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改革前退休的公務員
處理
退休(養老)待遇調整
警告、記過、記大過
?不降低
降級
按 ?2%?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并按降低后標準重新計算養老金
撤職
1. ?未重新明確職務層次?:按 ?12%?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級確定;
2. ?重新明確職務層次?: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確定
開除(未被判刑)
按 ?25%?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二級科員?確定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停發?基本養老金,按原基本退休費的 ?75%? 計發生活費
在逃期間
停發?基本養老金待遇
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
停發?基本養老金,按原基本退休費的 ?60%? 計發生活費
管制、拘役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后
按 ?40%?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二級科員?確定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公務員
處理
退休(養老)待遇調整
降低職務層次
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由原單位重新明確級別工資檔次,以降低后的職務級別對應2014年9月標準計算,再按歷年政策重新計算養老金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或退休補貼
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
1. 降低原基本退休費 → 對應降低老辦法中“A×M+C”部分
2. 降低原退休補貼 → 對應降低老辦法中“B”部分
管制、拘役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后
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A×M+C”降低40%,補貼“B”按二級科員確定
其他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
參照改革前退休人員政策
公務員退休后被追究監察責任的,其退休(養老)待遇的調整
來源:方正出版社公眾號,2024年5月20日
載《紀檢監察干部業務培訓手冊》
(1)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務員
①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務員,需要調整退休待遇的,仍按規定執行。主要有:
一是依法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是依法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從應受到處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原基本退休費,并按降低后的標準以及歷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今后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重新確定的標準執行。
三是依法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從應受到處分的次月起調整待遇。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按12%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級確定,并按降低后的標準以及歷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此類處理措施系臨時性、過渡性調整措施,建議后續仍明確具體執行退休待遇職務職級層次)。今后國家調整養老金時,按重新確定的標準執行。
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的,由原單位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確定其原基本退休費和補貼,涉及歷年調整基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的,按降低后的職務層次標準重新計算。今后國家調整養老金時,按重新確定的標準執行。
四是應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應受處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二級科員確定,涉及歷年調整基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的,重新計算。今后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重新確定后的標準執行。
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依法應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退休公務員,鑒于在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前,難以確定具體刑罰種類,建議作出生效判決前均停發退休待遇,根據判決結果和執行時間,可以補發退休待遇的予以補發。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到刑事處罰的,依《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精神處理。
一是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
二是公務員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基本養老金待遇。
三是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原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二級科員確定,涉及歷年調整基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的,重新計算。今后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重新確定后的標準執行。
四是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按《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編者注: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2)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公務員
①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是對于依法降低職務層次的,由原單位重新明確級別工資檔次,參照各省人社部門關于老辦法的規定,暫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老辦法對比,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以降低后的職務級別檔次對應2014年9月標準,連乘老辦法工資增長率(計算到退休當年),再按歷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重新計算。
二是對于依法降低原基本退休費或降低退休補貼的(指保留職務層次待遇,按相應比例降低基本退休費等),暫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老辦法對比,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再按降低后的標準以及歷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重新計算。老辦法降低標準具體計算方法為:降低原基本退休費的,則對應降低老辦法中“A×M+C”;降低原退休補貼的,則對應降低老辦法中“B”,再連乘老辦法工資增長率。
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依法應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退休公務員,建議作出生效判決前,由原單位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發基本養老金有關手續,根據判決結果和執行時間,可以補發養老金的予以補發。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到刑事處罰的,暫按前述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公務員被追究政務責任時退休(養老)待遇處理政策執行。其中,對于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暫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老辦法對比,暫以老辦法確定降低標準,“A×M+C”降低40%,補貼B按二級科員確定,連乘老辦法工資增長率(計算到退休當年),再按歷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重新計算。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紀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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