設計巢”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08022號
商標局認定:被申請人提交的被許可人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2僅是在合同上以水印的方式體現了復審商標,該證據系自制證據,在缺乏更具公信力的廣告宣傳物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其真實性、形成時間及實際履行主體。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在其復審服務上進行了實際商業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案例三:關于第10335513號“歡聚寶”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82260號
商標局認定:復審階段證據4協議正文未顯示復審商標,僅在合同上印有復審商標的水印,且缺乏合同履行依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
案例四:關于第39034649號“趕海歸來”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49328號
商標局認定:證據5、6、7未有發票佐證該合同確已履行,且復審商標標識僅顯示在合同的水印上,不排除后期貼附的可能,不具有證明力。因此,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案例分析:在商標撤三中,僅提供無其他證據佐證的單一材料,易被認定為象征性使用或偽造,證明力較弱。上述案例中,商標權利人僅以水印形式將商標使用在交易文書上,但未能提供對應發票、轉賬憑證、交貨單據等證據,證明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通常不能視為商標實際使用證據。
二、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合同上,未提供標有商標名稱的發票的情形
案例五:關于第6703249號“金蜜蜂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306459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行終9565號
法院認定:責揚天下公司提交的有關“培訓”服務的證據中,海報僅顯示有“GOLDENBEE”“金蜜蜂學院”等標識,未指向訴爭商標;相關合同內容未涉及訴爭商標,其上水印系另行添加,發票未顯示訴爭商標。有關“翻譯”服務的合同部分未顯示商標,部分顯示有“GOLDENBEE”及圖商標,均未顯示訴爭商標……因此,依據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責揚天下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在“培訓;翻譯;圖書出版”等其余核定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案例六:關于第22137681號“龍之尊LONG ZHI ZUN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172993號
商標局認定:證據2中復審商標僅在合同中以水印形式出現,并非商標的使用形式,不能視為復審商標的使用,且發票中亦未顯示復審商標。故,申請人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復審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案例七:關于第36491728號“超級盒子”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35948號
商標局認定:證據5、6中咨聯教育技術(深圳)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為電子證據,形成過程未經公證,合同上的“超級盒子”水印可進行后期修改,收款回單、發票、政府公告信息未顯示復審商標,無法證明合同的實際履行。因此,上述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核定服務上進行真實、有效、合法的商業使用。
案例分析:撤三提供使用證據材料中,通常需要提交能顯示商標與使用日期的商品實物或宣傳證據、顯示商標在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銷售合同、標有商標名稱的對應銷售發票、單據等,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而上述案例中,商標權利人所提供的發票中并未顯示商標名稱,加之在合同證據上對商標的使用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難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無法證實其對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
三、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合同上,權利人名下有其他已注冊或實際使用的商標的情形
案例八:關于第7370223號“MK”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328716號
商標局認定:證據5中雖然部分《銷售合同》印有復審商標水印,但合同內容、對應發票中均未體現標識,且在被申請人銷售“創聯”、“邁克”等品牌商品的情況下,該份證據難以證明標有復審商品的產品已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案例九:關于第1417077號“JSL”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36002號
商標局認定:買賣合同中雖然顯示了復審商標的水印,但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買受人,無法證明復審商標進入了市場流通領域……被申請人開具的形式發票中未體現復審商標。考慮到被申請人名下在第25類商品上除復審商標外,還有其他多件注冊商標,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復審商標在“1.帽子;2.手套(服裝);3.服裝;4.皮衣;5.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上經過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案例十:關于第10335740號“鼎信”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220761號
商標局認定:雖然證據1中產品銷售合同書、商業發票、裝箱單上以水印的方式標注了“鼎信”字樣,但是考慮到申請人的字號同樣為“鼎信”,申請人在第7類“氣體分離設備;液壓元件(不包括車輛液壓系統);氣動焊接器具;氣動焊接烙鐵”等商品上還獲準注冊了第10332194號圖形商標、第10336037號“DECENT”商標。因此,申請人在交易文書中以水印的方式標注“鼎信”標識,無法與合同主體交易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形成唯一對應關系。證據1不足以認定合同主體之間交易的商品即使用復審商標的相關商品。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商標權利人僅在合同、發票等證據上以水印的形式標注商標名稱,在其名下另注冊有其他商標,或者該商標名稱與其字號一致的情況下,不能將其所提供的證據與被申請撤銷商標唯一對應,難以證明該商標已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四、以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合同上,被認定為具有實際使用意圖的情形
案例十一:關于第1508830號“三華Sanhua”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4]第0000035980號
商標局認定:申請人提交帶有復審商標的高耐磨噴砂膠管、瓦片、摩擦板產品圖片,帶有復審商標水印的高耐磨噴砂膠管、石棉瓦、摩擦板等產品購銷協議,企業畫冊及產品介紹可以相互印證。由我局審理查明可知,申請人名下僅有復審商標一件商標,其將第17類商品上“三華Sanhua”商標遞交了專屬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申請,考慮到“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基于此,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復審商標在“非金屬軟管、石棉瓦、摩擦板”商品上具有實際使用意圖地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上述相同或類似的“非金屬軟管、瓦、石棉板、石棉纖維”商品上予以維持。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雖然商標權利人提供的合同證據上僅有商標水印,但因其同時提供了標有商標標識的產品圖片、宣傳冊,并且其名下有且僅有一件商標,并已對該商標提交馬德里國際注冊,可以推定其對該商標具有實際使用的意圖,能夠予以維持。
五、結語
根據商標局的審查實踐可知,商標的使用須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僅將商標以水印形式使用在合同中,未清晰體現于正文,且無其他證明交易實際發生的證據,通常被視為裝飾性、防偽性或企業標識行為,而非商標性使用。僅靠提交合同水印中的使用證據,撤三答辯失敗概率極高,商標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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