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接新房,家里的墻就被砸了。
成都的付先生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花300多萬買的精裝房,剛接房還沒入住,電視墻就被砸了。原因竟是物業公司貼錯《裝修施工備案證》,錯將“201”寫成了“202”,加之門牌號被裝修保護膜全部遮擋,202號房的裝修工人直接進門,把他家的電視背景墻砸了。
對此,裝修工人與小區物業同意共同承擔恢復費用。墻被砸延誤了付先生十多天的裝修工期,他希望物業公司能賠償半年物業費或租房、交通等實際損失,但物業公司只同意賠償1200元,稱已是最大誠意。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剛接的新房,墻就被砸了
付先生新房的微改項目是承包給工長的。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7月7日,他突然接到工長張明東的電話,稱房子的電視墻被砸了,原因是門口的《裝修施工備案證》貼錯了,工人走錯了門。
付先生告訴記者,這套房是他花300多萬買的精裝房,于6月25日交付,一層只有兩戶。他原本只打算進行微改,“做柜子,把客廳和陽臺打通,再換幾個紗窗”,就可以趕在今年九月孩子上學前入住,但因這場烏龍,導致工期不得不延后。
7月15日,記者來到位于武侯區的西璟天璽小區,某棟201號房內,付先生家客廳的電視背景墻巖板飾面大面積碎裂脫落,損毀痕跡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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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先生的房子電視背景墻被砸
負責201號房裝修的工長張明東告訴記者,“事發當天,有工人進場,直接把墻敲了。”他后來巡場經過時發現不對勁,“因為這家并沒有砸墻的項目”,于是趕緊通知房主付先生。
負責202號房建渣清運的張大姐說,當時她和弟弟進行建渣清運工作。張明東所說的砸墻工人正是張大姐的弟弟。
當天上午他們到達小區后,張大姐在物業辦理入場許可時,有些著急的弟弟便帶著工具先行上樓,等她到時,“電視墻都砸壞了三分之一。”
張大姐說,自己當時還沒意識到砸錯了,但她平時有核對門牌號和施工信息的習慣,出門一看,兩套房門口貼的《裝修施工備案證》都是202,“上面的門牌號、聯系方式、名字都一樣。”
她有點慌了,趕緊給202號房的工長打電話,“他(工長)說202鋪的是藍色地膜。”張大姐轉頭一看,“砸的是紅色地膜那家。”她才意識到,可能砸錯了。
她趕緊將兩張相同的《裝修施工備案證》拍照留證。記者看到,照片中,兩張備案證的門牌號、聯系電話、裝修期限均一致。事發后,物業已更換了準確的備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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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張備案證都寫了202號
據事后張大姐的弟弟回憶,當時他到2樓時,201的門正好開著,門上的門牌號全部被裝修保護膜遮擋,他看了下《裝修施工備案證》,又看到里面有人在施工,“就認為是一起的”,便砸了。
事發后,張大姐的弟弟自掏了幾千元進行賠償,“他難受了很久,畢竟一天才掙200塊錢,但損壞賠償也是天經地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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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備案證已恢復為201號
物業回應:承認貼錯備案證
同意補償1200元
備案證是誰貼的?據工長張明東介紹,當時是他去物業辦的備案證,提供資料后,由物業公司前來粘貼備案證。他說自己在小區有多個工地,只有這一家出現了這種情況。
記者了解到,該小區由成都華銘瑞澤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對此,小區物業經理王女士向記者承認,物業工作人員確實貼錯了備案證,“把201的貼成了202。”但她認為,《施工備案證》只是一張紙,不具備法律效應,入戶門上的鋼印門牌號,“才是官方的門牌號。”
但她說,當時201、202兩家都在裝修時做了成品保護,“裝修公司把兩個門全部都保護起來”,把鋼印門牌號遮住了。王經理認為,裝修公司也有責任,而裝修公司是付先生自己找來的。
付先生不認可王經理的說法。他認為,這一切的烏龍皆因物業貼錯備案證而起,物業應負全部責任,“工人掙錢不容易,但物業出現這么大的失誤,實在不應該。”
付先生的裝修工人張明東表示,若需重新恢復背景墻,工期至少要多出10天。
“耽擱那么多天,我們延遲入住,有租房費用,還有孩子9月份讀書的交通費。”付先生認為,物業公司應該承擔損失,“要么減免半年物業費(約2600元),要么就按實際損失賠償。”
記者了解到,墻面恢復費用總計約8000元,由裝修工人承擔4800元,余下由物業公司承擔。
對于付先生額外的賠償訴求,雙方仍僵持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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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
對于賠償問題,王經理表示,按正常情況,將業主的戶內問題恢復就可以了,此次事情的確給業主造成了不便,本著關懷以及友好協商原則,物業方愿意給到1200元作為補償,“這已經拿出了最大的誠意”,因為物業管理屬于酬金制,費用后期都要向業主進行公示。若付先生仍不同意該方案,只能建議他走官方途徑處理。
王經理說,目前公司對貼錯備案證一事也在進行內部復盤、處理。
律師說法:施工備案證是核心憑證
物業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付先生表示,事發至今,物業沒人主動聯系過他,他主動找過物業兩次,也發了很多信息,“感覺變成了我在求他們”。“1200和2600相差了多少?”他認為差別都不大,就是一個態度問題。付先生認為,自己自始至終都沒有錯,但如果打官司,走法律途徑,自己還要大費周章去維權,對他來說,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
對此,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物業履職過錯引發的財產侵權糾紛,“物業工作人員履職失誤,錯將202戶的裝修備案證張貼在201戶上,造成施工信息嚴重誤導。”該案責任源頭清晰、歸責標準明確,業主付先生無任何過錯,合法訴求依法應予支持。
王律師認為,物業所謂“備案證無法律效力”的抗辯不能成立,因為施工備案證是物業對外公示的官方施工許可依據,是工人進場施工的核心信賴憑證,對施工范圍、施工房號具有直接指引效力。
物業因自身工作疏漏引發損害,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需對員工職務過錯承擔侵權責任,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外,裝修工人施工前未進一步求證核實,存在輕微過失,但其依據物業公示的正規備案信息施工,具備合理信賴基礎,不能苛求工人突破物業公示信息自行核驗。業主裝修遮擋門牌號屬于行業常規成品保護,無任何過錯,因此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其主張減免半年物業費或據實賠償損失,合法合規、情理兼備。物業單方限定1200元補償數額,以內部酬金制為由拒絕足額賠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屬于單方規避侵權責任,業主可憑備案證照片、現場損毀證據、溝通記錄依法調解或起訴。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表示,如果業主所述屬實且有證據,那么物業公司未按約定盡到自身義務甚至具有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當然,施工工人進場未現場核對房號,同樣未盡到基本注意義務,也具有相應過錯。
按《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與施工方應向業主承擔侵權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應平均承擔責任。
林律師認為,就本次事件而言,物業公司或責任更加明顯。若付先生能夠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了租房和交通等費用,根據法律規定,也應予以相應賠償。
林律師認為,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各方應本著解決問題來進行協商。若無法協商一致,付先生可以固定證據后尋求街道辦、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住建部門進行投訴。若仍無法達成一致,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及施工方承擔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實習生 劉培玉 攝影報道
編輯 李鈺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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