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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普法:團伙詐騙里主犯、從犯、脅從犯該如何劃分,罪責有何不同
團伙詐騙案件,不管是線下組團行騙,還是現在高發的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家屬和當事人問得最多的一個問題,往往和人員角色有關。明明是一起參與作案,有的人刑期動輒十年以上,有的人只判了短短一兩年,還有人最終適用了緩刑。
造成這種巨大差距的關鍵,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在團伙當中的定位。主犯、從犯、脅從犯,三類身份對應的責任、量刑、后續需要承擔的義務都截然不同。很多人只看表面頭銜,想當然覺得老板就一定重罰、普通員工就能輕判,其實遠沒有這么簡單。今天張智勇律師結合辦案和庭審中的實際判斷標準,聊聊這三類身份該如何界定,以及背后實實在在的責任差異。
三類人員的界定,不只看職位高低
在共同犯罪的認定里,評判標準從來不是名片、工位或者入職時的崗位名稱,核心還是看每個人實際做了什么、在整個犯罪流程里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主犯
法律層面把主犯分成兩類,一類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也就是整個團伙的搭建者、掌控者;另一類是在普通共同犯罪里,積極行動、起到主要推動作用的行為人。
放到實務場景中,有這些行為特征,大概率會被認定為主犯。牽頭設計詐騙模式、編造話術、規劃整體流程,主動拉攏人員入伙,統籌安排每個人的工作內容;或是手握管理權,指揮團隊開展詐騙、管控涉案資金、對接上下游資源。還有一部分人,雖然不是團伙創始人,但長期扎根在核心環節,直接實施關鍵詐騙行為,或是負責人員培訓、流程審核,同樣會被劃入主犯范疇。
簡單舉例,詐騙團伙里出資租場地、購置設備、制定分贓規則的組織者,自然是首要分子;負責統一培訓話術、把控資金賬戶流轉的骨干成員,即便不是老板,也會按照主犯來評價。哪怕部分頭目身處異地、甚至在境外遠程指揮,只要全程掌控團伙運作,主犯的身份也不會改變。
從犯
這類人群在團伙里大多處于從屬地位,所做的都是次要工作或者輔助性事務,沒有決策權限,基本都是聽從上級安排行事。
日常辦案里接觸到的從犯十分普遍:每天按照要求撥打電話、發送信息,單純執行話術誘導他人轉賬的一線人員;幫忙辦理銀行卡、傳遞資料、看管設備,不直接接觸受害人的輔助人員;還有被他人邀約加入,全程被動參與,既沒有主動提議,也不曾主導任何環節的參與者。他們大多只領取固定薪酬,很少參與團伙分紅。
從犯也可以細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參與行騙,但作用有限的次要實行犯;另一種是只提供場地、工具、望風等服務的純幫助犯。兩類人員雖然都認定為從犯,但結合具體行為,最終量刑也會有所區別。
脅從犯
這是三類身份里情況最特殊的一種。簡單來說,行為人本身并沒有犯罪的想法,是在受到脅迫的前提下,不得已參與其中。
想要認定脅從犯,有著很嚴格的條件。主觀上,自始至終都不愿參與違法活動;客觀上,面臨實實在在的威脅,比如人身自由被限制、自身或家人的安全受到要挾,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被迫做事。同時,這類人員參與的環節也大多十分邊緣,不會主動推進犯罪行為。
這里要特意區分清楚,被高薪誘惑、被花言巧語洗腦、出于僥幸心理加入團伙,都不算脅從犯。還有一種實務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有人一開始確實是被脅迫參與,但后續心態發生轉變,主動配合甚至拉攏其他人入伙,這種就不會再按照脅從犯處理,會根據后期實際作用,重新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
身份不同,責任承擔天差地別
身份定性完成后,涉案金額承擔、量刑尺度、退賠義務都會隨之劃定,這也是大家最關心的部分。
主犯
如果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需要對整個團伙實施的全部犯罪、所有涉案金額承擔責任。哪怕他本人沒有親自對接過任何一名受害人,只要是團伙存續期間犯下的罪行,都要歸到他的責任范圍內。其余類型的主犯,則對自己親自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行為負責。
量刑層面,主犯會被依法從嚴處置。一旦涉案金額達到當地劃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往往會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在退賠環節,主犯需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名下可執行財產也會優先用于彌補受害人損失。
從犯
從犯不用為整個團伙的全部金額買單,一般只需要對自己入職時間段內、本人經手對應的涉案數額負責。法律也明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部分情節輕微的,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放到實際案件里,同樣的涉案數額,從犯的處罰力度會明顯低于主犯。像入職時間短、違法所得少、全程被動配合的人員,適用緩刑的情況比較常見。但也要提醒,若是涉案金額巨大、有多次作案經歷或是存在前科,即便認定為從犯,也依然有可能判處實刑。
退賠方面,法院會結合從犯在案件里的作用大小、實際獲利多少,劃定相應的賠償比例,不用承擔全部損失。
脅從犯
結合被脅迫的程度、參與行為的多少來劃定責任范圍,通常只計算被迫參與階段的相關數額,認定時也會秉持就低原則。
針對脅從犯,法律規定應當結合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實務中,被脅迫參與、發揮作用微乎其微的人員,有機會被免除刑事處罰;最終判處刑罰的案件,也大多會采用輕緩的處理方式。另外,脅從犯的退賠責任會被酌情大幅減免,但如果本身有違法所得,這部分錢款依舊會被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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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里容易踩入的認知誤區
張智勇律師接觸的當事人多了,能發現不少人都會陷入相似的誤區,這些錯誤認知很容易讓人誤判自身處境。
不少人覺得,自己拿到的工資不高,就一定是從犯。這個判斷并不準確,司法評判的核心是行為作用,而非獲利多少。有的人負責編撰核心詐騙話術、培訓團隊成員,哪怕只拿固定月薪,也可能被認定為主犯;反過來,偶爾拿到小額分紅,但全程只是跑腿打雜,沒有任何決策權,依舊屬于從犯。
還有人覺得,只要自己不在作案現場,就和主犯身份無關。如今很多詐騙團伙都是遠程運作,幕后人員通過網絡、電話隔空指揮,即便從不露面,只要掌控整體運作,依舊會被認定為主犯。
也有一部分人,覺得自己是被別人忽悠進來的,就能算作脅從犯。這里再次強調,單純的利誘、勸說、洗腦,都達不到脅迫的認定標準,只有人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脅,失去自主選擇空間,才符合脅從犯的條件。
最后要糾正一個想法:不是只要被認定為從犯,就一定能判處緩刑。最終結果還要結合涉案金額、作案次數、個人過往記錄等綜合判斷,不能抱有絕對化的期待。
不同身份,辯護的側重點也不一樣
如果已經卷入案件,結合自身身份找準辯護方向,會更貼合案件實際。
若是被指控為主犯,辯護的重點可以放在區分身份上。如果并非團伙首要分子,可以結合證據論證自身只是一般主犯,僅對個人參與的行為擔責,以此縮小責任范圍。同時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認罪悔罪,也是爭取從寬處理的有效方式。
被認定為從犯的話,就要著重梳理證據,證實自己全程被動聽從安排,沒有參與策劃決策,入職時間短、參與環節單一、獲利微薄。這些細節,都是法院考量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重要依據。
如果符合脅從犯的情形,就要盡力收集被脅迫的相關線索,比如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能夠證實人身受限的相關證據,還原當時非自愿參與的客觀情況,爭取大幅從寬處理。
團伙詐騙案件辦理中,主犯、從犯、脅從犯的劃分,是決定責任輕重、刑期長短的關鍵節點。區分的標尺始終是每個人在犯罪鏈條里的實際作用,外在的職位、收入、是否在場,都只是參考因素。
現在司法機關辦理這類案件,一直堅持寬嚴相濟的思路,重點打擊組織者、骨干人員,對于被裹挾參與、情節輕微的底層人員,也會審慎處理。
身處案件當中,不必盲目焦慮,先理清自己參與的具體行為、所處的位置,才能客觀看待面臨的問題,也能更理性地配合后續各項司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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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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